法律專欄保釋金駁回怎麼辦?具保再聲請關鍵眉角一次看懂

保釋金駁回怎麼辦?具保再聲請關鍵眉角一次看懂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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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中成員不幸捲入司法案件,面臨羈押,甚至保釋聲請被駁回時,焦慮與無助感往往會籠罩整個家庭。您可能心想:『是不是沒機會了?』、『我還能做些什麼?』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理解您此刻的困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當保釋聲請被駁回後,您該如何理解法律,並思考下一步該怎麼走,特別是關於 『再次聲請保釋』 的關鍵眉角。我們將專注於台灣刑事訴訟法中 『具保停止羈押』 的規定,而非『再審』這個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讓您能更清楚地掌握方向。

1. 了解保釋聲請的法律基礎

要理解為何保釋聲請會被駁回,首先得知道法院在審理羈押與保釋時,主要依據哪些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羈押的條件

這條法規說明了什麼情況下,法官可以決定羈押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白話解釋:當法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可能逃跑」、「可能破壞證據」或「可能串供」的疑慮,或者犯了重罪(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且有上述疑慮,並且不羈押就難以順利進行偵查、審判或執行刑罰時,才能羈押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聲請保釋的權利

這條法規賦予了被告及其家屬聲請保釋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白話解釋:只要被告還在被羈押的狀態,被告本人、家屬(輔佐人)或辯護律師,都可以隨時向法院聲請用繳交保釋金等方式,來替代羈押,也就是俗稱的「保釋」。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法院不得駁回保釋的例外情況

這條法規列出了一些特殊情況,法院原則上不能駁回保釋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白話解釋:如果被告所犯的罪刑很輕(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或是懷孕五個月以上、生產後兩個月內,又或是罹患重病非保外治療無法痊癒,且符合其他條件,法院就不能駁回保釋聲請。但要注意,如果是累犯、有犯罪習慣或假釋中再犯等情況,就不適用這條規定。

2. 深入理解「羈押」與「保釋」的關鍵

法院在決定是否羈押或准許保釋時,會考量兩個核心概念:

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性

  • 羈押原因:指被告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的條件,例如是否有逃亡、滅證或串供的可能。
  • 羈押必要性:即使有羈押原因,法院還會進一步判斷,是否「非羈押不可」?如果法院認為可以透過其他方式,例如繳交保釋金、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等,來確保訴訟順利進行,那麼就可能認定沒有羈押的必要。

法官會綜合考量什麼?

法官在判斷羈押是否有必要時,會仔細審視:

  • 犯罪嫌疑的程度:證據是否充足?
  • 預期刑期的輕重:罪刑越重,通常逃亡風險越高。
  • 被告個人狀況:是否有穩定工作、家庭支持、過去有無被通緝的紀錄、健康狀況等。
  • 訴訟進度:關鍵證據是否都已經蒐集完畢?證人是否都已詰問完畢?
  • 替代方案可行性:提出的保釋金金額、限制措施是否足夠?
  • 比例原則:羈押對人身自由的侵害很大,法院會衡量其必要性是否大於對被告自由的限制。

3. 從實務案例看保釋聲請被駁回的原因

當保釋聲請被駁回時,法院通常會審查被告是否提出了足以改變原先羈押判斷的新事實或新證據。以下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的考量點:

案例一:重罪與逃亡風險的考量

想像一下,您的親友 『小陳』 因為毒品案件被羈押了。他被判了很重的刑期,家人想幫他聲請保釋,主張他跟家人住在一起,不會逃跑,而且家裡經濟狀況也不好,希望能用比較低的保釋金讓他出來。但法院卻駁回了。

法院考量:法官認為小陳涉及的罪很重(可能被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他之前還有過被通緝的紀錄,法官認為他 『逃亡的可能性很高』 ,即使家人保證,也難以用輕微的保釋金來替代羈押。法院會認為,親情或經濟狀況雖然值得同情,但與法律上判斷是否需要羈押的 『逃亡風險』沒有直接關係,所以無法作為停止羈押的理由。

案例二:特定行為顯示的逃避責任傾向

再舉個例子,如果您的家人 『張先生』 因為酒駕肇事致人於死,並且事發後還肇事逃逸,後來被判了重刑,現在上訴中想聲請保釋。他可能跟法院說,自己已經坦承犯行,也願意拿出保證金,並接受限制住居、出境等條件,希望能出來跟被害人家屬和解,也能安頓家裡。然而,法院仍然駁回了聲請。

法院考量:法官會看張先生的 『具體行為』 ,像是酒駕後還逃離現場,這顯示他可能有 『畏罪逃亡的動機』 ,因此羈押的必要性依然存在。法院認為,雖然和解或安頓家人很重要,但這些並不是法律上判斷是否可以停止羈押的理由。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審酌保釋聲請時,會非常嚴格地檢視被告是否有逃亡、滅證或串供的風險,特別是當涉及重罪或有前科時。被告提出的理由必須與這些法律上的「羈押原因」或「羈押必要性」直接相關,而非僅是個人因素。

4. 保釋聲請被駁回後,如何再次聲請?

當第一次保釋聲請被駁回後,如果您想再次聲請,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必須提出 『新的事實或證據』 。如果只是重複之前的說法,法院很可能會再次駁回。那麼,什麼樣的新事證才有用呢?

  • 證據保全完畢:如果所有關鍵證據都已經被法院扣押、鑑定完成,表示被告已經沒有機會湮滅證據。
  • 共犯或證人已詰問完畢:所有與案件相關的共犯或證人都已經到庭作證並完成交互詰問,表示被告已經沒有機會勾串證詞。
  • 被告健康狀況惡化:如果被告在羈押期間罹患重病,且有醫師診斷證明,證明「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這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法院可能因此准許保釋。
  • 訴訟進度大幅推進:例如案件已經進入審理後期,甚至已經辯論終結,僅等待判決,這表示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已接近尾聲,羈押必要性可能降低。
  • 提出更具體的替代方案:您可以提出更高的保證金金額、找到有財力的保證人、或願意接受更嚴格的限制措施,例如每日向派出所報到、佩戴電子腳鐐、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並說明這些方案如何足以替代羈押。

重要提醒:與「再審」程序不同,保釋聲請的「再聲請」並非絕對禁止。只要有 「新的事實或情況」 足以改變原先羈押的判斷,就可以再次聲請。法院會重新審酌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是否仍存在。

風險提醒

  • 重罪犯嫌:若所涉為重罪,法院對逃亡風險的考量會更為嚴格,即使有新事證,獲准保釋的難度仍高。
  • 前科紀錄:特別是有通緝紀錄或屢次犯罪者,法院會認為其逃亡可能性較高。
  • 非關羈押必要性之理由:如家庭經濟困難、照顧家人、工作需求等,通常不被法院採納為停止羈押的理由。

結論

面對保釋聲請被駁回,家屬的焦慮與無助是可想而知的。但請記住,這並非終點。關鍵在於理解法院判斷羈押與保釋的標準,並在再次聲請時,提出足以改變局勢的『新事證』 。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保釋聲請的程序有更清楚的認識,掌握如何在困境中為家人爭取一線生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保釋金是不是越高越好,只要錢夠多就能保釋嗎?

A: 不一定。保釋金的金額只是法院考量的一個因素,更重要的是被告是否有逃亡、滅證或串供的風險。即使保釋金很高,如果法院認為被告的逃亡風險極高,或有其他羈押必要性,仍然可能駁回保釋聲請。保釋金的目的是確保被告會出庭,而不是「買斷」自由。

Q: 如果家人在羈押期間身體狀況變得很差,是不是一定能保釋出來?

A: 不一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是法院不得駁回保釋聲請的條件之一。這表示必須有專業醫師的診斷證明,明確指出被告的疾病嚴重到必須在羈押場所外接受治療,且無法在羈押場所內得到有效醫治。如果只是輕微不適或一般慢性病,通常不符合這個條件。

Q: 我怎麼知道法官會不會准我的保釋聲請?有沒有判斷的依據?

A: 法官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來判斷羈押的必要性。您可以參考文章中提到的『法官會綜合考量什麼?』這部分,例如:犯罪嫌疑的重大程度、預期刑期的輕重、被告是否有穩定生活、有無前科紀錄(特別是通緝紀錄)、案件的證據是否已保全、證人是否已詰問完畢等。這些都是法官考量的重點,也是您評估保釋聲請成功機會的依據。

Q: 除了提供保釋金,我還能怎麼幫助被羈押的家人爭取保釋?

A: 除了保釋金,您可以向法院提出其他足以替代羈押的措施,例如: - 提供保證人:找一位有財力、有社會信譽的親友擔任保證人,承諾會監督被告遵守法院規定。 - 提供更嚴格的限制條件:例如願意接受限制住居(每天晚上回家)、限制出境/出海、每天或定期向指定派出所報到、甚至佩戴電子腳鐐等。 - 展現被告配合偵查的意願:例如被告已坦承犯行、積極配合調查等,但這通常需要有新的具體事證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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