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來了!上訴期間怎麼算?
當您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時,心中可能百感交集,但請務必先冷靜下來,因為判決書上記載的「上訴期間」是您能否爭取權益的黃金時機!這段時間一旦錯過,判決很可能就會確定,屆時要再翻案就難上加難了。身為上訴申請被告,精確掌握上訴期間的計算方式,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上訴期間,是不能變更的「不變期間」
首先,您要知道,上訴期間在法律上稱為「不變期間」,這表示它的長度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法院或當事人都不能隨意縮短或延長。一旦您錯過了這個期間,原則上就會喪失上訴的權利。
那麼,上訴期間究竟有多長呢?
- 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是20日。
- 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同樣是20日。
- 行政訴訟案件:通常也是20日(《行政訴訟法》第250條第1項)。
上訴期間的精確計算方式
期間的計算,可不是從您「看到」判決書的那天算起,也不是把假日扣掉那麼簡單,法律有其嚴謹的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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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日:上訴期間是從判決書「送達」給您的「翌日」(也就是隔天)開始計算。舉例來說,如果您在10月1日收到判決書,上訴期間就是從10月2日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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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日順延原則:
《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這條規定非常重要!它代表如果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剛好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那麼上訴期間就會自動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例如,如果您的上訴期間在星期六屆滿,那您就可以順延到下星期一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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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內假日不扣除:請特別注意!只有期間的「末日」遇到休息日才會順延,上訴期間「之內」的星期日、國定假日等,都是要照常計入上訴期間的,並不會因此扣除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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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期間:
- 民事案件:如果您或您的訴訟代理人住的地方,不在法院所在地,法律會考量您往返法院所需的時間,額外加計一段「在途期間」。這段期間的長度會依司法院的規定來計算。
- 刑事案件:如果您是在監獄或看守所的被告,只要您在法定期限內向監所長官提交上訴書狀,就視為已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不會有額外加計「在途期間」的問題。
萬一錯過上訴期間,還有救嗎?談「回復原狀」
如果不幸錯過了上訴期間,法律並非完全沒有補救的機會。這就是「聲請回復原狀」的制度。但要成功聲請,條件非常嚴格!
「非因過失」的嚴格認定
聲請回復原狀的核心要件是您遲誤期間必須是「非因過失」。什麼是「非因過失」呢?
《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實務上對「非因過失」的認定非常嚴格。它指的是您已經盡到一個普通人應有的注意,但仍然無法預見或無法避免的客觀事由,而且這個事由必須與您遲誤上訴期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以下幾種情況,通常不會被認定為「非因過失」:
- 不諳法律或誤解規定:例如您以為期間內假日可以扣除,或是對法律條文有錯誤理解。
- 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告知錯誤:即使是您的律師給了您錯誤的資訊,在實務上,這通常仍會被視為是您的過失(因為代理人的過失會視為本人的過失)。
- 可預見的假期:例如農曆新年假期,因為這是可以預見的,您應該提前規劃。
- 個人疏忽:例如把上訴狀寄錯法院,或是單純忘記了。
- 身體不適:除非是突發且極為嚴重的狀況,讓您完全無法處理任何事務,否則一般身體不適通常不被認為是「非因過失」。
聲請回復原狀的程序與時限
如果您認為自己符合「非因過失」的嚴格條件,必須在遲誤原因消滅後,立即提出聲請:
- 刑事案件:原因消滅後10日內。
- 民事案件:原因消滅後10日內,但遲誤不變期間已超過一年的,就不能聲請了。
- 行政訴訟案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如果原不變期間少於1個月,則在相等日數內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68條:「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最重要的是,您在聲請回復原狀的同時,必須一併補行您原本應該在期間內完成的訴訟行為(例如同時提出上訴狀),否則您的聲請將會被駁回。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以下透過兩個真實案例改編的故事,讓您更了解上訴期間的計算和「非因過失」的實務認定:
案例一:小陳的刑事上訴時效迷思
小陳在監所服刑期間,收到一份刑事判決書。當時(2013年),《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間為10日。小陳在102年8月2日收到判決書,上訴期間應從102年8月3日開始計算10日,至102年8月12日屆滿。由於8月12日並非休息日,因此不順延。然而,小陳卻遲至8月13日才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他主張上訴起算日應因假日順延,且律師告知錯誤導致遲誤。
法院最終駁回了他的聲請,理由明確指出:依當時法規,上訴期間為10日,期間內假日不扣除,只有末日遇休息日才順延。 此外,在監所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不適用在途期間的規定。小陳對上訴期間計算有疑義應自行注意詢問,律師告知錯誤也不能免除其過失,因此不符合「非因過失」的要件。
重要提醒: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已修正為20日,請務必留意最新法規!
案例二:阿雄的判決教示錯誤奇遇
阿雄收到法院的判決書,但他仔細一看,判決書的教示欄竟然寫著「不得上訴」。阿雄信以為真,以為自己無法再上訴了,於是就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直到後來,他才得知原來判決書的教示是錯的,他其實是具備上訴權的,但此時上訴期間早已過了。
阿雄立即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這次,法院准許了他的聲請。法院認為,雖然判決書上的教示錯誤原則上不影響法定期間的計算,但為了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益,如果法院自身的判決書「明確誤載不得上訴」,導致當事人因此信賴而遲誤,這種情況應被認定為「非因過失」,因為遲誤與錯誤教示具有因果關係,且非當事人可歸責。這個案例顯示,在特定極端情況下,為維護程序正義,法院會對「非因過失」的認定採取較為寬鬆的解釋。
實務操作指引:收到判決書後,您該怎麼做?
- 立即確認送達日期:這是計算上訴期間的唯一正確起點。務必核對送達證書上的日期。
- 精確計算上訴期間:
- 從送達日的「翌日」起算,刑事、民事都是20日。
- 記住「末日順延」原則,但期間內的假日不扣除。
- 如果是民事案件,且您住居地不在法院所在地,請務必確認是否有「在途期間」需要加計。
- 及早準備上訴狀:為避免任何突發狀況或計算錯誤,建議您在期間屆滿前數日就將上訴狀準備好並送出,給自己留出充足的緩衝時間。
- 尋求專業協助:法律條文和程序複雜,如果您對法律不熟悉,最好的方式是盡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能協助您精確計算期間、撰寫上訴狀,並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有效降低因誤解法律而錯失上訴機會的風險。
結語:掌握時效,捍衛您的權益!
上訴期間是您在訴訟中捍衛自身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精確掌握判決書送達後的「黃金20天」至關重要。請務必仔細核對送達日期,理解期間計算的細節,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記住,時間不等人,您的積極行動,將是確保您訴訟權益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判決書上寫的「上訴期間」跟實際怎麼算有什麼不同?
A: 判決書上的教示欄位僅供參考,雖然多數情況會與實際法規相符,但若有錯誤,仍應以《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實際法規的規定為準。上訴期間的起算點是判決書「送達」的「翌日」,而非您實際收到或看到判決書的日期,且需依《民法》相關規定計算末日順延等細節。
Q: 如果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是國定假日或週末,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民法》第122條的規定,如果上訴期間的「末日」剛好是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那麼上訴期間會自動順延到該休息日的次一個工作日。例如,如果最後一天是星期六,則順延到下星期一。
Q: 我住在外縣市,上訴期間會不會因為郵寄時間而比較長?
A: 這要看案件類型。在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住居地不在法院所在地,法律會依司法院所定標準加計「在途期間」,以彌補郵寄或交通所需時間。但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您是在監獄或看守所的被告,只要您在法定期限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就視為已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不會有額外加計在途期間的問題。
Q: 我因為突發重病住院,來不及上訴,可以聲請回復原狀嗎?
A: 聲請回復原狀的條件非常嚴格,必須證明您遲誤期間是「非因過失」。突發重病住院可能符合此要件,但您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如診斷證明、住院紀錄)來證明您的病況確實嚴重到無法處理訴訟事務,且此狀況與您遲誤上訴有直接因果關係。法院會審慎判斷,若無法證明為「非因過失」,仍可能被駁回。
Q: 收到判決書後,我需要做什麼來確保上訴權益?
A: 首先,立即確認判決書的「送達日期」。其次,依據送達日期和案件類型(刑事或民事),精確計算20日的上訴期間,並注意末日順延和在途期間的規定。最後,建議您盡早撰寫並遞交上訴狀,避免拖延到最後一刻,給自己留足準備和處理突發狀況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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