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刑事上訴,刑期會不會判更重?被告必知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刑事上訴,刑期會不會判更重?被告必知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上訴權益
LINE

上訴會不會判更重?揭開刑事上訴的「護身符」

當您收到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判決書,心中可能百感交集。或許您覺得判決不公、刑期過重,正考慮提起上訴。然而,一個揮之不去的疑問常在腦海中盤旋:「如果我上訴了,會不會反而被判得更重?」

這份擔憂,正是我們今天要為您解開的謎團。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有一項重要的原則,就像被告的「護身符」一樣,保障您上訴的權利——那就是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原則,讓您在決定上訴時,能更有底氣、更清楚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核心精神很簡單:當只有被告上訴,或檢察官是為了被告的利益而上訴時,上級審法院(通常是第二審)原則上不能判處比原審判決更重的刑罰。 這是為了鼓勵被告勇於行使上訴權,尋求司法救濟,而不必擔心會因此「越判越糟」。

這項原則主要規範在《刑事訴訟法》中,其中最關鍵的就是以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的核心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第一項前段: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第一項但書: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三項: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白話解釋:

  • 第一項前段: 告訴您,只要是您自己上訴,或是檢察官為了幫您爭取更好的結果而上訴,第二審法院就不能讓您的刑期比一審重。這確保了您的上訴權不會因為害怕加重刑罰而受阻。
  • 第一項但書: 這是原則中的「例外」!如果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判決在「適用法律條文」上有明顯的錯誤(例如,本來是一罪卻被誤判成數罪,或是法律評價有錯),並且因此撤銷了原判決,那麼即使改判的刑期較重,也不受這個原則的限制。這個例外是為了確保法院能正確適用法律,發現案件的真實。
  • 第二項: 明確定義了「刑」的範圍,包括您單一罪名被判的刑期(宣告刑),以及如果您犯了不只一條罪,法院最終合併裁定您要執行的總刑期(應執行刑)。這表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對於您最終要坐多久的牢,也有保障。
  • 第三項: 補充說明,即使您的案件涉及多項罪名,部分罪名上訴後被撤銷改判,重新計算總刑期時,也還是要遵守這個原則。

此外,與本原則相關的還有:

  • 《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原則上應併合處罰,但也有但書規定的例外情形。
  • 《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時,如何計算應執行刑的範圍。
  •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378條:則進一步說明了上訴第三審的條件,以及何謂「判決違背法令」或「適用法條不當」,這與第370條但書的例外情形息息相關。

實務案例:什麼情況下刑期會變重?什麼情況不會?

「適用法條不當」這個例外,是許多被告最關心的部分。究竟什麼情況會被法院認定為「適用法條不當」呢?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案例來理解:

情境一:法律評價錯誤,反而可能「輕判」?

小林的故事: 小林因為一時衝動,持改造槍枝傷人,一審法院判他「非法持有槍枝」和「殺人未遂」兩條罪名,分別計算後,總共判了9年2個月。小林覺得判太重了,於是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發現,小林持槍傷人的行為,其實是「想像競合犯」(一個行為觸犯了多個法律條文,但應從一重處斷),一審法院將其誤認為「數罪併罰」是法律適用上的錯誤。因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小林只犯了「殺人未遂罪」,雖然單一罪名判了7年2個月,但因為法律評價不同,比起一審的總刑期9年2個月,反而變輕了。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說明,當一審判決對犯罪行為的「法律評價」有根本性錯誤時(例如把一罪當成數罪),二審法院為了糾正這個錯誤,即使改判的單一刑期看起來較重,但如果整體來看,並沒有實質上增加被告的刑罰負擔,甚至像小林這樣反而變輕,就不會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精神。

情境二:單純事實認定不同,刑期不能隨意加重!

小徐的故事: 小徐被控涉及一起強盜案,一審法院判他有期徒刑5年1個月。小徐不服,認為自己沒有參與那麼多,於是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雖然認為小徐在強盜案中的「行為分擔」與一審認定的有些不同,但最終還是判他犯了相同的強盜罪,只是刑期從5年1個月變成5年2個月,比一審重了一個月。小徐非常不解,明明只是事實認定有點不一樣,為什麼刑期反而加重了?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凸顯了「適用法條不當」例外的嚴謹性。二審法院如果只是對「事實」的認定與一審不同,但並沒有導致法律評價上的根本錯誤(例如,一審判強盜罪,二審也判強盜罪,只是認定參與程度不同),卻因此判了更重的刑期,而且沒有明確說明一審判決究竟有哪裡「適用法條不當」,那麼二審的判決就可能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會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重審。

上訴前,您該怎麼評估?

看完這些,您可能會問,那我到底該不該上訴?以下提供您一些實務操作上的指引:

  • 評估原審判決是否有「適用法條不當」: 這是最重要的判斷點。如果一審判決在法律適用上有明顯錯誤,例如罪名認定錯誤、競合關係判斷錯誤等,那麼二審法院確實有可能撤銷原判決並改判,此時即使刑期加重,也不違反原則。但這需要專業的法律判斷。
  • 釐清上訴目的: 您上訴是為了爭執事實認定錯誤、量刑過重,還是認為一審的法律適用有問題?不同的上訴理由,會影響上訴的策略與風險。
  • 準備新證據或詳細理由: 如果您是爭執事實認定,務必在上訴審中提出新的證據或更詳細的理由,證明您的犯罪情節應更輕微。
  • 和解與賠償: 如果您的案件涉及被害人,積極的和解或賠償,雖然是量刑的有利因素,但並非保證刑期減輕的萬靈丹,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情狀。

結論:謹慎評估,保障權益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是刑事被告上訴的重要保障,它讓您在尋求司法救濟時,不至於因為害怕刑期加重而卻步。然而,這項原則並非絕對,當原審判決存在「適用法條不當」的重大錯誤時,上級審法院仍有權力改判較重之刑,以確保法律的正確適用。

因此,在您決定是否上訴之前,務必仔細評估案件的每一個環節,特別是原審判決在法律適用上是否有值得爭議之處。理解這項原則的適用與例外,能幫助您更明智地做出決定,最大化地保障您的法律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宣告刑」和「應執行刑」?它們有什麼差別?

A: 「宣告刑」是指法院針對您所犯的每一個單一罪名,所判決的刑期。例如,您犯了竊盜罪,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這個6個月就是宣告刑。 「應執行刑」則是指當您犯了不只一條罪(數罪併罰)時,法院會根據《刑法》第51條的規定,將這些單一罪名的宣告刑,合併裁定一個您最終需要執行的總刑期。例如,您犯了竊盜罪被判6個月,又犯了詐欺罪被判1年,法院可能會裁定您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個月,這個1年3個月就是應執行刑。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同時適用於這兩種刑期,也就是說,不論是單一罪名的宣告刑,還是數罪併罰的應執行刑,原則上都不能因為您的上訴而變得更重。

Q: 如果檢察官也上訴,還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嗎?

A: 這要看檢察官上訴的目的是什麼。如果檢察官是為了「被告的利益」而上訴(例如,檢察官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告過重,希望二審改判輕一點),那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仍然適用,二審法院不能判得更重。 但如果檢察官是為了「被告的不利益」而上訴(例如,檢察官認為一審判太輕了,希望二審判重一點),那麼這個原則就不適用了。此時,第二審法院就有權利判處比第一審更重的刑罰,因為檢察官的上訴目的就是為了加重刑罰。

Q: 我上訴只是想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刑期會變重嗎?

A: 如果您上訴的目的是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這通常是基於您對原審判決的刑度或是否符合緩刑/易科罰金條件有疑義。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您的上訴沒有導致二審法院認定一審有「適用法條不當」的情形,原則上您的刑期不會因此變重。因為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本身並非意圖加重刑罰,且「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正是為了保障被告而設立的。 然而,法院在審理時會全面檢視案件,如果審理過程中發現了原審判決有「適用法條不當」的情況,即使您的初衷是爭取緩刑,仍有可能觸發原則的例外,導致刑期加重。因此,上訴前仍需仔細評估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Q: 第二審只是改認定一些事實,刑期就變重了,這合法嗎?

A: 單純因為第二審對「事實」的認定與第一審不同,但沒有涉及法律評價上的根本錯誤,原則上是不能因此判處更重的刑罰的。這正是前面案例二「小徐的故事」所要強調的重點。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例外,也就是「適用法條不當」,指的是原審判決在適用法律條文上有錯誤,導致對犯罪行為的法律評價不正確。如果只是對非關法律適用或加重事由的「事實」有不同認定,卻因此諭知較重之刑,而沒有明確說明原審判決有何適用法條不當的情形,那麼這樣的判決是可能違法的,您可以此點作為再上訴的理由。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