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刑期反而會加重嗎?保障被告權益的「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
在您為家人奔波,面對刑事案件的審理與判決時,心中或許充滿了不安與疑問。當第一審判決結果不如預期,考慮提起上訴時,最常見的擔憂莫過於:「上訴會不會讓刑期反而變得更重?」
我們了解這段時間對您來說充滿煎熬,而對於法律條文的陌生,更讓這份不安加劇。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它正是為了保障被告上訴權益而存在,那就是 「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 。
什麼是「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
「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又稱「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中一項非常重要的規定。它的核心精神在於:當只有被告或為了被告的利益而提起上訴時,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不能判決比第一審更重的刑罰。
這項原則的目的,就是為了消除被告對上訴的「畏懼」,鼓勵被告在認為判決不公時,勇敢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救濟權利,而不用擔心會因此面臨更不利的結果。
這項原則主要規範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前項所稱之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告訴我們:
- 誰上訴? 必須是由被告本人上訴,或是為了被告的利益而上訴(例如被告的家人、配偶、辯護律師等)。
- 禁止什麼? 第二審法院不能判決比第一審「更重」的刑罰。這裡的「刑」,不僅指單一罪名的刑期(例如:判有期徒刑1年),也包括如果犯了好幾條罪,法院最終裁定要執行的「總刑期」(應執行刑)。
上訴後,刑期會加重的唯一例外:原審「適用法條不當」
雖然有「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的保護,但《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也設了一個重要的「但書」: 「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這代表什麼呢?如果第一審法院在判決時,誤用了法律條文,例如:
- 應該適用較重的法條,卻誤用了較輕的法條。
- 忽略了某些應加重刑罰的規定,導致判決結果明顯過輕。
在這種極少數的情況下,即使只有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為了糾正這個「法律適用」上的錯誤,還是可以撤銷原判決,並依法判處較重的刑罰。但請放心,這通常是指法律適用上的重大錯誤,而不是單純的量刑輕重問題。
「罪刑相當原則」:刑罰要與罪責相符
除了「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概念是 「罪刑相當原則」 ,它規定刑罰的輕重必須與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行為人的責任程度相符。這項原則規範在《刑法》第57條,要求法院在量刑時,必須考量犯罪的動機、手段、行為人生活狀況、犯罪後態度等各種情狀。
「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是為上訴審的量刑劃定「上限」(不能比一審重),而「罪刑相當原則」則是在這個上限內,要求法院量刑的「合理性」。也就是說,即使沒有加重刑期,如果第二審認定犯罪情節比第一審輕微,卻沒有適度減輕刑期,也可能被認為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實際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抽象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這些原則的運作,我們將兩個實際案例改寫成生活化的情境故事:
案例一:情節輕微,刑期卻只輕一點點?
故事背景: 陳先生因誤倒廢棄物,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陳先生覺得判得太重,於是提起上訴。
二審結果: 第二審法院重新調查後,發現陳先生實際傾倒廢棄物的土地面積,比一審認定的還要小,這代表他的犯罪情節其實比原先認為的更輕微。但最後,二審法院只將刑期輕判了1個月,改判有期徒刑1年1月。
您的疑問: 既然情節都變輕了,為什麼刑期只輕這麼一點點?這是不是不公平?
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將刑期從1年2月改判為1年1月,確實是「輕於」原判決,所以並沒有違反「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至於刑期減輕的幅度,法院在法定範圍內有其裁量權,只要不是濫用權限,就沒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保障的是刑期不會「加重」,但即使犯罪情節被認定為輕微,刑期減輕的幅度仍由法院依職權判斷,不一定會大幅減輕。不過,只要有減輕,就表示法院有考量到新的情節。
案例二:總刑期反而變重了?
故事背景: 李先生因為犯了好幾條罪,一審法院將他各罪的刑期加起來,最終裁定他必須執行一個「總刑期」,假設是15年。
上訴與更審: 李先生提起上訴,其中有一條罪經發回更審後,更審法院認定該條罪的犯罪情節比一審輕微,因此改判較輕的刑期。然而,當所有罪名都確定後,法院最終裁定李先生的「總刑期」(應執行刑)卻變成了18年,比一審的15年還要重!
您的疑問: 為什麼個別罪名都減輕了,總刑期反而變重了?這不是違反「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嗎?
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在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明確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的規定,「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不僅適用於單一罪名的刑期,也適用於法院最終裁定的「總刑期」(應執行刑)。本案中,雖然單一罪名刑期減輕,但最終總刑期卻比一審重,這明顯違反了原則。因此,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重新裁定李先生的總刑期為13年2月。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的保護範圍非常廣,它也涵蓋了法院最終裁定的「應執行刑」(總刑期)。只要是只有被告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無論是單一刑期還是總刑期,都不應該比原審判決更重。這給了被告家屬很大的保障。
給被告家屬的實用建議
- 與律師充分溝通: 在決定是否上訴前,務必與您的委任律師詳細討論。了解案件中是否存在「適用法條不當」的風險,以及上訴可能帶來的各種結果。
- 釐清上訴目的: 您上訴是想爭執事實認定有錯?法律適用有誤?還是認為量刑過重?不同的上訴理由會影響律師策略和法院審理的重點。
- 積極準備新事證: 如果有新的有利證據(例如:賠償和解、新的有利證人證詞、疾病證明等),應積極準備並在第二審提出。這些新事證可能影響法院對犯罪情節的認定,進而爭取減輕刑期。
- 爭取「罪刑相當」: 即使二審法院沒有加重刑期,但如果能證明犯罪情節確實比一審輕微,仍應積極主張依「罪刑相當原則」來減輕刑期,讓判決更符合公平正義。
結語
「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是台灣刑事訴訟法對被告上訴權益的重要保障。它讓被告和家屬在考慮上訴時,可以減少對刑期加重的恐懼。然而,了解其唯一的例外「適用法條不當」,以及「罪刑相當原則」的交互作用,對於您做出明智的決策至關重要。
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您不是孤單一人。充分了解法律原則,並與專業律師緊密合作,是您為家人爭取權益、度過難關的最佳途徑。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一些幫助與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是什麼?
A: 這項原則是指,當只有被告或為被告的利益而提起上訴時,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不能判決比第一審更重的刑罰。它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被告的上訴權,讓被告不用擔心上訴後刑期反而加重。
Q: 什麼情況下,上訴後刑期反而可能加重?
A: 唯一可能導致刑期加重的情況是,如果第一審判決存在「適用法條不當」的重大錯誤。例如,一審法院誤用了較輕的法條,或忽略了應加重刑罰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二審法院為了糾正法律錯誤,可以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較重的刑罰。
Q: 如果上訴後犯罪情節被認定較輕,刑期會一定減輕嗎?
A: 不一定會大幅減輕。雖然「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保障刑期不會加重,但法院在量刑時有其裁量權。如果第二審認定犯罪情節較輕微,法院應依「罪刑相當原則」適度減輕刑期。但減輕的幅度仍由法院綜合考量所有情狀後決定,不保證會大幅度減輕。
Q: 被告家屬在準備上訴時,可以做哪些事情來協助?
A: 您可以積極協助律師收集有利證據,例如新的證人證詞、能夠證明被告犯罪後悔意或改善的資料(如和解協議、賠償證明、參與公益活動等)。同時,與律師保持密切溝通,了解上訴的策略和可能面臨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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