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正因為一審判決結果而感到沮喪、不安,甚至對是否上訴感到猶豫。擔心上訴後,刑期會不會變得更重?這份不安,正是許多被告的心聲。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您設想了一道重要的保障,那就是刑事訴訟中的「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
什麼是「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
這項原則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您的上訴權利,避免您因為害怕刑期加重而不敢尋求司法救濟。簡單來說,只要是由您(被告)提起上訴,或為了您的利益而上訴,第二審法院原則上就不能判處比原審判決更重的刑罰。
相關法條解析
這項原則主要規範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第1項)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2項)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第3項)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幾個重點:
- 誰上訴? 必須是由被告本人,或是為了被告利益而上訴(例如您的辯護律師)。
- 禁止什麼? 第二審法院不能判處「較重於原審判決的刑」。這裡的「刑」,不只指單一罪名的刑期(例如「有期徒刑3年」),也包括您有多個罪名時,法院合併計算後實際要執行的總刑期(例如「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法院會從整體來判斷,是否增加您實質上的不利益。
- 例外情況: 重要的例外是「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這時二審法院就不受此原則限制,即使判得較重,也不算違法。這也稱為「相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此外,當法院在判斷刑期輕重時,也會參考《刑法》第57條所列的各項標準,例如犯罪動機、手段、犯罪後態度等,以確保量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實際案例解析:別讓誤解影響您的權益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了解「不利益禁止原則」在實務中如何運作:
案例一:法律適用錯誤,反而讓刑期變輕了?
小陳因持有槍枝及殺人未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個月。他覺得判太重,於是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發現,一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出了錯,將小陳的行為誤判為多個罪名分別處罰(數罪併罰),但實際上,這應該是「想像競合犯」(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應從一重處罰)。
為糾正這個錯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重新適用法律,最終改判小陳有期徒刑7年2個月。雖然罪名認定方式不同,但總刑期反而比一審的9年2個月更輕了,因此並沒有違反「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當一審判決存在法律適用上的錯誤,二審法院為了正確適用法律而改判時,即使過程中有調整,只要最終的總刑期沒有加重,甚至可能減輕,就不會違反此原則。
案例二:合併定刑,原有的「折扣」不能被剝奪!
阿華因多年前的毒品案件,曾被法院裁定合併執行6個月刑期。後來,檢察官發現他還有其他未處理的毒品罪,於是聲請法院重新合併計算所有罪名的總刑期。結果,新的裁定將總刑期定為11個月。
然而,如果將阿華先前已定應執行刑的6個月,加上新罪的4個月刑期,總和應該是10個月。最高法院認為,阿華先前已獲得的「刑罰折扣」是一種既得利益,不能因為後續的合併定刑程序而被隨意剝奪。新的裁定將總刑期定為11個月,重於原本應有的10個月,這就違反了「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
這個案例的啟示是: 即使是涉及多個罪名、需要合併計算總刑期的案件,法院在重新定應執行刑時,也必須遵守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能讓您因此受到實質上的不利益,特別是不能剝奪您先前已享有的刑罰「折扣」。
一審敗訴後,您該怎麼做?
了解「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後,您可以更有信心地評估是否提起上訴。以下是一些實務操作上的建議:
1. 仔細評估一審判決
在決定是否上訴前,請與您的辯護人仔細檢視一審判決書。特別是判斷是否存在「適用法條不當」的情況。如果一審確實有法律適用上的錯誤,二審法院為糾正錯誤而撤銷改判,即使單一罪名的宣告刑可能有所調整,但總體應執行刑通常不會加重。
2. 積極呈現有利量刑因素
即使上訴原則上不會讓刑期加重,您仍有機會爭取減輕刑期。請積極向法院呈現所有有利於您的量刑因素,例如:
- 犯罪後的態度: 展現真誠悔悟,積極配合調查。
-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努力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 家庭狀況與社會支持: 證明您有改過向善的基礎。
- 其他可供考量的因素: 任何能證明您可教化、再犯風險低的證據。
3. 多罪併罰案件更要留意
如果您的案件涉及多個罪名,且曾有過「定應執行刑」的裁定,請務必留意後續重新計算總刑期的情況。根據最新實務見解,法院在重新定應執行刑時,不能剝奪您先前已獲得的刑罰折扣利益,這是一個重要的「內部性界限」。
結語
一審敗訴絕非終點,了解「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能幫助您卸下上訴可能導致刑期加重的心理負擔。這項原則是法律賦予您的重要保障,讓您能更安心地行使上訴權,爭取更公正的判決。記住,即使不能保證減輕刑期,它也能為您的刑期設定一道安全線,避免情況惡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上訴後,我的刑期真的不會變得更重嗎?
A: 原則上不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的「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只要是由您或為您的利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就不能判處比原審判決更重的刑罰。這裡的「刑」包括單一罪名的宣告刑和多罪合併後的應執行刑。但有一個例外,就是如果原審判決有「適用法條不當」的情況,二審法院為糾正錯誤而撤銷改判,這時就不受此原則限制,但通常總體刑期也不會因此加重。
Q: 什麼是「適用法條不當」?它會讓我的刑期變重嗎?
A: 「適用法條不當」是指第一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發生錯誤,例如將原本應視為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想像競合犯)的情況,誤判為多個獨立的犯罪(數罪併罰)。當二審法院發現並糾正這種法律適用錯誤時,即使會撤銷原判決並重新論罪,也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不過,實務上,即使因此調整了單一罪名的刑期,最終的「應執行刑」通常不會逾越或甚至會低於原審判決的總刑期。
Q: 我上訴後,有機會讓刑期變輕嗎?
A: 「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是一個「禁止加重」的原則,而非「強制減輕」的原則。這意味著法院不能判得更重,但也不強制必須減輕。不過,您仍然可以積極向法院呈現所有有利於您的量刑因素,例如犯罪後展現悔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等,這些都有助於法院在量刑裁量範圍內給予您較輕的判決。
Q: 我有多個罪名,如果其中一個罪名上訴,會不會影響其他罪名的刑期總和?
A: 會的,這會影響您最終的「應執行刑」。當您有多個罪名且曾有過「定應執行刑」的裁定時,即使是檢察官聲請重新合併計算總刑期,法院也必須遵守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這代表您先前因定應執行刑而獲得的刑罰折扣利益不能被隨意剝奪。法院在重新定應執行刑時,不能讓您因此受到實質上的不利益,例如總刑期不應超過先前已定應執行刑與新罪刑期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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