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敗訴,上訴期間怎麼算才對?
收到一審敗訴判決書,心情肯定沉重,甚至感到徬徨無助。但請您別灰心,法律仍給予您上訴的機會,讓案件能進入下一個審級重新審理。然而,這個機會有其嚴格的時間限制,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上訴期間」。精準掌握上訴期間的計算方式,是您成功提起上訴的關鍵第一步。一旦錯過,您的上訴權利可能就此喪失!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上訴期間的計算原則、逾期後的救濟方法,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上訴期間」?它有多重要?
「上訴期間」指的是法律規定,您必須在收到判決書後的特定時間內,向法院提出上訴。這段期間屬於「不變期間」,意思是它不會因為任何理由而改變長度。一旦期間屆滿,您就失去了上訴的權利,判決也會隨之確定。
根據您案件的性質,上訴期間的長度有所不同:
- 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不服法院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也就是說,如果您是刑事案件的被告,從收到判決書的隔天開始計算,您有10天的時間可以上訴。
- 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如果是民事案件,從收到判決書的隔天開始計算,您有20天的時間可以上訴。
期間計算的眉角:末日順延與監所特別規定
上訴期間的計算,有幾個您務必留意的細節:
- 起算日:無論刑事或民事,都是從您收到判決書的 「隔天」 開始計算。例如,您在2月23日收到判決書,上訴期間就從2月24日開始算。
- 末日順延:如果期間的最後一天(末日)剛好是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那麼上訴期間會自動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結束。但請注意,期間中間的例假日是不會扣除的!
《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這表示,只有在期限的最後一天遇到假日,才會順延。例如,上訴期間應於3月5日(週日)屆滿,則順延至3月6日(週一)晚間12時才截止。 3. 監所被告的特別規定:如果您目前在監獄或看守所,上訴方式有些不同。您可以直接將上訴書狀交給監所長官,這會被視為您已經在期間內提出上訴,而不需要考慮郵寄的「在途期間」。但這並不代表您可以晚點提出,您仍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將書狀交給監所長官。
《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萬一錯過上訴期間,還有機會嗎?——談「回復原狀」
如果因為某些原因,您不小心錯過了上訴期間,原則上法院會以裁定駁回您的上訴,因為您的上訴權已經喪失。但法律仍提供了一線生機,那就是「回復原狀」的聲請。
什麼是「回復原狀」?
「回復原狀」是指當事人因為「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也就是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錯過法定期間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讓您的權利恢復到原本的狀態,並補行應為的訴訟行為(例如補提上訴狀)。
- 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這條法規是您聲請回復原狀的依據。但請注意,實務上對於「非因過失」的認定非常嚴格!
「非因過失」的認定標準有多嚴格?
法院對於「非因過失」的認定門檻極高。所謂「非因過失」,必須是遲誤期間的原因,完全無法歸咎於您或您的訴訟代理人。如果遲誤是因為您自身的疏忽、對法律的誤解、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或者您雖然遇到困難但情況是可預見且可避免的,通常都會被認定為「有過失」,而無法聲請回復原狀。
實務上,以下原因通常不被認定為「非因過失」:
- 不熟悉法律用語或計算方式:法院認為法律已明文規定,您有自行了解或尋求協助的義務。
- 誤信他人(包括律師或監所人員)的錯誤告知:除非能證明對方有重大過失,且您已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否則仍可能被認為是您的過失。
- 個人家庭因素或身體不適:例如照顧生病家人、準備考試、甚至生病住院(除非達到完全無法自理或聯繫的程度)。
- 智識程度有限:即便學識不高,法院仍會認為您有尋求協助的義務。
- 未收到判決書:如果判決書已經合法送達您的訴訟代理人,或者已經合法寄存送達,您卻聲稱未收到,通常也不會被接受。
- 訴訟代理人(律師)的過失:律師的過失,在法律上會被視為您本人的過失。
聲請回復原狀的時限與方式
如果您符合「非因過失」的嚴格條件,必須在導致遲誤的原因消滅後10天內提出聲請。而且,聲請回復原狀時,您必須同時補行原本應該在期間內完成的訴訟行為(例如一併提出上訴狀)。
實際案例分享:法院如何判斷「非因過失」?
讓我們看看幾個真實案例,了解法院在實務上如何看待這些情況:
案例一:小陳的故事——人在監所,上訴期限卻算錯了?
小陳在監所服刑期間收到判決書,上訴期間為10天。他心想,反正人在裡面,監所會轉交,而且期間中間有遇到假日,應該可以晚幾天再送出去。於是,他錯過了最後一天,才把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他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理由是自己不熟悉法律規定,而且以為聲請法律扶助會讓時間暫停。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小陳的聲請。法院指出,上訴期間的計算方式(包括末日遇假日才順延,中間假日不扣除)是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有自行注意的義務。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必須在期間內為之,沒有額外的「在途期間」。不熟悉法律或聲請法律扶助導致遲延,都屬於個人可歸責的事由,不符合「非因過失」的嚴格標準。
案例二:王太太的困境——家有急事,能當作上訴逾期的理由嗎?
王太太因為家裡公公生病、孩子需要照顧,加上自己還要準備考試,忙得焦頭爛額,導致她來不及在期限內提出上訴。她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希望法院能體諒她的特殊家庭情況。
法院怎麼說? 法院同樣駁回了王太太的聲請。法院認為,雖然王太太面臨個人生活上的困難,但這些情況屬於她可預見或可控制的範圍,她仍有責任採取適當措施避免遲誤。因此,這被認定為「可歸責於己的過失」,不符合回復原狀的要件。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對於「非因過失」的認定非常嚴格。即使有客觀困難,若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仍難以獲得回復原狀的機會。
一審敗訴後,您該如何行動?
面對一審敗訴的結果,時間就是金錢,更是權利。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用行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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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判決書,立即確認送達日期:這是計算上訴期間的關鍵起點。務必妥善保管送達證書,或確認法院送達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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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確計算上訴截止日:
- 從收到判決書的隔天開始算。
- 刑事案件算10天,民事案件算20天。
- 如果第10天或第20天是假日,則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
- 如果您在監所,務必在期限內將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
重要提醒:自己算不確定,可以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諮詢,或請教專業人士,千萬不要憑感覺或聽信非官方資訊。
- 盡早準備與提出上訴書狀:不要等到最後一刻才行動。提早上訴,可以為您預留處理突發狀況(例如書狀有誤需補正)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務必以書狀形式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內容應載明不服判決的理由,並具體說明希望二審法院如何改判。
- 萬一真的遲誤了,立即評估聲請「回復原狀」的可能性:
- 仔細回想遲誤的原因是否真的「非因過失」。
- 如果符合條件,務必在原因消滅後10天內提出聲請。
- 切記! 聲請回復原狀時,必須同時將上訴狀一併提出,否則聲請仍會被駁回。
結語
一審敗訴固然令人沮喪,但這絕非終點。上訴是您爭取權益的重要機會,而掌握上訴期間的計算與相關規定,是您能否成功邁向二審的關鍵。務必謹慎對待每一個時間點,並採取積極行動。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疑惑,在訴訟的道路上,更有方向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判決書送達日是週五,上訴期間怎麼算?
A: 如果是刑事案件(10天),上訴期間從週六開始計算,到下下週一結束(因為遇到週末順延)。如果是民事案件(20天),則從週六開始計算,到第三週的週四結束。請務必仔細核對日曆,避免計算錯誤。
Q: 律師或法院書記官告知錯誤,導致我遲誤上訴期間,能聲請回復原狀嗎?
A: 實務上,即使是律師或法院書記官的錯誤告知,通常也很難被認定為「非因過失」。法院會認為您仍有自行查證或尋求其他專業意見的義務,除非能證明對方有重大且明顯的過失,且您已盡到合理注意,否則法院仍可能認定為您有過失。
Q: 我在監獄服刑,是不是可以晚一點提出上訴狀,因為郵寄需要時間?
A: 不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監所的被告若將上訴書狀交給監所長官,會被視為在期間內提出上訴。這表示監所會立即轉送,因此沒有額外的「在途期間」可以扣除。您仍必須嚴格遵守10天的上訴期間,在期限內將書狀交給監所長官。
Q: 聲請回復原狀,是不是只要提交聲請書就好?
A: 不,聲請回復原狀時,您必須「同時」補行原本應在期間內完成的訴訟行為。以聲請回復上訴原狀為例,您必須在提交回復原狀聲請書的同時,一併提出您的上訴書狀。如果沒有同時補行,您的聲請將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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