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上訴期間怎麼算?逾期怎麼辦?法律救濟全攻略

上訴期間怎麼算?逾期怎麼辦?法律救濟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上訴程序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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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正為判決結果感到焦慮,準備提起上訴,卻對上訴期間的計算方式感到一頭霧水?或是,您不小心錯過了上訴期限,心急如焚,不知道是否還有補救的機會?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上訴期間的計算原則,以及萬一遲誤期間時,該如何爭取「回復原狀」的寶貴機會。這篇文章將幫助您釐清常見迷思,掌握關鍵知識,確保您的訴訟權益不受損害。

掌握黃金20日!上訴期間怎麼算?

在台灣,無論是行政訴訟還是刑事訴訟,提起上訴都有一個法定的不變期間,這個期間就是20日。所謂「不變期間」,是指法律明文規定,不能由法院或當事人任意延長或縮短的期限。一旦錯過,原則上您就可能喪失上訴的權利。

那麼,這20日是怎麼計算的呢?我們的法律統一依循《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這表示,期間的起算點是從您收到判決書的「隔天」 開始計算。例如,您在1月12日收到判決書,那麼上訴期間就是從1月13日開始起算。

《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如果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剛好是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您的上訴期限會自動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但請特別注意,期間「之內」的星期日、國定假日等假日是不會被扣除的,也不會因此延長期間末日。

此外,若您是在監獄或看守所的被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51條規定,只要您在上訴期間內將上訴書狀交給監所長官,就視為您已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而且不會有額外的「在途期間」問題。

錯過期限了?「回復原狀」是您的救命索

萬一您真的不小心錯過了上訴期間,還有沒有補救的機會呢?這時,您可以考慮聲請「回復原狀」。這是一種法律救濟制度,旨在彌補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自身的事由,導致遲誤不變期間而喪失訴訟權利的情況。

要聲請回復原狀,必須符合非常嚴格的條件:

1. 遲誤原因:不可歸責於己

《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1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不論是行政訴訟的「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還是刑事訴訟的「非因過失」,實務上都採取非常嚴格的認定標準。這通常是指依客觀標準,以一般人的注意程度,仍無法預見或避免的突發事件,且該事件與您遲誤上訴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常見不被認定為「非因過失」的事由包括:

  • 不熟悉法律規定: 例如誤解上訴期間計算方式,以為春節假期可以扣除。
  • 農曆年假或一般假期: 這些是可預見的假期,不能作為遲誤期間的理由。
  • 個人因素: 如經濟困難、工作繁忙、生病但仍可委任他人等,通常不構成不可歸責事由。
  • 未及時領取判決書: 若判決書已合法寄存送達,即使您實際遲延領取,仍難謂非可歸責。

2. 聲請期間:原因消滅後,務必即時

即使有符合條件的原因,您也必須在該原因消滅後,於法定的期間內提出聲請:

  • 行政訴訟: 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若不變期間少於1個月,則為相等日數內)。
  • 刑事訴訟: 原因消滅後10日內(此為2023年4月18日修正後之規定,修正前為5日)。

請務必注意,這個聲請期間本身也是不變期間,一旦再次遲誤,就無法再聲請回復原狀了。

3. 同時補行訴訟行為:聲請與上訴狀同步

《行政訴訟法》第92條:「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68條:「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這點非常重要!您在聲請回復原狀時,必須同時一併提出您原本應在上訴期間內完成的訴訟行為,例如上訴狀。如果只聲請回復原狀卻沒有同時提出上訴狀,您的聲請將會被駁回。

4. 釋明義務:初步說明與證據

您在書狀中必須詳細說明遲誤期間的原因、該原因何時發生、何時消滅,並提供相關證據(如診斷證明、災害證明、判決書教示錯誤的影本等),使法院相信您的主張為真實。這稱為「釋明」,雖然不需達到「證明」的嚴格程度,但仍需提供初步證據。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為了讓您更清楚「非因過失」的認定標準,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的案例:

案例一:農曆年假與上訴期限的迷思

一位當事人收到行政訴訟判決書,上訴期限正好在農曆年前後。他想等年假過後再找律師討論撰寫上訴狀,結果錯過了上訴期限。他認為是因為年假導致律師休假無法協助,所以不是自己的錯,想聲請回復原狀。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農曆年假是政府早已公布的行事曆,並非當事人不能預見之事由。個人因律師休假而未能及時處理,也難以認定為「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因此,這位當事人的聲請被駁回。

給您的啟示: 假期不等於法律期間停止,這是許多人常有的迷思。務必提早規劃您的訴訟時程,避免將重要事項拖到期限前夕。

案例二:判決書教示錯誤,權益有機會補救!

一位當事人收到一份刑事判決書,判決書上的「教示欄」明確寫著「不得上訴」。這位當事人信以為真,沒有提起上訴。後來才發現判決書寫錯了,實際上是可以上訴的,導致他錯過了上訴期限。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能否上訴應依法律規定,但判決書的教示錯誤,導致當事人信賴而錯過上訴期間,這屬於「非因過失」的情況。因此,法院准許這位當事人聲請回復原狀,讓他有機會補行上訴。

給您的啟示: 雖然法律不保護對法律的無知,但若法院自身的判決書有明顯錯誤,且該錯誤直接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法律仍會提供救濟。收到判決書時,除了看判決結果,也要仔細核對教示欄的內容。

上訴程序當事人必看!實用操作指引

為了避免錯過上訴期間,或在錯過後能有效爭取權益,這裡提供您一些實用建議:

1. 期間計算,務必精準

  • 確認送達日期: 判決書或裁定書上的送達日期是期間起算的關鍵。
  • 始日不算入: 從送達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
  • 末日順延: 若期間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 期間內假日不扣除: 期間「中間」的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不予扣除。
  • 在監所被告: 務必在期間內將上訴書狀交予監所長官,並要求監所長官附記收受時間。監所收受時間即為提出時間,不另計在途期間。

2. 聲請回復原狀,準備充分

  • 嚴格審查要件: 聲請回復原狀的門檻很高,必須是「非因過失」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
  • 充分釋明: 必須在書狀中詳細說明遲誤期間的原因、該原因何時發生、何時消滅,並提供相關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
  • 同時補行訴訟行為: 聲請回復原狀的書狀與應補行的訴訟行為(如上訴狀)必須同時提出。
  • 注意聲請期間: 務必在遲誤原因消滅後,於法定期間內(行政訴訟1個月/相等日數,刑事訴訟10日)提出聲請。此期間本身也是不變期間,不可遲誤。

3. 風險提醒與預防措施

  • 時間管理: 收到重要法律文書後,應立即處理,切勿拖延至期限前夕。
  • 資訊核對: 仔細核對判決書或裁定書上的教示內容,若有疑義應立即向法院確認。
  • 證據保全: 若發生可能導致遲誤期間的突發事件,應及時收集相關證據,以備聲請回復原狀之用。

結論

上訴期間的計算與遲誤救濟是訴訟程序中至關重要的一環。掌握這些知識,能讓您在面對法律挑戰時更加從容。請務必仔細核對判決書資訊、留意期間計算方式,並在必要時迅速行動。您的權益,需要您積極守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上訴期間是多久?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A: 不論是行政訴訟或刑事訴訟,上訴期間都是20日。期間的起算點是從您收到判決書的隔天開始計算。

Q: 如果上訴期限的最後一天剛好是假日,該怎麼辦?

A: 根據《民法》規定,如果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那麼期限會自動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但請注意,期間「中間」的假日是不會被扣除或順延的。

Q: 什麼情況下,我遲誤了上訴期間還可以聲請「回復原狀」?

A: 這是一個非常嚴格的要件。您必須證明遲誤期間是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您自身的事由」(行政訴訟)或「非因過失」(刑事訴訟)所導致。例如,突發的重大疾病導致無法行動、不可預見的重大災害(如地震、水災)導致交通中斷等。單純的不熟悉法律、忘記期限、個人工作繁忙或經濟困難等,通常不被認定為符合要件。

Q: 聲請回復原狀時,我需要準備什麼?

A: 您必須以書狀向法院提出聲請,並在書狀中詳細說明遲誤期間的具體原因、該原因何時發生、何時消滅,並盡可能提供相關證據(如診斷證明、災害證明、交通中斷證明等)來釋明您的主張。最重要的是,您必須同時一併提出原本應在上訴期間內完成的訴訟行為(例如:上訴狀)。

Q: 如果判決書上寫錯了上訴期間或教示「不得上訴」,我錯過了期限還有救嗎?

A: 是的,這是一個重要的例外情況。如果法院的判決書在「教示欄」明確記載錯誤,例如誤載「不得上訴」,導致您信賴而錯過上訴期間,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認定您的遲誤是「非因過失」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有機會准許您聲請回復原狀。但您仍需在發現錯誤並原因消滅後,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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