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面對羈押:別慌,您的權利依然存在!
當您突然面對人身自由被限制,被關進看守所時,心裡一定充滿了徬徨與不安。您可能會想:我到底有哪些權利?什麼時候能出去?我該怎麼辦?身為律點通,我理解您此刻的焦慮。羈押,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處分,但這不代表您的權利就被剝奪。今天,我們就來好好聊聊,在羈押期間,您有哪些權利,以及如何保障自己。
一、羈押期間,您最重要的「對外窗」:辯護人接見權
在看守所裡,律師是您與外界溝通、了解案情、準備辯護最重要的橋樑。法律對此有明確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 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 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這條文保障您與律師接見和通信的權利,原則上不能隨便限制。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您有湮滅、偽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風險,否則看守所不能阻擋。而《羈押法》第65條更進一步規定,律師與您接見時,看守所人員只能監看,不能偷聽、錄影或錄音,且原則上不限制接見次數和時間,這確保了您與律師之間溝通的秘密性。
重點提醒:越早請律師介入越好,尤其在偵查階段,律師能確保您的權利不被侵害。
二、羈押不是無限期:了解羈押期間與延長
羈押是有期限的,不是無限期關押。這是為了避免對人身自由的過度侵害: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 一百零一條或第 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簡而言之,偵查中最多羈押2個月,只能延長1次(再2個月);審判中每次最多3個月,一、二審最多延長3次,三審1次。如果案件發回更審,延長次數會重新計算。這代表羈押是有明確上限的,並非永無止境。
三、爭取自由: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的機會
如果您被羈押的原因消失了,或者有其他條件,您是有機會聲請解除羈押的:
- 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羈押原因(例如逃亡、串供、滅證的風險)消失時,應立即撤銷羈押。您、您的律師或輔佐人都可以聲請。
- 停止羈押(保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允許您或律師隨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更重要的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院不得駁回您的保釋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這代表如果您涉犯輕罪、懷孕或重病,法院原則上必須讓您保釋。此外,法院也可以搭配《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的替代措施,例如定期報到、科技監控、限制住居等,來替代羈押,達到兼顧人權與訴訟目的。
四、看守所處遇不公?您有權利申訴與救濟
如果您覺得看守所的管理或處置對您不公平,例如禁止接見、扣押物品等,您不是沒有辦法:
- 內部陳情與申訴:《羈押法》第84條允許您向看守所陳情,第85條則明確規定了申訴的具體事由和期限(例如不服處分、請求被拒絕等)。
- 外部司法救濟:更重要的是,現在法律已明確保障您向法院尋求救濟的權利。過去,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事,但現在:
《羈押法》第102條:「…被告不服前項看守所所為決定,應於五日內,偵查中向檢察官;審判中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聲請以處分或裁定撤銷或變更之。對於法院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除前三項之情形及法律另有規定外,被告因羈押所生之公法上爭議,應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告依本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看守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下列各款訴訟:一、認為看守所處分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得提起撤銷訴訟。…」
這意味著,如果對看守所的申訴決定不服,在特定情況下,您可以向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爭取您的權益。這是一項重大的進步,讓您的權利保障更完整。
五、實務案例解析:讓您了解實際狀況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我們來看看幾個實際案例,讓您更有感:
案例一:王先生的羈押延長之路
王先生因為一樁比較複雜的案件被羈押,檢察官認為他涉嫌重大,聲請延長羈押。儘管王先生在偵查中部分坦承,但檢察官發現他曾有刪除手機資料的行為,而且他跟其他涉案人的說法有些出入。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確實仍有串供或湮滅證據的風險,而且案件的性質也比較嚴重,因此裁定延長羈押。王先生的律師雖然提出抗告,主張他已坦承,但法院強調,只要有具體事證顯示有影響證據或串供的可能,即使部分坦承,羈押仍有其必要性。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院在判斷是否羈押或延長羈押時,會綜合考量所有跡象,即使您有所坦承,若有其他疑慮,羈押仍可能持續。
案例二:林先生錯過的黃金時間
林先生因為一件案子被羈押,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對法律程序不太熟悉。在羈押期間,他對法院的某項裁定不服,想提出救濟,但卻錯過了法定的5天期限。他主張自己因為身心狀況,不了解法律規定,所以才錯過。然而,法院審理後發現,羈押票上已經清楚載明了救濟的期限和方式,文字簡潔明確。而且,林先生在被羈押時,法官也曾當庭告知他相關權利,後來也有辯護律師協助。因此,法院認為林先生錯過期限並非完全「非因過失」,駁回了他聲請「回復原狀」的請求。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律規定的期限非常嚴格,錯過可能就無法補救。因此,務必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免錯失權益保障的黃金時間。
六、給您的實務操作建議
- 盡早請律師: 這是最重要的。律師能幫您了解案情、行使權利、監控期限,並在關鍵時刻為您提出聲請或抗告。
- 與律師充分溝通: 律師與您的談話原則上是保密的,請務必坦誠溝通,讓律師能為您提供最有效的辯護策略。
- 留意羈押期限: 了解您的羈押期限,並與律師討論是否能聲請撤銷或停止羈押,尤其是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的情況。
- 善用申訴管道: 如果覺得看守所的處遇不合理,勇敢地提出陳情或申訴。這是您的基本權利。
- 言行謹慎: 在偵查或審判中,您的言行舉止都可能影響法院對羈押必要性的判斷。避免任何可能被誤認為湮滅證據或串供的行為。
結論:掌握權益,不再孤單
面對羈押,壓力和恐懼是難免的。但請記住,您並非孤單一人,法律賦予您許多權利來保障自己。理解這些權利,並知道如何運用它們,是您在羈押期間自保、甚至爭取自由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對羈押期間的權益有更清晰的認識,讓您在面對挑戰時,心裡有個底,不再那麼無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被羈押後,我的家人什麼時候可以來探視我?
A: 依規定,除了律師之外,其他人探視羈押中的被告,原則上需要等到偵查階段結束,案件移送到法院審理後,經法院許可才能接見。但若有特殊情況,例如家人有急迫事由,也可嘗試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律師則在偵查階段就能接見,且原則上不受限制,這是您非常重要的權利。
Q: 如果我覺得看守所對我的管理或處置不公平,我可以怎麼辦?
A: 您有權利向看守所提出「陳情」或「申訴」。先可以口頭或書面向看守所或視察人員陳情。如果對看守所的處分或管理措施不服,或您的請求被拒絕,可以在收到或知道處分後的10天內,以書面或口頭向看守所提起「申訴」。如果對申訴決定還是不服,在特定情況下,您可以透過律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來尋求救濟。
Q: 羈押期間我可以看書、看電視嗎?飲食和醫療怎麼辦?
A: 羈押期間,看守所會提供基本的飲食和醫療照護。您通常可以透過看守所的規定,購買或收受書籍、報紙等,部分看守所也設有公共電視供收看,但會有限制時間。這些處遇都應符合人道原則,若有不合理之處,您可以向看守所陳情或申訴。
Q: 我被羈押了,是不是就代表我一定有罪了?
A: 絕對不是!羈押只是一種「強制處分」,它的目的在於確保案件的偵查、審判能順利進行,並防止您逃亡、串供或湮滅證據。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下,您在被法院判決確定有罪之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所以,羈押不等於有罪,您仍然享有法律上的一切權利,包括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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