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員工背信公司?雇主如何自保與求償
作為一位雇主,您是否曾面臨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做出損害公司利益的背信行為?從收受回扣、私下接單,到挪用公款,這些行為不僅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更可能重創企業商譽。當不幸遇上這種情況,您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並追討回損失呢?
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背信罪」的法律構成、民事求償的途徑,並透過實際案例,提供您一套完整的應對策略,幫助您有效處理員工背信案件。
識別背信行為:「背信罪」的關鍵構成要件
當員工的行為涉及背信時,最直接相關的法律就是《刑法》上的「背信罪」與《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了解這些法條,是您採取行動的第一步。
1. 刑法上的「背信罪」
《刑法》第342條明確規定了背信罪的構成: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簡單來說,當您的員工(受託處理事務之人)利用職務上的權限,卻做出違背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且這個行為是為了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法利益,或意圖損害公司利益,並實際造成公司財產或其他利益的損失,就可能構成背信罪。
構成背信罪的關鍵要素:
- 為他人處理事務: 員工因職務關係,負責處理與公司財產或利益相關的事務。
- 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員工違反了法律規定、契約約定或誠實信用原則,例如私下收受回扣、挪用公款、洩漏商業機密等。
-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公司的財產或利益必須實際受到損害。請注意,在刑事責任認定上,損害一旦發生即構成既遂,事後填補僅影響量刑;而在民事賠償上,若損害事後已獲填補,則難以主張受有損害。
2. 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與「雇主連帶責任」
除了刑事責任,員工的背信行為也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讓您得以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表示,只要員工的背信行為是故意或過失造成公司權益受損,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更重要的是,如果員工是在執行職務時發生背信行為,您的公司(雇主)可能需要依《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如果公司能證明在選任員工及監督其職務執行上已盡相當注意,則可免除此責任。即便公司先賠償了,您仍可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向該員工行使「求償權」。
實務案例:當員工背信,雇主如何應對?
透過以下兩個匿名化的實務案例,讓您更了解背信案件的處理方式:
案例一:理財專員私吞客戶款項,銀行連帶賠償
張先生是一家銀行的資深理財專員,他利用客戶對他的信任,謊稱有高利定存方案,誘騙多位客戶將資金轉入他個人帳戶。客戶發現受騙後,向銀行求償,認為銀行應負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張先生的詐騙行為並非銀行授權的業務,但他確實是利用了理財專員的職務身分和客戶的信任才得以實施,因此認定銀行的確應依《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然而,法院也考量到部分被害客戶本身具有相當的金融知識,卻未對異常高利率向銀行求證,因此酌情減輕了銀行的賠償金額。
給雇主的啟示: 即使員工行為超出職務範圍,只要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或與職務有密切關聯,公司仍可能要負連帶責任。同時,若被害人本身也有過失,賠償金額可能會被酌減。這也提醒公司,建立完善的內部控管機制至關重要。
案例二:業務經理收取回扣,認罪和解獲緩刑
李經理是一家工程公司的業務主管,他暗中協助外部廠商圍標公司專案,並從中收取高額回扣,導致公司蒙受巨大損失。公司發現後立即報案,李經理因此被提起背信罪訴訟。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李經理在二審時坦承所有犯行,並積極與公司達成和解,分期賠償公司損失。法院考量李經理認罪態度良好,且已實際履行和解條件,認為這已達到剝奪犯罪所得的目的,因此判決李經理背信罪成立,但給予緩刑2年,同時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給雇主的啟示: 員工在刑事訴訟中若能積極認罪並與公司達成和解,將對其量刑(如爭取緩刑或免除沒收)產生重大影響。對公司而言,這也是一個促使員工賠償損失,並迅速止損的機會。
雇主實務操作指引:捍衛您的公司權益
當您發現員工有背信嫌疑時,請務必按照以下步驟,有條不紊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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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蒐證與報案:
- 迅速保全所有相關證據,例如合約、交易紀錄、通訊內容(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內部文件、監控畫面等。
- 證據越完整,對後續的刑事偵查和民事求償越有利。
- 確認證據後,立即向司法機關報案,啟動刑事偵查程序,這是追究員工刑事責任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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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確評估損害範圍:
- 仔細計算因背信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例如被挪用的款項、直接財產損失)以及可得預期的利益損失(例如因此喪失的訂單利潤、商譽損失)。
- 對於商譽損失等較難量化的損害,務必盡力蒐集相關證明,如客戶流失數據、品牌形象受損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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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您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員工賠償您的損害。這樣做可以節省訴訟費用,並直接利用刑事庭已認定的事實。
- 請注意,請求範圍應限於刑事案件起訴的犯罪事實所產生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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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談判策略:
- 明確和解條件: 和解協議必須詳細載明賠償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最重要的——是否包含所有請求權的拋棄(包括刑事附帶民事、民事侵權等)。若有其他連帶賠償人,也要明確和解對其效力。
- 利用刑事誘因: 員工為爭取輕判、緩刑或免除犯罪所得沒收,通常會有較高的和解意願。您可以將此作為談判籌碼,以促成賠償。
- 注意「被害人過失」: 若公司在管理上也有疏失,可能導致法院依《民法》第217條酌減賠償金額。在談判時應將此因素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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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雇主求償權:
- 如果您的公司因為員工的背信行為,已經對第三方(例如客戶)進行了賠償,您有權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向該員工行使求償權,要求其償還您代為支付的賠償金。
預防勝於治療:強化內部控管防範背信
最好的防範就是建立完善的內部控管機制,並加強對員工職務行為的監督。例如,建立嚴格的財務審核流程、權限分級管理、定期輪調高風險職位、實施內部稽核等,這些都能有效降低背信案件發生的風險,並在不幸發生時,讓公司能主張已盡相當注意而免除部分責任。
結語
面對員工背信,雇主無疑是最大的受害者。但請記住,法律賦予您追究責任和求償的權利。透過及時蒐證、精確評估損害、善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運用策略性談判,您可以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將損失降到最低。保護您的企業資產,是您身為雇主的首要責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員工只是「意圖」背信,還沒造成實際損失,這樣可以提告嗎?
A: 根據《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的規定,背信罪的成立需要「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這一要件。如果只是有背信的意圖,但尚未造成實際損害,則無法構成背信罪的既遂犯。不過,法條有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意即背信罪有處罰未遂犯。因此,若員工已著手實施背信行為,但因某些原因未造成損害,仍可能構成背信罪的未遂犯。在這種情況下,建議您仍應立即蒐證並諮詢,評估是否已達未遂犯的程度。
Q: 如果我與員工達成和解,是不是就不能再提告了?
A: 和解協議的效力範圍是關鍵。如果和解協議中明確約定,您已拋棄對員工的所有刑事告訴權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那麼您將無法再就同一事件提起訴訟。但如果和解協議僅針對部分事項,或未明確提及拋棄所有權利,您仍可能保留其他請求權。因此,在簽署和解協議前,務必仔細審閱條款內容,確保其符合您的意願,避免日後爭議。
Q: 我的公司因為員工背信,商譽嚴重受損,這部分可以求償嗎?
A: 商譽損失屬於《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中的「所失利益」或「非財產上損害」。理論上是可以請求的,但實務上對於商譽損失的請求,法院通常會要求原告(您的公司)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損失的發生及金額。例如,提出客戶流失數據、市場佔有率下降、品牌價值評估報告、廣告費用增加等,以證明商譽受損與員工背信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及損失金額。若無具體證據,法院較難支持此類請求。
Q: 我該如何證明員工的行為是「違背其任務」?
A: 證明員工「違背其任務」需要從多方面著手。首先,您可以查閱員工的勞動契約、職務說明、公司規章制度、內部作業流程等,證明員工有忠實義務或特定任務。其次,蒐集員工行為與這些規範相悖的證據,例如:私下交易紀錄、收取回扣的憑證、與競爭對手聯繫的通訊紀錄、挪用公款的銀行明細等。這些證據能直接顯示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利,或造成公司損失,從而證明其違背了職務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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