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恐嚇別害怕,法律是您最強的後盾!
在競爭激烈的職場中,除了工作壓力,有時還可能遭遇言語或行為上的威脅,讓您心生恐懼,甚至影響到日常生活。當您感覺到人身安全、名譽或財產受到威脅時,這可能不只是單純的口角,而是觸犯了《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定義恐嚇罪,以及當您不幸成為職場恐嚇的被害人時,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什麼是「恐嚇危害安全罪」?
首先,我們來看看《刑法》如何定義恐嚇行為。這對您判斷自己是否遭受恐嚇至關重要: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恐嚇罪的成立有兩個關鍵:
- 「惡害之通知」 :行為人必須明確或暗示地告知您,將對您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造成損害。例如,威脅要「讓你走不出公司」、「讓你名聲掃地」、「讓你家破人亡」等。
- 「致生危害於安全」 :這種惡害通知,必須讓您客觀上感到不安或心生畏懼,覺得自身安全受到威脅。這不代表您真的受到傷害,只要讓您產生不安全感就可能構成。
職場恐嚇,該「告訴」還是「自訴」?
當您決定採取法律行動時,會面臨「告訴」與「自訴」兩種途徑。對於「恐嚇危害安全罪」這類型的案件,選擇正確的途徑非常重要!
恐嚇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一旦犯罪行為發生,即使被害人選擇不追究,檢察官仍可依法偵查起訴。也因為這個特性,您的提告方式會有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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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優先建議): 這是最常見也最建議的方式。您只需向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之後,案件將由國家公權力機關——檢察官主導偵查。檢察官會動用國家資源蒐集證據、傳喚證人,並決定是否起訴。對被害人來說,這能減輕許多訴訟上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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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有嚴格限制): 自訴是指犯罪被害人自行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然而,對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恐嚇罪,自訴有非常嚴格的限制。請務必注意《刑事訴訟法》的這項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您的恐嚇案件已經被檢察官開始偵查(無論是您報案、他人檢舉或檢察官主動發現),您就不能再自行提起自訴了。若違反這項規定,法院會直接判決「自訴不受理」。因此,對於恐嚇罪,通常建議優先選擇「告訴」途徑。
法律實務怎麼看?真實案例給您的啟示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兩個貼近生活的案例,讓您更清楚法律在實務上如何運作:
案例一:小陳的「重複提告」困境
小陳在公司被主管言語恐嚇,心生畏懼,立刻向警察局報案。警方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也開始了偵查程序。但小陳覺得進度太慢,想直接找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然而,法院卻裁定小陳的自訴「不受理」。
案例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由於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一旦檢察官已經啟動偵查,被害人就不能再自行提起自訴。這是為了避免同一案件由檢察官和被害人同時進行訴訟,造成資源浪費和程序混亂。所以,當您受恐嚇時,第一步請務必選擇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案例二:阿美的「誣告」疑慮
阿美因與同事發生激烈爭執,主觀上覺得對方言詞讓她感到恐懼,於是向警方提告對方恐嚇。後來,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證據不足,對該同事做出不起訴處分。沒想到,該同事反過來揚言要告阿美「誣告」。阿美非常擔心,自己是不是真的會被反告?
案例啟示:根據《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成立誣告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必須「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虛假情節,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像阿美這樣,雖然最終對方未被起訴,但她只是出於主觀誤解、誤信或對事實有所誇大,而非故意虛構事實,通常不會構成誣告罪。法律實務上對誣告罪的認定非常嚴格,旨在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利,讓您不至於因為提告未成功,反而被反告誣告。所以,只要您是基於真實感受和事實提出告訴,不必過度擔憂誣告風險。
職場恐嚇,如何有效自保?
面對職場恐嚇,除了了解法律,更重要的是採取實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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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蒐集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無論是錄音、錄影、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LINE、WhatsApp)、電子郵件、或是目擊證人證詞,都請務必完整保存。這些證據應能證明對方有「惡害之通知」,且讓您「心生畏懼」。越詳細、越客觀的證據,對您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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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協助並提出告訴: 建議您盡快向警方報案,或直接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您可以向警方說明事件經過,並提供您蒐集到的證據。警方會製作筆錄並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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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冷靜,避免刺激: 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盡量避免與對方單獨接觸,以免再次受到威脅或產生不必要的衝突。保持冷靜,讓法律程序為您說話。
結語:您的權益,由您捍衛!
職場恐嚇絕非小事,它不僅侵犯您的個人安全與尊嚴,更可能對您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影響。請記住,法律是為保護您的權益而存在。了解恐嚇罪的構成要件、提告的正確途徑,並積極蒐集證據,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關鍵。別讓恐懼綁架您,勇敢站出來,讓法律為您主持公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場上的恐嚇,一定要有肢體接觸才算嗎?
A: 不一定。根據《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即使沒有實際肢體接觸,只要對方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明確或暗示地告知您將對您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造成損害,且足以讓您心生畏懼,感到安全受到威脅,就可能構成恐嚇罪。因此,口頭或文字威脅也可能成立。
Q: 我只有對方的LINE訊息或錄音,這樣足夠當作證據嗎?
A: 是的,LINE訊息截圖、語音訊息、通話錄音等數位證據,都是非常重要的證據。這些數位證據必須能清楚顯示對方的「惡害通知」內容,以及足以證明該訊息或錄音來自對方。建議您盡量完整保存,不要只截取片段,並提供給警方或檢察官。
Q: 如果我告了對方,對方反過來告我「誣告」怎麼辦?
A: 您不必過度擔心。誣告罪的成立門檻很高,必須證明您「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虛假情節,意圖使對方受刑事處分。如果您是基於真實感受、合理懷疑或對事實有所誤解而提出告訴,即使最終對方未被起訴,也通常不會構成誣告罪。只要您不是惡意編造事實,法律會保障您的提告權利。
Q: 我應該先跟公司內部申訴,還是直接報警提告?
A: 這取決於恐嚇的嚴重程度和您對公司處理方式的信任度。如果恐嚇行為已讓您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建議直接向警方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由司法機關介入調查。同時,您也可以考慮依公司內部規定向人資部門或主管申訴,但這不影響您尋求法律途徑的權利。法律程序能更有效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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