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恐嚇罪被告指南:拆解構成要件與應對策略

恐嚇罪被告指南:拆解構成要件與應對策略

律點通
2025-06-22
5分鐘
刑事恐嚇罪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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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恐嚇罪?別慌,先搞懂法律怎麼說!

當您被指控涉及「言語威脅」或「恐嚇危害安全罪」時,心中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面對突如其來的法律程序,許多人會感到迷茫。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相關法律規定,幫助您釐清恐嚇罪的構成要件,並提供實務上的應對策略,讓您在面對指控時,能更從容地維護自身權益。

什麼是「恐嚇危害安全罪」?

在台灣,言語威脅主要涉及的是《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這條法規是檢察官或法院判斷您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依據。讓我們來看看它的具體內容: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這條罪名有幾個關鍵點:

  • 恐嚇行為:您必須有「通知將加惡害」的行為,例如透過言語、文字、訊息等方式,讓對方知道您將對其不利。
  • 具體惡害內容:您所說的惡害必須是針對對方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例如,威脅要打對方、毀損對方名譽、侵犯其財產等。
  • 使人生畏怖心:您的言論必須足以讓對方產生害怕、恐懼的心理。
  • 致生危害於安全:對方因為您的恐嚇而感到安全受到威脅或產生實質危險。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的打算實現加害,並非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換句話說,即使您只是說說氣話,沒有真的要動手,但如果對方因此感到害怕,仍可能構成恐嚇罪。

恐嚇與氣話的界線在哪?實務案例告訴你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因情緒激動而說出重話。那麼,什麼樣的言論會被認定為恐嚇,什麼又只是單純的氣話呢?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言論的具體性、針對性,以及是否真的讓對方產生畏懼

案例一:具體威脅恐嚇成立

假設小王與同事小李因工作爭執,小王情緒激動地對小李說:「你知道研發處的老羅嗎?他就是被我搞到去看精神科的,你給我小心一點!」小李聽聞後,心生畏懼,認為小王可能會對自己採取不法手段。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可能會認為小王的這番話,具有明確的針對性與具體內容的警告意味,足以讓小李感到身心安全受威脅,即使小王事後辯稱只是說說氣話,仍可能被認定構成恐嚇罪。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言語的威力不容小覷,即使無意實施,若言論內容具體且造成對方畏懼,就可能觸法。

案例二:情緒性咒罵不構成恐嚇

另一個情境,小陳與鄰居老張在電話中發生激烈口角,小陳一時氣憤,對老張說了許多夾帶髒話的咒罵,例如「你去死啦」、「你家死人」等。老張因此感到不滿並提告恐嚇。然而,法院在判斷時,可能會認為這些言論雖然粗俗,但更像是一時氣憤、未經思慮的發洩,其惡害內容並非小陳所能控制或左右(例如「你去死啦」這種咒罵,並非小陳能實際導致的結果)。如果老張也未立即報案或表現出明顯的畏懼,法院可能認定這只是單純的情緒性咒罵,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重點提醒:判斷是否構成恐嚇,除了言詞內容,還需綜合考量說話時的情境、雙方關係、說話者的身分,以及聽話者的實際反應

法律程序:告訴與自訴

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一旦檢察官或警察知悉有犯罪嫌疑,即使被害人沒有主動提告,檢察官仍可主動偵查並起訴。對您而言,這意味著即使對方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可能繼續偵辦。

至於「自訴」,這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序。但《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規定,同一案件如果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原則上就不能再提起自訴。實務上,「開始偵查」是指檢察官已實質發動追訴權,而非僅形式上的分案或簽結。因此,如果檢察官已介入調查,您就不用擔心對方會再透過自訴程序重啟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項:「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

這條法規顯示,即使對方提起自訴,法院也會初步審查,若發現案件不符自訴要件,或有濫用訴訟程序之嫌,法院有權裁定駁回自訴。

被控恐嚇,我該怎麼辦?

面對恐嚇罪的指控,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際步驟:

  1. 冷靜面對,釐清事實:回想案發當下的具體時間、地點、您所說的每一句話,以及當時的語氣、情境。這些細節對釐清事實至關重要。
  2. 蒐集有利證據
  • 通訊紀錄:如果您是透過訊息、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溝通,請務必保留完整的對話紀錄,包括前後文,以證明當時的語氣、上下文,以及是否為情緒性發洩而非具體威脅。
  • 錄音錄影:如果當時有錄音或錄影,這些是極為直接的證據,有助於還原現場。
  • 證人:若有其他人在場,他們的證詞也能提供重要的佐證。
  • 證明對方未心生畏懼:如果對方在事後仍與您正常互動,或其行為並未顯示出明顯的畏懼(例如未立即報警),這也可能成為有利的證據。
  1. 避免二次衝突:在案件調查期間,請務必避免與對方再次發生衝突或有任何可能被誤解的言語或行為,以免為自己帶來更多麻煩。

結論:理解法律,積極應對

被指控恐嚇罪固然令人壓力倍增,但重要的是要冷靜下來,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積極準備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恐嚇罪的認定並非僅憑片面之詞,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透過釐清事實、蒐集證據,您將能更有力地為自己辯護,維護自身權益。請記住,法律程序雖然複雜,但只要掌握正確的知識和方法,就能有效應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核心構成要件?

A: 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核心要件包括:行為人有「通知將加惡害」的行為;惡害內容必須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目的是使對方產生畏懼心;且對方確實因此感到安全受到危害。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是否真的打算實現惡害,並非判斷是否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

Q: 我說的話只是氣話,沒有真的想傷害對方,這樣還會構成恐嚇罪嗎?

A: 不一定。法院會綜合判斷您言論的「具體性」和「針對性」,以及是否足以使對方「心生畏懼」。如果只是情緒性發洩、咒罵,且惡害內容並非您所能控制(例如「你去死」),或對方並未因此感到實質畏懼,則可能不構成恐嚇罪。但若言論具體且讓對方感到威脅,即使無意實施,也可能構成。

Q: 如果對方聲稱被我恐嚇,但我認為他根本沒有害怕,這對案件有影響嗎?

A: 有影響。恐嚇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致生危害於安全」,這意味著被害人確實因恐嚇而產生安全上的危險或實害。法院在判斷時,會依個案具體事實,審酌主、客觀情形全盤判斷,不會僅憑被害人自稱心生畏怖就認定。您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對方並未因此心生畏懼,例如事後仍正常互動、未立即報案等。

Q: 如果我被控恐嚇罪,我應該蒐集哪些證據來證明自己?

A: 您可以蒐集以下證據:完整的通訊紀錄(簡訊、LINE、電子郵件等),尤其是包含前後文的對話,以證明當時的語氣和情境;錄音或錄影資料,若有這些資料能直接還原現場;證人證詞,若有第三者在場能證明當時情況;以及任何能顯示對方並未因您的言論而心生畏懼的證據,例如對方的後續行為、互動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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