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告別恐懼:言語恐嚇與肢體傷害的法律自保指南

告別恐懼:言語恐嚇與肢體傷害的法律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6-22
5分鐘
刑事刑法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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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或摯愛的家人遭受言語恐嚇或肢體威脅時,那份不安與恐懼,是旁人難以體會的。您可能會感到無助、憤怒,甚至不知道該如何是好。作為律點通,我們深知在這樣艱難的時刻,了解法律、掌握應對之道,是保護自己和家人、尋求正義的第一步。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言語恐嚇與肢體傷害的相關規定,幫助您辨識行為、保全證據,並理解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為受害者爭取應有的權益。

釐清法律界線:恐嚇與傷害的區別

在台灣的法律中,言語恐嚇與肢體傷害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分別受到《刑法》的規範。了解它們的定義,是您判斷狀況、採取行動的第一步。

1. 言語恐嚇:心生畏懼即可構成

言語恐嚇主要對應的是《刑法》中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恐嚇罪的關鍵在於「惡害通知」與「致生危害於安全」。意思是,只要行為人明確或暗示地表示要對您或家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造成損害,且這些言論足以讓您或家人心生恐懼,感到不安全,即使對方還沒有實際動手,也可能構成恐嚇罪。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當時的時空背景、言語內容、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等,來判斷這些言論是否足以讓一般人感到畏懼。

2. 肢體傷害:實際損傷是重點

肢體傷害則主要對應《刑法》中的「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傷害罪的重點在於必須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的實際損害,例如擦傷、瘀青、骨折,或是精神上的健康損害,且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傷害的意圖。與恐嚇罪不同,傷害罪需要有實際的「結果」發生,也就是身體上的傷勢。

3. 證據是關鍵:無證據不得定罪

無論是言語恐嚇還是肢體傷害,證據都是司法認定的核心。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明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同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確立了證據裁判原則;另《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這表示,法院必須依據證據來認定事實。沒有足夠的證據,即使事實存在,也可能無法將加害者定罪。因此,保全證據是您為家人爭取權益最重要的一步。

4. 正當防衛與互毆:務必釐清

在肢體衝突中,常有人會提到「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是指在面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時,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而採取的必要反擊。但如果反擊行為超過了必要的程度(過當),或是雙方都有攻擊意圖,演變成「互毆」,那麼雙方都可能構成傷害罪,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遙遠

了解了法律條文,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這些案例或許能讓您更清楚恐嚇與傷害在法律上的認定。

案例一:小雅的惡夢:分手後的簡訊恐嚇與肢體衝突

小雅與前男友分手後,收到對方傳來「談分手就要你死」的恐嚇簡訊,讓她心生畏懼。幾天後,兩人相約見面,卻因細故發生口角,進而演變成肢體拉扯,小雅也因此受傷。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定前男友傳送恐嚇簡訊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而之後與小雅互相拉扯造成她受傷的行為,則構成「傷害罪」。

律點通解析: 法院認為這兩者是獨立的行為,犯意各別,因此應「數罪併罰」。這提醒我們,即使是同一個加害者,若言語恐嚇與肢體傷害是獨立發生的,可能會被分別認定為不同的罪名,並予以併罰。

案例二:阿明的憤怒:從言語威脅到動手傷人

阿明因不滿女友提出分手,先傳了「妳根本就是找死」的訊息恐嚇女友,隨後在同一地點與女友見面時,情緒失控直接動手毆打女友,造成她受傷。法院審理後認為,阿明先以威嚇言語,緊接著在密接時間、同一地點徒手毆打女友,其前階段恐嚇的危險行為,已被後階段實際造成傷害的行為所「吸收」。

律點通解析: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僅論以「傷害罪」,不會再另外處罰恐嚇罪。這與前一個案例形成對比,關鍵在於恐嚇行為是否為傷害行為的「前奏」或「伴隨行為」,且兩者在時間、地點上是否緊密連結。

為家人爭取正義: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恐嚇與傷害,積極保全證據並尋求協助,是保護家人的最有效方式。

1. 保全關鍵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因為證據是定罪的基礎。請您務必協助受害者,盡可能地收集和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 言語恐嚇:

  • 錄音、錄影: 若對方當面恐嚇,盡可能錄音或錄影。

  • 訊息截圖: LINE、簡訊、電子郵件、社群媒體留言等,務必截圖保留完整對話內容、發送時間和對方帳號資訊。

  • 通話紀錄: 保留恐嚇電話的通話紀錄。

  • 筆記: 記錄下恐嚇發生的確切時間、地點、內容、在場證人等細節。

  • 肢體傷害:

  • 立即就醫: 務必在第一時間前往醫院或診所就醫,取得「診斷證明書」和「驗傷單」,詳細記錄傷勢部位、程度及治療過程。

  • 拍攝傷勢照片: 在不同角度、光線下拍攝清晰的傷勢照片,並保留原始檔案,不要修圖。

  • 保留衣物及現場: 若衣物有破損或血跡,請妥善保存;若現場有打鬥痕跡,可拍照存證。

  • 尋找目擊證人: 若有旁觀者,請設法取得他們的聯絡方式,他們的證詞將非常有幫助。

  • 監視器畫面: 查看事發地點周邊是否有監視器,盡快向相關單位或店家調閱。

2. 即時報案

遭受威脅或傷害後,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並配合偵查,提供您所保全的所有事證。警方會協助製作筆錄,並展開調查。

3. 尋求身心支持

除了法律途徑,遭受恐嚇或傷害對個人身心都是極大的創傷。請務必關心受害者的心理狀況,考慮尋求社工、心理諮詢等專業協助,讓受害者能在司法程序進行的同時,也能得到心靈上的支持與復原。

結語

面對言語恐嚇與肢體傷害,法律是被害人堅實的後盾。理解恐嚇罪與傷害罪的區別,學會如何有效保全證據,是您為自己和家人爭取正義的關鍵。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會為您撐腰。勇敢面對,掌握資訊,才能讓加害者為其行為付出代價,讓受害者得以重建安全的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言語恐嚇跟肢體傷害,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

A: 言語恐嚇(恐嚇危害安全罪)不要求有實際身體損傷,只要對方傳達惡意訊息,讓您或家人心生恐懼、感到不安全就可能構成。而肢體傷害(傷害罪)則必須造成實際的身體外傷或健康受損,例如瘀青、擦傷等,且行為人有傷害的意圖。

Q: 我只有對方的LINE訊息或錄音,這樣能告嗎?

A: 可以的。LINE訊息、簡訊、電子郵件、錄音、錄影等,都是重要的數位證據。只要這些內容足以證明對方有惡害通知的意圖,且足以讓受害者心生畏懼,就有機會構成恐嚇罪。務必保留原始檔案,並截圖或備份完整內容、時間和發送者資訊。

Q: 如果對方說「我只是氣話」,法律會怎麼看?

A: 法院會綜合判斷。雖然對方可能辯稱是氣話,但法院會根據言論的內容、發生的時空背景、行為人與受害者的關係,以及這些言論是否客觀上足以讓一般人產生畏懼,來判斷是否構成恐嚇。如果言論明確含有加害意圖,且讓受害者確實心生畏懼,即使是氣話也可能被認定為恐嚇。

Q: 家人受傷了,除了刑事責任,加害者還會有其他責任嗎?

A: 是的,除了刑事責任外,加害者通常還會面臨民事賠償責任。受害者或其家屬可以向加害者請求醫療費用、財物損失、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等。這部分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外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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