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恐嚇,您有權利要求精神賠償!
當您遭受恐嚇,那種心生畏懼、寢食難安的感覺,絕不是一句「想開一點」就能平復的。這種無形的精神痛苦,其實在法律上是被認可的損害,您有權利要求加害人賠償!
身為律點通,我理解您的困惑。本文將深入解析台灣恐嚇案件中的法律權益,助您爭取「精神慰撫金」,找回平靜。
恐嚇行為的法律基礎:侵權行為與自由權的侵害
在台灣,恐嚇行為不僅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更是一種民事上的「侵權行為」。當有人故意以言語、文字或行為,對您發出惡害通知,讓您感到恐懼不安時,這就已經侵害了您的自由權,特別是「免於恐懼的自由」。
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當您的權利被不法侵害並造成損害時,您就有權利要求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法條是所有侵權求償的基礎。只要對方故意恐嚇,侵害您免於恐懼的自由,就須負責。
精神慰撫金:為無形的傷害求償
您或許會問:「我沒有受傷,也沒有財物損失,這樣也能求償嗎?」答案是肯定的!《民法》特別針對這種「非財產上損害」提供了保障,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條法條明確指出,當您的自由等重要人格權被不法侵害,即使沒有實際的財產損失,但因此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您依然可以請求對方賠償一筆「相當的金額」。
法院在判斷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時,會綜合考量許多因素,例如:
- 雙方的身分、資力(經濟能力)
- 加害的程度(恐嚇的頻率、內容、手段、持續時間)
- 對被害人造成的影響(例如是否導致焦慮、失眠、就醫紀錄等)
- 其他各種情況(例如兩造關係、智識程度等)
真實案例:他們如何為自己爭取權益?
讓我們看看實際的法院案例,了解恐嚇被害人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
案例一:電話恐嚇後的精神調適
王小姐因前同事電話恐嚇,心生畏懼、寢食難安。雖無實體傷害,精神壓力卻極大。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即使王小姐未能提出確切證據證明恐嚇行為直接導致了她罹患特定的精神疾病,但對方持續的電話恐嚇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王小姐「免於恐懼的自由」,讓她精神上受有痛苦。因此,法院判決對方必須賠償王小姐新台幣20萬元,以彌補她所承受的精神損害。
此案例顯示,即使無明確診斷證明,只要恐嚇造成心生畏懼、精神不安,仍可求償。
案例二:持刀威脅的恐懼餘波
李先生在衝突中遭對方持刀指著並恐嚇,雖未實際動手,但持刀威脅使他極度恐懼,甚至因此罹患適應性疾患,需就醫治療。
法院認定,對方持刀恐嚇的行為,已經明顯侵害了李先生「免於恐懼的自由」,並造成他精神上的痛苦。綜合考量加害情節、雙方狀況等因素,法院最終判決對方應賠償李先生新台幣5萬元。
此案例顯示,即使短暫恐嚇,若伴隨實質威脅(如持刀),對被害人精神衝擊仍被認定為嚴重侵害。
您的下一步:如何為自己爭取權益?
面對恐嚇,除了報警處理刑事責任外,更重要的是為自己爭取民事賠償,彌補精神上的創傷。
關鍵一:證據蒐集,越完整越好!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任何能證明恐嚇行為的資料,都可能是您求償的關鍵證據:
- 錄音/錄影: 恐嚇電話、面對面恐嚇的錄音或錄影。
- 簡訊/訊息截圖: 恐嚇簡訊、通訊軟體(如Line、臉書訊息)的對話截圖,務必保留原始訊息。
- 證人: 若有旁人在場目擊,請他們作證並留下聯絡方式。
- 報案紀錄: 立即向警方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及相關筆錄。刑事偵查與判決結果將是您民事求償的有力證據。
- 醫療證明: 若因恐嚇導致身心不適(如焦慮、失眠、憂鬱等),務必立即就醫,取得診斷證明書、就醫紀錄、藥物處方等,並請醫師評估精神痛苦程度及與恐嚇行為的因果關係。
關鍵二:刑事優先,民事跟進
恐嚇行為通常會先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建議您先提起刑事告訴。一旦刑事判決認定對方有恐嚇行為並判決有罪,這個事實認定在民事訴訟中通常會被法院直接採納,大大降低您在民事訴訟中證明恐嚇事實的難度。您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樣可以免繳訴訟費用。
結語:勇敢捍衛,重拾平靜
遭受恐嚇令人痛苦,但請記住,您並非孤立無援。法律賦予您捍衛權益的工具,讓加害人付出代價。積極蒐集證據,了解法律權利,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精神慰撫金,重拾平靜與安全感。您的勇氣,是重拾生活的起點。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恐嚇行為一定要有肢體接觸或實際傷害才算嗎?
A: 不,恐嚇行為不一定需要肢體接觸或造成實際的身體傷害。只要對方透過言語、文字、訊息(如簡訊、Line)、電話,甚至透過動作(如持刀威脅),向您傳達將對您或您的親友、財產等造成危害的訊息,讓您心生畏懼,就可能構成恐嚇行為。重點在於是否造成您精神上的恐懼與不安。
Q: 我沒有實際財物損失或身體外傷,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95條,即使您沒有財物損失或身體外傷,但因恐嚇行為導致精神上痛苦(例如焦慮、失眠、恐懼、情緒低落等),侵害了您的自由權或其他人格法益,您就有權利請求精神慰撫金。這是法律對於無形精神損害的保障。
Q: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是怎麼決定的?有沒有固定的計算方式?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法院會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酌定一個「相當的金額」。主要考量因素包括:加害行為的程度(例如恐嚇的頻率、惡劣程度、持續時間)、對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是否有就醫、診斷證明等)、雙方的身分、社會地位、經濟能力,以及其他一切相關情狀。因此,每個案件的判賠金額都可能不同。
Q: 如果我因為恐嚇產生身心症狀,該怎麼辦?
A: 如果您因為恐嚇行為出現身心不適的症狀,如焦慮、失眠、憂鬱、恐慌等,請務必立即前往身心科或精神科就醫。取得醫師的診斷證明書、就醫紀錄、藥物處方等,這些都是證明您精神痛苦程度和與恐嚇行為之間因果關係的重要證據。這些醫療紀錄將對您日後請求精神賠償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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