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聚眾鬥毆案怎麼辦?釐清責任與自保,為家人爭取權益

聚眾鬥毆案怎麼辦?釐清責任與自保,為家人爭取權益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妨害秩序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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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人不幸捲入聚眾鬥毆案件,對家屬來說無疑是巨大的打擊與焦慮。面對複雜的法律條文和未知的後果,心頭的重擔可想而知。律點通理解您的不安,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聚眾鬥毆罪的規定,包括不同角色的責任輕重、常見的法律概念,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理解,讓您在徬徨無助時,能對案情有更清晰的認識,為家人提供支持。

聚眾鬥毆,刑法怎麼看?

台灣《刑法》中,聚眾鬥毆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幾個重要條文,它們區分了不同參與程度的責任:

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這條法律主要針對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出入的地方,聚集三人以上實施暴力或威脅行為。它將參與者區分為三種角色: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 首謀者: 指的是案件的發起人、策劃者或具有指揮、支配地位的人。他們不只聯絡人,更主導了整個事件的進行。
  • 下手實施者: 指在鬥毆現場實際動手攻擊的人,不論傷勢輕重,只要有攻擊行為都算。
  • 在場助勢之人: 這些人可能沒有直接動手,但他們在現場叫囂、圍觀、阻擋,甚至只是站在那裡,只要客觀上足以助長鬥毆氣勢,讓衝突更形惡化,就可能被認定是助勢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案時攜帶兇器、危險物品,或導致公眾、交通危險,刑責可能會加重。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罪

這條文是針對聚眾鬥毆導致嚴重後果的情況。請注意,它只處罰「在場助勢之人」。

《中華民國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代表,如果有人在聚眾鬥毆中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但他們只是在旁助勢,沒有直接動手,就會適用這條。至於直接動手造成傷亡的人,則會依「傷害致死/重傷罪」(刑法第277條)或更嚴重的「殺人罪」(刑法第271條)來論處,這取決於他們的動機和行為。

實務案例:一場街頭衝突的法律解析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概念,我們將一個複雜的實際案例簡化,用故事的方式呈現:

案例情境:從約談到悲劇

小明因債務糾紛,氣憤之下聯絡了阿強,想找對方「談判」。阿強又找了小華、小李等人助陣,小華和小李再各自糾集了更多朋友。這群人帶著球棒等物品,分乘好幾輛車前往約定的地點。現場人越來越多,氣氛劍拔弩張。

衝突爆發後,部分人(如小華、阿國等)直接持棍棒或用腳猛踢對方要害,導致對方倒地後仍繼續攻擊,最終受重傷不治。而小明、阿強、老張等雖然在場,有的只是在旁邊叫囂助勢,有的則動手傷害了其他沒有重傷的人。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群人是「聚眾」鬥毆,因為他們聚集的方式和聯絡情形,顯示現場人數是「隨時可以增加」的。針對不同角色,法院的認定和判決如下:

  • 殺人罪: 對於小華、阿國等在被害人倒地後,仍持續圍毆、重擊要害的人,法院認為他們的行為已經超越了單純傷害的意圖,即使沒有明確說要「殺死」對方,但客觀上已是「預見可能致死且不違背其本意」,因此被判定為共同犯「殺人罪」,刑責最重。
  • 聚眾鬥毆致死罪: 對於小明、阿強、老張等,法院認定他們是「在場助勢」或僅是「下手傷害其他人」,且客觀上無法預見那位被害人會被毆打致死。因此,他們被判處《刑法》第283條的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

這個案例清楚地說明了,在聚眾鬥毆中,每個人的「角色」和「主觀意圖」都會嚴重影響最終的判決。即使都是在場,行為的嚴重性不同,刑責也天差地遠。

給被告家屬的實用建議

  1. 避免參與任何形式的衝突: 最好的方式就是從源頭杜絕。若家人有情緒或糾紛,請務必鼓勵他們尋求合法途徑解決,例如報警、申請調解,而非私下找人「處理」。
  2. 若不慎捲入,務必立即離開: 如果家人發現自己被捲入或身處可能發生衝突的現場,應立即明確地離開,不要逗留、圍觀或進行任何助勢行為。
  3. 切勿攜帶任何「武器」: 即使是看似無害的物品,在衝突中都可能被認定為兇器。攜帶兇器會讓刑責加重,得不償失。
  4. 積極配合調查,釐清事實: 鼓勵家人配合檢警調查,誠實說明自己在事件中的具體角色,是否有動手、是否為發起人、是否只是在場圍觀等。這些細節對判斷罪責輕重至關重要。
  5. 考慮與被害人和解與賠償: 若有被害人受傷,積極與對方洽談和解並提供賠償,是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的重要因素,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度。這展現了悔意,也可能降低被害人的敵意。

結論

聚眾鬥毆案件牽涉複雜的法律規定和人際關係,對被告家屬來說是極大的考驗。理解「首謀」、「下手實施」與「在場助勢」的區別,以及行為導致的後果(輕傷、重傷或死亡)會如何影響法律責任,是您面對此類案件的基礎。請記住,在關鍵時刻,冷靜、理性的應對與積極的配合,是為家人爭取最大權益的重要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首謀」?家屬該如何判斷?

A: 「首謀」不僅是指發起衝突的人,更重要的是他必須在事件中扮演「策劃、指揮、支配」的角色。例如,他召集了眾人、安排了談判時間地點、主導了衝突的過程等。如果家人只是單純幫忙聯絡人,但沒有實際參與策劃或指揮,可能不會被認定為首謀,而是其他角色,例如在場助勢者。

Q: 如果家人只是在場圍觀,沒有動手,會不會有事?

A: 是的,即使沒有動手,只要在現場的行為(如叫囂、揮舞、圍觀、阻擋等)足以助長鬥毆氣勢,使衝突更形惡化,就可能被認定為《刑法》第150條的「在場助勢之人」。若不幸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即使是助勢者也可能依《刑法》第283條被判刑,刑責相對較輕但仍有罪責。

Q: 如果鬥毆導致對方傷得很重,甚至死亡,刑責會有什麼不同?

A: 這會是案件的關鍵。如果家人僅為「在場助勢」且無動手,但導致對方重傷或死亡,可能適用《刑法》第283條的聚眾鬥毆致死/重傷罪。但如果家人是「下手實施者」,且其行為(如攻擊要害、持續攻擊已倒地者)被認定對重傷或死亡結果「有預見可能性」甚至「不違背其本意」,則可能被認定為傷害致死/重傷罪,甚至更嚴重的殺人罪,刑責會大幅加重。

Q: 萬一真的涉案了,家屬除了配合調查,還可以做些什麼?

A: 家屬可以積極收集對案情有利的證據,例如監視器畫面、通聯記錄、LINE對話記錄等,以證明家人的實際參與程度。同時,若有被害人,建議積極主動與被害人或其家屬溝通,表達歉意並討論和解、賠償事宜。和解和賠償在法院量刑時是重要的減輕因素,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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