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案件和解迷思:您以為和解就沒事了嗎?
當您身陷傷害案件的訴訟泥淖時,或許會聽說「和解」是解決紛爭的好方法。確實,在許多輕微的傷害案件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取得撤回告訴,就能讓案件畫下句點。然而,對於被指控「重傷害罪」的您來說,這個觀念可能與現實存在巨大落差。究竟,重傷害案件的和解,在法律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本文將為您深入剖析,釐清關鍵法律概念,並提供實用建議。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決定和解效果的關鍵
在台灣的刑事法律中,案件能否透過和解而終結,關鍵在於該罪名是否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讓我們用簡單的表格來理解:
特性 \ 罪名 | 告訴乃論之罪 | 非告訴乃論之罪 |
---|---|---|
定義 | 需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啟動偵查與審判。 | 無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或和解,檢察機關均會主動偵查、起訴,法院依法審判。 |
和解效果 | 若被害人撤回告訴,刑事程序即告終結,法院會諭知不受理判決。 | 和解無法直接終結刑事程序。檢察官仍會偵查起訴,法院仍會審判。 |
常見例子 | 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 | 重傷害罪(《刑法》第278條)、傷害致重傷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 |
由此可見, 「重傷害罪」與「傷害致重傷罪」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即使您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刑事程序也不會因此停止。檢察官仍會繼續偵查,法院仍會進行審判。這就是「重傷害罪不能和解」在法律上的核心意涵。
《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明確指出,只有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才是告訴乃論,而重傷害罪與傷害致重傷罪則不在此列,因此它們是非告訴乃論的。
什麼是「重傷」?法律有嚴格定義
您可能覺得只要傷勢嚴重就是重傷,但法律上的「重傷」有其嚴格的定義。這並非單純醫學上的「嚴重傷害」:
《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換句話說,必須是造成特定器官功能永久性或重大程度的喪失、減損,或導致難以治癒的嚴重傷害,才符合法律上的「重傷」標準。法院會根據醫院診斷證明、鑑定報告等客觀證據來判斷。
和解雖然不能撤告,但仍是「量刑」與「緩刑」的關鍵
既然和解無法讓重傷害案件撤告,那還有和解的必要嗎?答案是:非常必要!
雖然不能直接終結訴訟,但和解及賠償行為,在法院審判時會被視為您「犯後態度良好」的重要證明。根據《刑法》第57條,法院在決定刑期輕重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其中「犯罪後之態度」就是重要一項。積極的和解與賠償,能讓法官感受到您的悔意,進而:
- 減輕刑期: 有機會獲得較輕的刑期。
- 爭取緩刑: 若符合《刑法》第74條的條件(通常為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和解行為有助於法官認定您有悔意,進而宣告緩刑,讓您在一定期間內無需入監服刑。
實務案例解析:和解的影響
讓我們看看兩個實際的案例,了解法院如何判斷:
案例一:傷勢嚴重,但被告卻獲不起訴?關鍵在於「意圖」!
多年前,小陳因為一時氣憤與人肢體衝突,過程中對方眼鏡碎裂,不慎劃傷了被害人的眼部。被害人傷勢不輕,視網膜出血且有視神經損傷。檢察官原以「重傷害未遂罪」起訴。但經過審理,法院發現,小陳與被害人並無深仇大恨,衝突也非極度激烈,且被害人大部分傷勢集中在用來阻擋的雙手,眼部傷勢經治療後視力也恢復良好。最終法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小陳主觀上有使被害人受重傷的故意,因此將案件認定為「普通傷害罪」。由於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小陳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後,法院便諭知不受理判決,案件因此終結。這個案例顯示,即使傷勢看似嚴重,但若無明確的重傷故意,案件仍可能被認定為普通傷害,和解就顯得至關重要。
案例二:嚴重傷害導致重傷,和解也無法停訴!
另一個案例,阿明與人爭執時,持碎裂酒瓶刺向對方腰部,導致被害人內出血、敗血症等嚴重傷害。一審法院原以為雙方和解,便諭知不受理。但二審法院撤銷了這個判決,指出被害人傷勢嚴重且腰部屬人體要害,阿明持酒瓶刺向要害,可能涉及「殺人未遂」或「重傷害」。無論是哪種,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法院認為,即使雙方和解,也無法阻卻刑事追訴。這個案例再次強調,一旦構成重傷害或有重傷故意,和解無法讓刑事程序停止。
結論:和解是策略,而非萬靈丹
面對重傷害案件,和解雖然無法像普通傷害案件一樣直接撤告,但它絕非毫無用處。積極與被害人溝通,展現您願意彌補的誠意,並實際履行賠償,這將是您在法院爭取最有利判決的重要籌碼。它能影響法官對您「犯後態度」的認定,進而可能影響刑期的長短,甚至讓您有機會獲得緩刑。記住,即使無法撤告,和解仍是您在訴訟過程中必須嚴肅考慮的一步,它將對您的未來產生實質的影響。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重傷害罪和普通傷害罪,在法律上有什麼根本區別?
A: 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屬於告訴乃論,被害人撤回告訴,案件就能終結。但重傷害罪(《刑法》第278條)和傷害致重傷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則屬非告訴乃論,即使被害人撤回告訴,刑事程序仍會繼續進行,無法直接讓案件終結。
Q: 既然重傷害罪無法靠和解撤告,那還有必要和解嗎?和解對案件有什麼幫助?
A: 即使無法撤告,和解仍非常必要。在非告訴乃論的案件中,和解與賠償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您「犯後態度良好」的重要證據。這將影響法官在《刑法》第57條量刑時的考量,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期,並增加獲得緩刑(不用入監服刑)的機會。積極展現悔意和彌補意願,對判決結果影響甚鉅。
Q: 如何判斷我的案件是否會被認定為「重傷害」?
A: 法律上的「重傷」有嚴格定義,不僅限於傷勢嚴重。根據《刑法》第10條第4項,必須造成特定身體機能的嚴重損害(如視力、聽力、肢體機能的毀敗或嚴重減損)或重大不治、難治之傷害。法院會根據醫院診斷證明、專業鑑定報告以及您行為時的主觀意圖(是否有致人重傷的故意)來綜合判斷。建議您仔細審視被害人的醫療報告。
Q: 如果被害人堅持不和解,我該怎麼辦?
A: 若被害人拒絕和解,您仍應盡力展現悔意。例如,可以透過提存方式將賠償金提存至法院,證明您有賠償的誠意,但對方不願接受。即使未能達成和解,您主動、積極的態度,仍可能被法院視為「犯後態度」良好,在量刑時獲得有利考量。保留所有您曾嘗試和解的證據(如簡訊、通話紀錄、提存證明等)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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