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被「正當防衛」傷害了?被害人必懂的法律真相
當衝突發生,您不幸受傷,對方卻聲稱自己只是「正當防衛」,這讓您感到困惑與委屈嗎?在台灣的法律中,「正當防衛」確實是阻卻違法的重要原則,但它並非無限上綱。許多時候,所謂的「防衛」可能已經逾越了法律界線,甚至構成傷害罪。作為正當防衛案件的被害人,理解這些法律概念,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什麼是「正當防衛」?它有界線嗎?
根據《刑法》規定,當一個人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時,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而採取的行為,是不會被處罰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條法條告訴我們,正當防衛有幾個關鍵要件:
- 「現在不法之侵害」 :侵害必須是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而且是不合法的。如果侵害已經過去(例如對方已經離開),或是還沒發生(只是口頭威脅),那麼您所採取的行為就不能算是正當防衛。
- 「防衛意思」 :行為人必須是真心為了排除不法侵害而反擊,而不是抱著報復或攻擊的意圖。
- 「必要性」 :這是最關鍵也最容易產生爭議的一點。防衛行為必須是排除侵害所「必要」的手段,而且要符合「權益均衡」的原則。白話來說,就是您反擊的力道和方式,不能明顯超過對方攻擊的程度。
當「防衛」變成「傷害」:認識防衛過當
如果對方原本確實有正當防衛的起因,但他們的防衛行為卻「超越了必要的程度」,這就屬於「防衛過當」。
例如,對方徒手攻擊您,您卻拿出刀子將對方刺成重傷,這就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對方仍可能被判有罪,但法院會根據《刑法》第23條的但書,減輕或甚至免除其刑罰。這也是為什麼,即使您是受害者,對方卻可能獲得較輕的判決。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傷害罪規定,是檢察官起訴對方時可能引用的法條。但如果對方成功主張正當防衛,則可阻卻違法;若主張防衛過當,則可減輕或免除刑責。
是「互毆」還是「防衛」?釐清衝突真相的關鍵
在實務上,許多衝突會被法院認定為「互毆」,而非單純的防衛。所謂「互毆」,是指雙方都有意圖傷害對方,彼此攻擊。在互毆的情境下,通常雙方都難以主張正當防衛,因為雙方都有傷害的犯意。
案例故事一:誰先動手?關鍵在「現在不法之侵害」
小明與阿華發生口角,阿華情緒激動,作勢要衝向小明。小明見狀,立刻揮拳打向阿華,導致阿華受傷。阿華因此提告,但小明辯稱自己是正當防衛。
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阿華有挑釁行為,但他並未實際動手。反而是小明先出拳攻擊,因此法院認為小明並沒有遇到「現在不法之侵害」,他的行為屬於攻擊而非防衛,最終判決小明有罪。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對方有威脅性,如果沒有實際的侵害行為,貿然動手仍可能被認定為攻擊。
案例故事二:防衛過頭了?法院如何認定
阿強在一次爭執中被對方壓制在地,情急之下奪走對方手中的槍枝,並朝對方身體要害開槍,導致對方重傷。阿強事後辯稱自己是為了保命的正當防衛。
法院認定,阿強在被壓制且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奪槍反擊,確實有防衛的起因。但考量他朝人體要害部位射擊,已明顯超出排除侵害的必要程度,因此認定其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依《刑法》第23條但書減輕了阿強的刑責。這個案例說明了,即使有防衛的理由,但若手段過於激烈,仍會被認定為過當。
作為被害人,我該怎麼辦?
- 立即蒐證:無論您是受傷的一方或被指控的一方,衝突發生後,請務必盡可能保留所有證據。包括:
- 傷勢照片/驗傷單:詳細記錄您的傷勢,並立即前往醫院驗傷取得診斷證明。
- 監視器畫面:查看事發地點是否有監視器,盡快取得相關錄影。
- 錄音/錄影:若有機會,將衝突過程錄音錄影。
- 證人證詞:尋找目擊者,並請他們提供證詞。
- 對方物品:如果對方在現場留下任何物品,也應妥善保管。
- 釐清衝突責任:回想衝突發生的始末,確認以下幾點:
- 是誰先動手? 對方是否有明確的攻擊行為?
- 對方的攻擊方式? 是徒手、持械,還是言語威脅?
- 您的反應方式? 是單純自衛,還是有反擊或追擊的意圖?
- 對方的「防衛」是否過當? 他們的行為是否明顯超出您所造成的威脅?
- 理解法律原則:
- 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中,被告在被證明有罪前,都推定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意味著,您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對方有罪,或證明對方的主張不成立。
- 傳聞證據的例外:《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這表示,監視器、證人證詞等間接證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法院判斷事實的依據。
結論:保護自己,從理解法律開始
當您不幸成為正當防衛案件的被害人時,雖然感到身心受創,但請務必冷靜應對。理解「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法律界線,掌握蒐證的技巧,將有助於您在後續的偵查與審判過程中,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讓加害者為其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記住,法律是保護您的工具,而您的積極行動,將是爭取正義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先動手推了對方一下,對方卻把我打到骨折,他還能主張正當防衛嗎?
A: 這種情況很可能構成「防衛過當」。即使您有輕微的挑釁或肢體接觸,對方反擊的力道若明顯超出您所造成的威脅(例如從推一下變成骨折),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逾越了必要的防衛程度。此時,對方雖有防衛的起因,但仍可能被判防衛過當而需承擔刑事責任(儘管可能減輕或免除刑罰),並且在民事上仍可能需對您的傷勢負賠償責任。
Q: 對方主張正當防衛,但我受傷很嚴重,這樣合理嗎?
A: 這不一定合理。正當防衛強調「必要性」和「相當性」,也就是防衛手段必須與侵害的強度和危險性相稱。如果您的傷勢非常嚴重(例如重傷或危及生命),而對方所面對的侵害程度相對較輕(例如徒手攻擊),那麼對方的行為很可能已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法院會審酌雙方攻擊與防衛的比例,以及是否還有其他更輕微的手段可以排除侵害。
Q: 我該怎麼證明對方不是正當防衛,而是故意傷害我?
A: 證明對方非正當防衛的關鍵在於證明對方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您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1. 證明無「現在不法之侵害」:例如,對方動手時,您並未對其造成任何威脅,或侵害已結束。 2. 證明對方無「防衛意思」:例如,對方是基於報復、攻擊或個人恩怨而動手,而非單純排除侵害。 3. 證明對方行為「超越必要」:這是最常見的切入點。蒐集證據證明對方的反擊手段與您所造成的威脅顯不相當,或造成了過度的傷害。例如,對方徒手攻擊,您卻使用致命武器反擊;或者侵害已停止,對方仍持續攻擊。 最重要的是,請盡可能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如監視器畫面、錄音、錄影、證人證詞、驗傷單等,這些都是法院判斷事實的重要依據。
Q: 即使對方最終被判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而免除刑責,我能要求賠償嗎?
A: 是的,即使對方在刑事上因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而獲得減輕或免除刑責,您仍有權利在民事上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獨立的。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會根據您的實際損害(如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等)來判斷對方應負的賠償金額。特別是防衛過當的情況,即使刑事上減輕或免除刑罰,民事上仍需負擔相當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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