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自保行為被控傷害?您不可不知的正當防衛
家庭暴力,是許多人難以啟齒的痛。在這樣的情境下,當您為了保護自己或家人而被迫反擊,卻反而可能被對方提告傷害,甚至面臨法律責任時,心中的困惑與無助可想而知。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正當防衛」的關鍵概念,幫助您釐清權益,理解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保護自己。
什麼是「正當防衛」?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正當防衛」。它並不是鼓勵您主動攻擊,而是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所採取的「必要」反擊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法律允許您在特定情況下,為了自保而對他人造成傷害,且不需負擔刑事責任。這在刑法中有明確規定: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條法規有三個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 有「現在」不法之侵害:侵害必須是正在發生、持續進行中,而非已結束或尚未發生。這點非常重要,因為若侵害已停止,您的反擊可能被視為報復而非防衛。
- 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您的主觀意圖必須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等權利,而不是主動攻擊或尋仇。
- 防衛行為具有「必要性」 :您的反擊行為必須是排除侵害所必需,且手段不能明顯超過對方侵害的程度。例如,對方徒手攻擊,您卻拿刀反擊造成重傷,就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家庭暴力中的法律界線
在家庭暴力的脈絡下,正當防衛的適用更顯複雜。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定義了家庭暴力的範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罪定義):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這表示「家庭暴力罪」並非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符合《刑法》或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犯罪行為。例如,夫妻間的傷害行為,就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罪,但其刑責仍依《刑法》傷害罪論處。
《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當您在家庭暴力中反擊造成對方受傷時,對方可能會依據《刑法》第277條提告傷害,此時,您就需要提出「正當防衛」作為抗辯,證明您的行為是合法自保。
真實案例解析:法官怎麼看?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的法院判決案例:
案例一:當「自保」被誤解為「互毆」
小美和前夫阿強因為爭執發生肢體衝突。在一次衝突中,小美被阿強推倒在地。她起初報警求助,但在起身後,卻因為憤怒而咬傷了阿強,甚至在另一次衝突中與阿強相互拉扯、踢踹,導致阿強受傷。阿強因此提告小美傷害,小美則主張是正當防衛。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美在被推倒後起身咬傷阿強的行為,並非針對「現在」的侵害,而是報復行為。而在第二次衝突中,雙方均積極出手,屬於「互毆」情境。在互毆中,雙方都可能被認為有傷害對方的意圖,因此很難主張正當防衛。最終,小美被認定構成傷害罪。
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正當防衛的「現在性」非常重要。侵害一旦停止,您的反擊就可能被視為報復。此外,若雙方均積極攻擊,形成「互毆」,也難以主張正當防衛。
案例二:成功主張「正當防衛」的關鍵
張先生與太太李太太因故爭吵。李太太先是拒絕張先生進入屋內,並主動阻擋、甚至出手攻擊張先生。張先生為了排除李太太的阻擋並防止自己受傷,與李太太發生拉扯推擠,導致李太太受傷。李太太因此提告張先生傷害,張先生則主張是正當防衛。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酌後認為,是李太太先拒絕張先生進入並積極阻擋、出手,張先生是為了排除李太太「現在」的不法侵害,並防止自己受傷才與之拉扯推擠。張先生並非主動攻擊,其行為是為了防衛自身權利。而且,李太太的傷勢也無法證明張先生的防衛行為有權利濫用或防衛過當的情形。最終,法院判決張先生無罪。
啟示: 這個案例是正當防衛成功的典型。它強調了「誰先動手」、「是否為現在不法侵害」、「是否為被動防衛」以及「防衛是否過當」這些關鍵點。即使在家庭成員間的衝突,只要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法律依然會保護您的自保權利。
當您面臨指控時,該怎麼辦?
如果您在家庭暴力情境中為自保而反擊,卻不幸被對方提告傷害,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 立即保全證據:這是最關鍵的一步。如果自己有受傷,務必立刻就醫驗傷,取得診斷證明書,詳細記錄傷勢。若有機會,請錄音錄影衝突過程,證明對方先動手或侵害的持續性。若有目擊者,請他們作證。任何報警紀錄、保護令聲請紀錄,都是重要的證據。
- 釐清「現在不法侵害」 :向警方或檢察官清楚說明,您的反擊是針對對方「正在發生」或「持續進行」的侵害,而非事後的報復。
- 解釋「防衛必要性」 :說明您的反擊手段是為了排除侵害所必需,且未逾越必要程度。例如,對方徒手攻擊,您也是徒手反擊,或僅是推開、阻擋。
- 「無罪推定」原則: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您是受到「無罪推定」原則保護的。除非檢察官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您有罪,否則法院不能隨意認定您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若您的行為確實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法院應會判決您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結語:保護自己,理解法律
在家庭暴力的陰影下,保護自己是您的基本權利。了解「正當防衛」的法律要件,不僅能幫助您在危急時刻做出正確判斷,也能讓您在面對法律指控時,更有信心去捍衛自己的清白。記住,法律是保護您的工具,而不是加害您的枷鎖。勇敢面對,積極爭取,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在家庭暴力中,我應該如何區分正當防衛和互毆?
A: 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誰先動手」和「防衛意圖」。如果對方先發動不法侵害(例如先攻擊、阻擋您的行動),而您的行為是為了阻止或排除這種「現在」的侵害,且手段沒有明顯過當,那麼就可能構成正當防衛。但如果雙方都積極出手攻擊,難以區分誰是防衛、誰是攻擊,或者您的反擊是在對方停止侵害後才發生,則可能被認定為互毆或報復,難以主張正當防衛。
Q: 如果我在防衛過程中,因為情緒激動而對對方造成較重的傷害,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嗎?
A: 防衛過當的判斷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雙方體型、力量對比、攻擊方式、所用工具,以及您所造成的傷害程度。即使在防衛過程中伴隨憤怒情緒,只要其主要目的仍為防衛,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但若您的反擊明顯超出排除侵害的必要程度(例如對方徒手,您卻使用致命武器),則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雖然仍可減輕或免除刑責,但已非完全阻卻違法。
Q: 家庭暴力案件中,如何證明「現在不法之侵害」是持續性的?
A: 家庭暴力往往是長期且循環性的,侵害可能具有持續性。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證明:長期受暴的歷史紀錄(如報警紀錄、醫院驗傷紀錄、保護令聲請紀錄)、衝突發生當下的具體情境(如對方持續阻擋您的行動、持續言語威脅或肢體接觸),以及雙方力量的明顯不對等。法院在判斷時,會更注重衝突發生的脈絡和您是否處於被動防禦的地位。
Q: 如果我因為自保而受傷,但對方卻反咬我一口,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務必立即前往醫院驗傷,取得詳細的診斷證明書,這是最直接的證據。其次,盡可能回溯並記錄衝突發生的詳細經過,包括時間、地點、起因、對方如何攻擊、您如何反擊,以及是否有任何目擊者或錄音錄影。這些證據將有助於您在法律程序中證明您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並非主動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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