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保護令怎麼聲請?中年女性安心指南

保護令怎麼聲請?中年女性安心指南

律點通
2025-06-22
5分鐘
刑事家庭暴力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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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您,如果此刻您正身處家庭暴力的陰影中,請先深呼吸,並記住:您不孤單,而且,法律為您提供了保護的工具。 聲請保護令,是為自己和孩子撐起一把安全傘的重要一步。這篇文章將以最貼近您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保護令聲請流程與要件,讓您能更清晰地掌握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家庭暴力?不只是身體傷害!

許多人以為家庭暴力只有拳腳相向才算,但其實不然。《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更為廣泛,它涵蓋了身體、精神,甚至經濟上的不法侵害。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這表示,無論是言語恐嚇、精神虐待、限制您的自由、控制您的金錢,或是跟蹤騷擾,只要對您造成了不法侵害,都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認識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它讓您知道,即使沒有明顯的傷痕,您所承受的痛苦也一樣能獲得法律的重視與保護。

保護令是什麼?為您撐起安全網

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一種命令,旨在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實施特定的暴力行為,或要求加害人履行特定義務,以保護被害人的安全與權益。保護令主要分為三種:

  • 通常保護令: 效期最長可達二年,可聲請延長。適用於家庭暴力事實已發生,且有繼續遭受不法侵害之虞的情況。
  • 暫時保護令: 效力至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通常在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時聲請,法院可不經開庭即核發。
  • 緊急保護令: 最具急迫性,僅限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社政主管機關代為聲請,且可於夜間或休息日聲請,法院應於四小時內核發。

那麼,誰可以聲請保護令呢?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從條文中可見,您本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而且聲請保護令是免徵裁判費的,這大大降低了您尋求法律保護的門檻。

聲請保護令,我該怎麼做?

聲請保護令,一般會需要您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您可以選擇向您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或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依本法第 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書面聲請保護令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或送達處所;…五、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七、附件及其件數。…」

最重要的就是聲請狀的撰寫與證據的準備。 您需要詳細說明家庭暴力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經過,以及對您造成的傷害(無論是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同時,盡可能提供相關證據,這將是您聲請成功的關鍵。

重要提醒: 如果您有安全顧慮,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要求法院保密您的住居所,法院會以秘密方式訊問並密封相關資料,保護您的隱私與安全。

核發保護令的關鍵:不只是「有事發生」,更是「有危險」!

法院在審理保護令聲請時,除了確認家庭暴力事實是否存在,還會審酌一個非常重要的要件:核發保護令的「必要性」 。這表示,即使發生過家庭暴力,如果法院認為沒有「繼續遭受不法侵害之危險」,也可能不會核發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第 2 項:「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核發保護令。」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暴力行為的頻率、強度、持續性,加害人的態度,以及您所承受的危險程度等。這也是為什麼,您在聲請時,除了陳述過往的暴力事實,更要強調目前仍存在的威脅或危險。

真實案例分享:從別人的故事看見希望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如何判斷「必要性」:

案例一:並非偶發衝突,而是持續威脅

有位女士聲請保護令,主張她的丈夫因不讓她回娘家,曾徒手並用石頭敲打她的汽車玻璃。但法院最終駁回了她的聲請。為什麼呢?因為法院認為,雖然發生了衝突,但這事件是偶發的,且發生在家庭之外,丈夫之後也沒有持續對她施暴或騷擾,因此認定這位女士並沒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也就沒有核發保護令的必要性。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法院會區分偶發的爭執與持續性的暴力威脅。聲請保護令,需要證明您仍處於危險之中,而不是單純的過去衝突。

案例二:證明行為的「故意」與「必要性」

另一個案例,是由警察機關代一位太太聲請保護令,主張丈夫毆打並恐嚇她。然而,法院在審理後,卻認定丈夫的行為是「過失傷害」,而非「故意毆打或恐嚇」,因此認為沒有核發保護令的必要。最高法院也支持了這個看法。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即使有受傷,法院也會仔細審查加害行為的性質(是故意還是意外),以及是否有實質的必要性來核發保護令。因此,在陳述事實時,越能證明對方是故意且仍有威脅,越有利於您的聲請。

給您的實用建議:聲請保護令的準備清單

  1. 具體陳述家庭暴力事實: 聲請狀中,請務必詳細記載暴力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行為、對您造成的傷害。越詳細,越能幫助法官理解案情。
  2. 積極蒐集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請盡可能提供:
  • 驗傷診斷書: 身體傷害最直接的證明。
  • 照片、錄音、錄影: 留下暴力現場或對話的證據。
  • 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恐嚇、騷擾、控制的文字證據。
  • 警局處理紀錄、社工訪視紀錄: 公權力介入的證明。
  • 證人證詞: 親友或鄰居的證詞。
  1. 強調「繼續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險」: 除了過去的暴力,也要說明目前您仍面臨的威脅,例如加害人持續騷擾、跟蹤、威脅您的安全等,以證明核發保護令的必要性。
  2. 善用保密機制: 若您擔心住居所曝光會影響安全,請務必向法院提出保密要求。
  3. 保護令裁定抗告不停止執行: 即使加害人對保護令裁定提出抗告,保護令仍持續有效,加害人必須遵守,這為您提供了即時的保護,讓您不必擔心對方拖延。

結語:您可以為自己勇敢一次

親愛的您,面對家庭暴力,勇敢地站出來,為自己和孩子爭取一份安全,是您值得且應得的權利。聲請保護令或許不容易,但它確實是法律為您提供的堅實後盾。請相信,您有能力擺脫陰影,重獲平靜的生活。這條路上,您並不孤單,請勇敢跨出這一步,為自己開啟新的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庭暴力除了身體上的傷害,還包含哪些形式?

A: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不只侷限於身體上的傷害,更廣泛地包含了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這意味著言語恐嚇、精神虐待、限制金錢使用、跟蹤騷擾等非身體暴力,只要構成不法侵害,都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可以聲請保護令。

Q: 如果我沒有明顯的身體傷痕,還能聲請保護令嗎?

A: 可以的。即使沒有明顯的身體傷痕,只要您能證明遭受了精神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例如長期的言語羞辱、恐嚇威脅、經濟控制、限制人身自由等,且這些行為已對您造成實質的傷害,您仍然可以聲請保護令。關鍵在於提供相關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錄音、精神科就診證明、社工訪視紀錄等。

Q: 聲請保護令後,如果對方承諾不會再犯,保護令還會有效嗎?

A: 保護令一旦核發,即具有法律效力,加害人必須遵守。即使對方承諾不再犯,法院在審理時仍會綜合判斷是否有「繼續遭受不法侵害之危險」。若法院認定仍有危險性,保護令就會繼續有效。重要的是,保護令的核發不是基於加害人的口頭承諾,而是基於法律對被害人安全的保障。

Q: 聲請保護令需要繳交費用嗎?

A: 不需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明確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這項規定旨在降低被害人尋求法律救濟的經濟門檻,讓您能更無負擔地為自己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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