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網路恐嚇指控?一篇看懂恐嚇罪與傷害罪的法律界線

網路恐嚇指控?一篇看懂恐嚇罪與傷害罪的法律界線

律點通
2025-06-22
5分鐘
刑事刑事法律網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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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正在面對網路恐嚇的指控,感到困惑、焦慮,甚至不知所措。在數位時代,一句無心的氣話、一個衝動的留言,都可能讓您捲入法律糾紛。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傷害罪」的界線,幫助您釐清現況,理解法律責任,讓您能更從容地應對挑戰。

恐嚇危害安全罪,您被指控了嗎?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恐嚇危害安全罪」。這條罪名主要保護的是人們的「意思自由」與「安全感」,也就是說,不希望有人透過威脅,讓您感到害怕,進而影響您的自由意志。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如果有人對您做出以下行為,就可能構成這條罪:

  • 恐嚇對象: 必須是「他人」。
  • 恐嚇內容: 威脅的內容必須是針對對方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造成危害。例如:『我要讓你身敗名裂』、『我讓你出不了門』、『我要砸爛你的店』等。
  • 恐嚇方式: 不限於口頭說出,也包括文字訊息(如簡訊、LINE、社群留言)、肢體動作(如作勢毆打、亮刀等),只要足以讓一般人感到害怕的行為都算。
  • 主觀意圖: 行為人必須有「想讓對方感到害怕」的目的。即使沒有真的打算去實施,只要有這個意圖並傳達惡害訊息,就可能構成。
  • 結果: 最重要的是,被害人必須因為這個威脅而「心生畏懼」,產生不安全感。法院在判斷時,會以社會一般人的觀點來認定,而非單純被害人主觀感受。

恐嚇與傷害,一線之隔

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傷害罪」雖然都涉及人身安全,但兩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傷害罪保護的是人的「身體與健康」,強調的是實際的物理性侵害。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表示,傷害罪的成立,必須是行為人實際對他人造成了身體上的損害,例如:擦傷、瘀青、骨折等。如果只有言語或肢體威脅,而沒有實際造成身體傷害,就不會構成傷害罪。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兩者的差異,我們可以用一個表格來比較:

特徵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
保護法益意思自由、安全感身體、健康
行為態樣告知惡害,使人心生畏懼 (言語、文字、肢體動作)實際物理性攻擊,造成身體損害
結果要件被害人「心生畏懼」,產生不安全感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有損害」
是否需實際加害不需需實際造成損害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改編的故事,來看看這些概念是如何被應用在現實生活中的。

案例一:網路言語恐嚇的界線

小陳與前女友分手後,情緒激動難平。某天,他在通訊軟體上傳送了多則訊息給前女友,內容包括「妳再這樣搞,我就讓妳知道什麼叫後悔」、「妳的牙齒就怕榔頭」,甚至還有更具威脅性的「我王水已經準備好了,妳不要太囂張」等語。前女友收到這些訊息後,感到極度恐懼與不安,於是報警處理。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指出,小陳的這些言語雖然沒有實際動手,但其內容已明確傳達了將對對方身體造成危害的惡意訊息,且足以使一般人產生畏懼,進而影響其安全感。因此,法院最終認定小陳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只是透過網路傳送訊息,只要內容具備「惡害通知」的性質,且足以使對方「心生畏懼」,就可能觸犯恐嚇罪。

案例二:當恐嚇與傷害同時發生

阿明因為行車糾紛與對方起了爭執,怒火中燒的他,下車後不僅對對方口出惡言,大喊「傻傻的要讓你死」,同時還持刀作勢威脅,甚至用手勒住對方的頸部,導致對方受到輕傷。被害人隨即報警,並提出傷害與恐嚇的告訴。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阿明雖然有恐嚇的言詞和動作,但這些行為是與實際勒頸造成傷害的行為同時發生,且是為了實施傷害行為所伴隨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上會認為較輕的恐嚇行為,已經被較重的傷害行為所「吸收」。換句話說,恐嚇行為只是傷害行為的一部分,因此法院最終只會依《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來論處阿明,而不會再另外判一個恐嚇危害安全罪。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當威脅行為與實際的傷害行為緊密相連時,法院會判斷兩者之間的關係,避免重複評價。

面對指控,您該怎麼辦?

如果您不幸成為網路恐嚇的被告,請務必保持冷靜,並採取以下步驟來保護自己:

  • 蒐集有利證據: 仔細回想並蒐集所有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例如,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包括文字、語音、通話紀錄)、您發言的上下文、是否有證人可以證明您的真實意圖或當時情況。這些證據將有助於證明您並無恐嚇的犯意,或您的言行不足以構成法律上的恐嚇。
  • 理解「心生畏懼」的客觀性: 雖然被害人主觀上感到害怕,但法院會綜合所有客觀情境(如對話內容、語氣、雙方關係、當時環境等),判斷一般人是否會因此心生畏懼。您可以思考並提供證據,證明您的言行在客觀上不足以使人產生畏懼。
  • 避免激化衝突: 在法律程序進行中,避免與對方有任何直接接觸或進一步的言語衝突,以免留下更多不利證據。
  • 配合調查: 誠實配合檢警的調查,清楚說明事情經過和您的真實意圖。

結論

面對網路恐嚇的指控,理解法律的構成要件和實務判斷原則是至關重要的第一步。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傷害罪的界線,在於行為是否實際造成身體損害,以及是否足以使人產生實質的心理畏懼。透過本文,希望您能對相關法律有更清晰的認識,並知道在面對指控時,如何冷靜應對、蒐集證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心生畏懼」?法院怎麼判斷?

A: 「心生畏懼」是指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惡害通知而產生恐懼、不安的心理狀態。法院在判斷時,並非只看被害人單方面的感受,而是會綜合所有客觀證據,例如行為人的言行內容、當時的環境、雙方關係等,以「社會一般人」的觀點來判斷,該行為是否足以使人產生不安全感。

Q: 網路上的氣話或玩笑話,會構成恐嚇嗎?

A: 不一定。恐嚇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有「使人心生畏懼」的主觀犯意。如果您的言論只是單純的氣話、情緒發洩或玩笑,且在客觀上不足以使一般人認為您有加害的意圖,也無法構成對方的實質畏懼,那麼可能不會構成恐嚇罪。但這需要具體個案判斷,建議避免使用任何可能被誤解為威脅的言詞。

Q: 我只是傳訊息罵人,沒有說要傷害對方,會被告恐嚇嗎?

A: 有可能。恐嚇罪的「惡害通知」不限於對生命、身體的威脅,也包含對自由、名譽或財產的加害。而且,惡害通知不一定需要非常明確,即使是暗示性、模糊的言論,只要在客觀上足以使人聯想到具體危害,並讓對方心生畏懼,仍可能構成恐嚇罪。例如,威脅要毀壞對方名譽、公開其隱私等,都可能被認定為恐嚇。

Q: 如果我已經向對方道歉了,還會被起訴嗎?

A: 道歉是您展現良好犯後態度的一種方式,對於案件的後續處理(例如檢察官是否聲請簡易判決、法院量刑時的考量)會有正面的幫助,有助於爭取較輕的處罰或緩刑機會。然而,道歉本身並不能直接阻止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讓案件立即終結。是否起訴仍取決於檢察官對證據的判斷,以及您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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