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網路恐嚇被告必讀:解析恐嚇罪構成與自保之道

網路恐嚇被告必讀:解析恐嚇罪構成與自保之道

律點通
2025-06-22
5分鐘
刑事刑事法律網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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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位時代,一句無心的氣話,或一段被誤解的文字,都可能讓您捲入「網路恐嚇」的風波,甚至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面對突如其來的指控,感到焦慮、不知所措,是很正常的反應。作為您的法律智囊「律點通」,我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恐嚇罪的法律構成要件,釐清檢察官的舉證責任,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理解如何應對,保障自身權益。

恐嚇罪是什麼?您可能被指控的法條

當您被指控恐嚇時,最核心的法條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這條法律明確定義了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恐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恐嚇罪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三個關鍵要件:

1. 客觀行為:惡害通知

您必須有向他人傳達「將來會施加惡害」的訊息。這個惡害必須是針對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請注意:

  • 方式不限:不只言語,行為(例如傳送恐嚇圖片、影片)也可能構成惡害通知。
  • 明確具體:惡害通知必須是明確、具體的加害意思表示。模糊不清、假設性或語意不明的言詞,如果無法讓一般人理解為具體惡害,就難以構成。法院會審酌前後文、整體情境來判斷言詞的真意,而非斷章取義。
  • 不法性:您所通知的惡害必須是不法的。例如,通知對方將循法律途徑追討債務,即使對方害怕,也不構成恐嚇。

2. 主觀犯意:恐嚇故意

您主觀上必須有「使人生畏怖心」的目的,也就是具備恐嚇的故意。這並不表示您真的打算實施所威脅的惡害,只要意圖使對方心生畏懼即可。法院會綜合審酌您的前後供述、言詞內容、現場情境等全盤情形來判斷。

3. 結果要件:致生危害於安全 (心生畏懼)

這是恐嚇罪的結果犯性質。被害人必須因為您的惡害通知而心生畏懼,產生不安感。但這個判斷並非僅憑被害人單純陳稱其心中已感恐懼的個人說詞,而是必須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來判斷。法院會考量多方因素,例如:

  • 您與被害人之間的實力差距
  • 您當時的語氣、舉止
  • 被害人事後的反應(例如是否立即報警、是否尋求協助等)。

您的權利:檢察官的舉證責任與無罪推定

作為被告,您擁有重要的法律權利。在刑事訴訟中,有兩項基本原則對您至關重要: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這代表:

  • 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您有罪之前,您都應被推定為無罪。
  • 證據裁判原則:犯罪事實必須依據證據來認定,沒有證據就不能認定犯罪事實。
  • 檢察官舉證責任: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恐嚇罪的所有構成要件(惡害通知、恐嚇犯意、心生畏懼)都已滿足,且要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如果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形成有罪心證,或存在合理懷疑,法院就應依「罪疑唯輕原則」(《刑事訴訟法》第301條)諭知您無罪。

實務案例:法院如何判斷恐嚇罪?

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情境,讓您更了解法院在實務上如何判斷恐嚇罪:

案例一:氣話還是恐嚇?真意與心生畏懼的客觀判斷

假設小陳因為不滿鄰居大李長期偷拍他的家人,氣憤之下對大李說:「你再這樣,我就天天拿菜刀在你家門口晃,看你怕不怕!」大李覺得心生畏懼而提告。

法院怎麼看? 法院不會單純看「菜刀」這兩個字。它會審酌小陳說這話的前後文:小陳是想表達「將心比心」的感受,希望大李停止不當行為,而非真的要用菜刀傷人。此外,法院也會看大李事後的反應:如果大李遲至案發近六個月後才提起告訴,與一般人因恐懼會立即尋求援助的反應有所矛盾,法院就可能認定大李並非真心生畏懼,進而判小陳無罪。

啟示:法院會綜合判斷言詞的真意,並客觀審視被害人是否真的心生畏懼。

案例二:對話對象搞錯了?惡害通知的特定性

假設阿華和女友吵架,因為金錢糾紛在電話中氣憤地說:「你再不還錢,我就開怪手把你公司拆了!」巧合的是,女友當時開著擴音,讓在場的公司老闆聽到了這段話,老闆因此心生畏懼而提告阿華恐嚇。

法院怎麼看? 法院會認為,阿華的對話對象始終是他的女友,他完全不知道公司老闆在場,也沒有要求女友將對話內容轉達給老闆。女友擅自擴音的行為,並非阿華所能控制。因此,即使這段話讓老闆心生不安,法院仍可能認定阿華的行為不符合恐嚇罪「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的構成要件,判阿華無罪。

啟示:惡害通知的對象必須是明確的被害人,或行為人有意圖透過第三人轉達給被害人。間接聽到且行為人不知情的情況,可能不構成恐嚇。

我是網路恐嚇被告,該怎麼辦?

如果您不幸被指控網路恐嚇,以下是一些實用的應對建議:

  • 保持冷靜,停止發言:任何新的言論都可能被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在釐清案情前,盡量避免再與對方有任何衝突或溝通。
  • 立即保留有利證據:回想事發經過,收集所有對您有利的證據,例如:完整的對話紀錄截圖(包括前後文)、錄音、錄影、電子郵件、證人證詞等。這些都可能證明您的言論並無恐嚇意圖,或對方並未心生畏懼。
  • 釐清事實與意圖:仔細回憶您說話的上下文、當時的情緒、您的真正意圖是什麼?您是想表達不滿、情緒發洩,還是真的有使對方心生畏懼的目的?這些對您的辯護至關重要。
  • 了解構成要件,檢視自身情況:對照上述恐嚇罪的三個構成要件,評估您的行為是否真的符合。例如,您傳達的惡害是否具體?您的主觀意圖是什麼?對方是否真的心生畏懼且有客觀證據支持?
  • 偵查庭或法院應對: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您有權保持緘默,並應謹慎回答所有問題。誠實陳述事實,但避免隨意承認未經證實的指控。

結論

恐嚇罪的認定在實務上相當複雜,法院會嚴格審查各項構成要件,特別是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和被害人是否客觀上心生畏懼。作為網路恐嚇被告,理解這些法律原則,並妥善收集、準備有利證據,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面對法律挑戰,冷靜應對、積極準備,才能為自己爭取最佳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恐嚇罪?

A: 恐嚇罪,正式名稱是「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在《刑法》第305條。簡單來說,就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事,恐嚇他人,導致對方心生畏懼、感到安全受到威脅。這是一個結果犯,必須確實造成對方心生畏懼才算成立。

Q: 我說的話只是氣話,會構成恐嚇嗎?

A: 不一定。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恐嚇罪時,會綜合考量您說話的「真意」、前後文脈絡、當時的環境、雙方關係等。如果只是單純的情緒性發洩,沒有明確的加害意圖,且客觀上不足以讓一般人感到畏懼,就不會構成恐嚇。關鍵在於您是否有「使人心生畏懼」的主觀犯意,而非您是否真的打算實施威脅。

Q: 對方說他很害怕,我就一定有罪嗎?

A: 不。恐嚇罪的成立,除了要有惡害通知,還必須讓被害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也就是心生畏懼。但這種畏懼的判斷,不是只憑被害人單方面的說詞,而是法院會根據「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來判斷。例如,被害人是否立即報警、是否尋求保護、事後是否仍與您進行協商等,都會是法院判斷的依據。如果被害人延遲報案,或事後反應與一般人因恐懼而尋求保護的行為不符,可能就不會被認定為心生畏懼。

Q: 網路上的言論,法院怎麼認定?

A: 網路言論雖然沒有面對面,但只要內容明確傳達了加害訊息,且足以使人產生畏懼,同樣可能構成恐嚇罪。法院會審酌訊息的完整內容、發送時間、接收對象、是否有其他行為配合等。例如,在通訊軟體上傳送威脅文字、圖片或語音訊息,都可能被認定為惡害通知。關鍵在於是否能明確判斷其惡害通知的意圖與導致他人心生畏懼的結果。

Q: 如果被起訴了,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務必保持冷靜,不要再進行任何可能被解讀為恐嚇的言行。其次,立即著手收集所有對您有利的證據,例如完整的對話紀錄截圖(包括前後文)、錄音、錄影、電子郵件、證人等。仔細回想事發經過,釐清您言行的真實意圖。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您有權保持緘默,並應謹慎回答,避免隨意承認不實指控。

Q: 恐嚇罪的刑罰是什麼?會被關嗎?

A: 根據《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最終判決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符合《刑法》第41條的規定,通常有機會聲請「易科罰金」(繳錢替代入監)或「易服社會勞動」(提供社會勞動替代入監),不一定會直接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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