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網路惡意言論來襲,您不是孤單一人
親愛的被害人家屬,我們理解您此刻可能正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和困惑。當網路上的惡意言論,如恐嚇、誹謗、侮辱甚至個資外洩,無情地侵犯您的家人時,那種無助感與憤怒是難以言喻的。
您或許會問:難道網路真的是法外之地嗎?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和家人?請放心,網路絕非法外之地。台灣的法律對於網路上的不法行為有明確的規範。作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詳細解析這些法律武器,讓您了解如何運用法律力量,為您的家人討回公道。
網路惡意言論可能觸犯的法律
網路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任何惡意、具攻擊性的言論都可能觸犯刑法,甚至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是您最需要了解的幾個關鍵法條:
1. 恐嚇危害安全罪:讓對方心生畏懼
當有人在網路上威脅您的家人,讓家人感到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到威脅時,這就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律的重點在於,加害人必須傳達「惡害通知」,也就是讓被害人知道他將會受到不好的對待,而且這種威脅必須足以讓一般人產生畏懼,被害人也確實因此感到害怕。即使威脅的內容沒有真的發生,只要足以讓人心生恐懼,就可能構成犯罪。
2. 公然侮辱罪:公開羞辱與謾罵
如果加害人在公開的網路平台(例如社群網站的公開貼文、直播留言區),用粗鄙、輕蔑的言詞羞辱您的家人,這可能就是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指的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都能看到、聽到的情況。網路上的公開貼文、留言通常都符合這個條件。但如果是私訊或只有少數人能看到的私密群組,則可能因缺乏公然性而不構成此罪。
3. 加重誹謗罪:散布不實謠言,毀損名譽
加害人若在網路上散布關於您家人的不實資訊,且這些資訊足以毀損家人的名譽,就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律強調加害人有「意圖散布於眾」的主觀犯意,也就是想讓很多人知道。網路的特性讓發布的內容很容易被認定為「散布於眾」。此外,誹謗是針對「具體事實」的指控,而不是單純的謾罵。如果加害人能證明他所說的是真實的,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就不會構成犯罪,這就是所謂的「真實性抗辯」。
4. 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公開個資的重罪
當加害人在網路上未經同意,就公開您家人的姓名、電話、住址、照片等個人資料,且其行為具有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的意圖,並造成實質損害,這就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刑責相對較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律旨在保護個人隱私。如果加害人非法公開或利用您家人的個資,導致家人受到實質損害(例如被騷擾、被詐騙),就可能構成此罪。這對於網路上的「人肉搜索」或「起底」行為有很大的嚇阻作用。
這些真實案例告訴我們什麼?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自真實判決的故事,來看看這些法律是如何實際運用的:
案例一:分手後的網路詛咒與毀謗
小雅與前男友阿宏分手後,阿宏心有不甘,不僅透過通訊軟體傳送「鄙視,會成為你的死因」等恐嚇訊息,還在社群媒體上公開張貼「有的人靠工作活下去有人用身體來換」等貶損小雅名譽的文字。小雅感到極度恐懼與羞辱,決定提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阿宏的恐嚇文字客觀上足以讓小雅心生畏懼,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而公開發布的貶損言論也構成散布文字誹謗罪。阿宏最終被判有罪。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無論是私下訊息或公開貼文,只要內容涉及恐嚇或毀損名譽,都可能觸法。千萬不要以為網路上的發言可以為所欲為。
案例二:公開個資與死亡威脅
阿華因為工作上的糾紛,對前同事小林心生不滿。他不僅在公開的社群媒體頁面上,張貼了小林的姓名、手機、職業、照片等個人資料,還附上「滅了她」、「讓她償命」等極具威脅性的文字。小林對此感到非常害怕,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阿華公開小林個資的行為,已超出合法範圍並足以造成損害,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罪;同時,臉書貼文中的「滅了她」、「讓她償命」等語,客觀上構成惡害通知,足以使小林心生畏懼,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由於公開個資與恐嚇行為是同一事件造成,法院最終依較重的個資法之罪來判決阿華有罪。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網路「起底」他人個資並加以威脅,是嚴重侵害隱私與人身安全的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多條法律,其中個資法的刑責相當重。
當家人受害,您能做什麼?
面對網路上的不法侵害,被害人家屬可以採取以下具體行動,為家人爭取權益:
1. 立即完整蒐證,不放過任何細節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所有的網路言論都可能留下數位足跡,務必盡快完整保存證據。
- 截圖與錄影: 將加害人的貼文、留言、訊息、直播畫面等全部截圖或錄影下來。請務必包含:發文者帳號、發文時間、完整內容、網頁連結或訊息紀錄。如果是在直播中,請錄影並記錄下時間點。
- 保留原始連結: 務必複製並保存相關網頁、貼文的原始連結。這有助於警方或檢察官進行調查。
- 不要自行刪除或回覆: 避免刪除任何相關紀錄,也盡量不要直接回覆加害人,以免激化對方情緒或讓證據變得複雜。
2. 勇敢報案或提出告訴
將蒐集到的證據帶到警察局報案,或者直接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警方或檢察官會根據您提供的證據進行偵查,並傳喚加害人到案說明。
3. 考慮民事求償,彌補精神損失
除了刑事責任,加害人的行為也可能對您的家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您可以考慮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彌補所受的傷害。
4. 保護自身安全,尋求專業協助
如果威脅性言論讓您或家人感到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請務必告知親友、尋求警方協助,甚至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同時,面對精神上的壓力,尋求專業心理諮詢也是很重要的支持。
結語
面對網路上的惡意攻擊,被害人家屬往往承受著巨大的身心壓力。但請記住,您和您的家人不是孤單的。透過了解法律、積極蒐證、勇敢提告,您可以為家人爭取應有的權益。數位世界雖然複雜,但法律的保護始終存在。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黑暗中點亮一盞燈,提供您前行的方向與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加害人把恐嚇、誹謗的貼文刪掉了,還能提告嗎?
A: 即使加害人刪除了貼文,您仍有機會提告。重要的是您在對方刪除前是否已完成蒐證,例如截圖、錄影或保留網頁連結。這些數位證據即使原始內容被刪除,仍能作為證明。警方或檢察官在調查時,也可能透過數位鑑識技術,嘗試恢復或追查相關網路紀錄。因此,只要您有足夠的證據,即使對方刪文,也難以完全免責。
Q: 提告網路恐嚇或誹謗,需要花很多錢嗎?
A: 刑事訴訟程序本身,被害人向警方報案或向檢察署提告,通常不需要支付費用。然而,如果您決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訴訟程序、撰寫書狀、出庭等,則會產生律師費用。此外,若您在刑事案件後提起民事求償,則需要支付裁判費,但這筆費用相對較低,且若勝訴可向對方求償。您可以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和自身需求,評估是否需要委任律師。
Q: 加害人會知道是我提告的嗎?
A: 是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加害人(被告)通常會知道是誰提告的。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會傳喚您作為告訴人或證人到庭說明。在審判階段,法院也會讓被告知道告訴人的身份,以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如果您有安全上的疑慮,可以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請求,說明您的擔憂,看是否有相關的保護措施可以提供,例如人身安全保護令等。
Q: 如果網路上的言論只是情緒性發洩,沒有指名道姓,也算恐嚇或誹謗嗎?
A: 這需要個案判斷。如果言論只是空泛的情緒性謾罵,沒有具體指涉特定對象,或沒有明確的惡害通知,可能較難構成恐嚇或誹謗罪。但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如果內容透過其他資訊(例如特定事件、關係人、地理位置等)足以讓一般人聯想到是誰,且內容符合恐嚇、侮辱或誹謗的構成要件,仍可能成立。關鍵在於是否「足以辨識」特定對象,以及是否有「具體惡害」或「足以毀損名譽」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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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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