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鄰居糾紛被告自保術:驗傷單的真相與應對策略

鄰居糾紛被告自保術:驗傷單的真相與應對策略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傷害罪鄰里糾紛
LINE

引言:當鄰居糾紛升級成傷害告訴,您該怎麼辦?

您是否曾因為鄰里間的摩擦,不小心與鄰居發生了口角,甚至演變成肢體衝突,而現在,您竟然收到了一張來自警局或法院的通知,得知自己被鄰居提告「傷害罪」?面對這樣的突發狀況,許多人會感到焦慮、無助,甚至不知所措。尤其是當對方亮出「驗傷診斷書」時,您可能會開始擔心,這張單子是不是就代表您一定有罪?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此刻的心情。這篇文章將專為「鄰居糾紛被告」的您量身打造,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傷害罪的認定標準,解析驗傷診斷書在法庭上的真實效力,並透過實務案例,教您如何在面對指控時,有效捍衛自身權益,從容應對法律程序。

傷害罪不只看傷勢,還要看「故不故意」!

首先,我們要釐清「傷害罪」在台灣法律上的定義。根據《刑法》的規定,傷害罪並非單純看對方有沒有受傷,更重要的是,必須符合一系列的構成要件。其中,最核心的條文是: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條白話來說,就是指行為人必須:

  • 行為: 實施了對他人身體或健康造成損害的舉動(例如推擠、毆打、拉扯等)。
  • 結果: 導致被害人因此受有「身體」或「健康」上的損害。
  • 身體損害: 指身體組織完整性被破壞,例如擦傷、瘀青、裂傷、骨折等,這些都是外觀可見的傷勢。
  • 健康損害: 則是指生理機能的健全性受到影響,例如腦震盪、輕微精神創傷,甚至導致失眠等情況。
  • 因果關係: 您的行為與對方的受傷結果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關聯性。
  • 故意: 最重要的是,您主觀上必須有「傷害他人」的意圖。如果只是不小心、過失造成,則可能不構成傷害罪,但可能會有民事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即便對方有傷,但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您的行為造成,或是您根本沒有傷害對方的故意,那就不一定會成立傷害罪。

驗傷單是「鐵證」嗎?認識它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許多人一聽到對方拿出驗傷單,就覺得大勢已去。但律點通要告訴您,驗傷診斷書在法律上確實有其重要性,但它並非「鐵證」,其證明力有其限制。

證據能力 (Admissibility):驗傷單可以進法庭

驗傷診斷書通常具有「證據能力」,意思是它符合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這是因為醫師在執行醫療業務時所製作的診斷證明書,因其專業性與例行性,通常被認為具有較高的可信度。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

這條文保障了醫師在業務上製作的診斷書,無論是公立醫院或私人診所出具的,只要沒有明顯不可信的狀況,都可以作為證據。

證明力 (Probative Value):驗傷單能證明什麼?

驗傷診斷書的「證明力」,才是您最需要關注的重點。它主要能證明的是:

  • 被害人「有受傷的事實」
  • 傷勢的「部位、程度與性質」

但是!驗傷診斷書本身「不能單獨證明」傷害行為是由特定被告所為,也「不能單獨證明」傷害行為與傷勢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它通常需要其他補強證據,例如被害人一致的指述、目擊證人證詞、監視器畫面、被告自白等,才能共同形成法院的心證。

簡單來說,驗傷單只證明「傷勢存在」,但無法直接證明「是您造成的傷」。

法律概念意義驗傷診斷書的表現對被告的意義
證據能力該證據能否呈交法院審查通常有(醫師業務製作)驗傷單會被法院納入審查
證明力該證據對於待證事實的證明強度只能證明「有傷」及「傷勢狀況」不能單獨證明「是您造成」及「行為與傷勢的因果」

法院怎麼看?從真實案例看驗傷單的關鍵作用與限制

為了讓您更清楚驗傷單在實務上的運用,我們來看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

情境故事一:驗傷單不等於被告有罪

住在公寓二樓的小陳,因為長期與樓上的老王有噪音糾紛,某天兩人又在樓梯間爆發激烈口角,過程中發生了推擠。老王事後去醫院驗了傷,拿到一張診斷書,上面寫著「手臂挫傷」,便向警方提告小陳傷害。在法庭上,老王信誓旦旦地說小陳用力推他,導致他跌倒受傷。然而,當法官問及細節時,老王對於推擠的過程、跌倒的姿勢、甚至是受傷的確切位置,前後說法卻有些出入,甚至關鍵的目擊證人證詞也與老王的說法不符。

法院怎麼看?

儘管老王有驗傷單,可以證明他確實受了傷。但法院認為,這張驗傷單只能證明老王「有受傷的事實」,卻無法單獨證明受傷是「小陳的推擠行為」所導致。 由於老王的說法前後矛盾,加上缺乏其他客觀證據(如監視器畫面)或一致的證人證詞來補強,法院最終認定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陳有傷害犯行,判決小陳無罪。

指導意義: 驗傷單只是證據的一部分,如果告訴人的陳述不一致、缺乏其他補強證據,即使有驗傷單,也可能無法讓法院形成有罪心證。

情境故事二:主觀疼痛不見得是傷害

社區中庭,阿美與小李因為寵物便溺問題發生爭執。阿美情緒激動,聲稱小李在爭吵中撞到她,導致她腰部劇烈疼痛。她立刻去醫院驗傷,診斷書上記載「腰部壓痛」。然而,醫師在診斷時,並沒有看到阿美腰部有任何瘀青、紅腫或其他客觀可見的傷勢,單純是根據阿美口述的疼痛感受所做的記錄。阿美堅持這是傷害,並提告小李。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美提供的驗傷單雖然記載了「壓痛」,但這純粹是基於阿美「主觀感受」的描述。由於診斷書上沒有任何「客觀可見」的傷勢紀錄(如瘀青、紅腫、裂傷等),也缺乏其他客觀證據(如監視器、第三方證人)來證明阿美腰部確實受到外力導致的傷害結果。 法院無法單憑阿美的主觀感受,就認定小李有造成阿美「身體或健康」損害的行為,最終判決小李無罪。

指導意義: 驗傷單上若僅記載主觀疼痛,而無客觀傷勢的佐證,其證明力會相對較弱,法院可能認為不足以證明客觀傷害結果的發生。

鄰居糾紛被告的自保關鍵策略

當您被鄰居提告傷害時,除了了解上述法律概念與案例外,更重要的是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

  1. 釐清事實,堅決否認不實指控: 如果您確實沒有實施傷害行為,或者您的行為是基於正當防衛、意外事故等,務必清楚向警方、檢察官和法官說明事實經過,並堅決否認不實指控。切勿因為一時心慌而承認您未做過的事情。

  2. 質疑證據的證明力: 針對對方的驗傷單或其他證據,您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提出質疑:

  • 因果關係的斷裂: 如果對方延遲很久才去驗傷,您可以質疑傷勢是否確實是當時的衝突所致,或者是否因其他原因造成。
  • 傷勢與行為不符: 對方指稱的傷害方式,是否會導致診斷書上記載的傷勢?例如對方說被推倒,但驗傷單卻是手腕骨折,這之間的關聯性是否合理?
  • 主觀感受的限制: 如前述案例,若驗傷單僅記載主觀疼痛而無客觀傷勢,可以主張其證明力不足以證明客觀傷害結果。
  • 陳述矛盾: 對方(告訴人)或證人對事發經過、加害方式、受傷部位等的陳述,是否前後不一?指出其矛盾點可以降低其可信度。
  1. 提出反證: 積極蒐集對您有利的證據,例如:
  • 現場監視器畫面: 如果衝突發生在公共區域,看看是否有監視器可以還原真相。
  • 目擊證人: 詢問是否有第三方目擊證人可以為您作證。
  • 不在場證明: 如果衝突發生時您根本不在現場,務必提出有力證據證明您的不在場。
  • 正當防衛證據: 如果您是因自衛反擊,可提供您自己受傷的證據,或證明對方先動手、您的反擊程度未逾越必要範圍。
  1. 考慮和解: 如果您確實有造成對方傷害,或考量訴訟時間與成本,可以主動與對方洽談和解。和解不僅能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也可能爭取到較輕的判決結果。

重要提醒: 若選擇私下和解,務必簽訂書面和解書,並明確載明對方「放棄刑事追訴權」,以避免日後再生爭議,確保和解的效力。

預防勝於治療:避免鄰里糾紛升溫的建議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鄰里糾紛一旦發生,確實讓人頭痛。為了避免類似的法律糾紛再次發生,律點通建議您:

  • 避免肢體衝突: 在任何爭執中,請盡量保持冷靜,避免任何形式的肢體接觸,以免不慎造成傷害而觸犯法律。
  • 理性溝通,尋求調解: 遇到糾紛時,應保持理性,嘗試與對方溝通。如果無法自行解決,可以尋求第三方協助,例如社區管委會、里長、或是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透過合法途徑解決爭議。

結語:掌握證據,從容應對

被鄰居提告傷害,確實會帶來不小的壓力。但透過這篇文章,您應該了解到驗傷診斷書並非無敵鐵證,它有其證明力的限制。關鍵在於,您是否能釐清事實、有效質疑對方證據的不足,並提出對您有利的反證。

記住,了解法律知識,掌握手中的證據,才能讓您在面對這些指控時,不再感到手足無措,而是能夠從容應對,有效捍衛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鄰居告傷害,但只有輕微擦傷,這樣也會成立傷害罪嗎?

A: 即使是輕微擦傷,只要符合《刑法》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對身體或健康造成損害,且行為人有傷害故意),仍可能成立傷害罪。台灣實務上對於「傷害」的認定,包括身體組織的完整性受到破壞(如擦傷、瘀青)或生理機能的健全性受到影響。因此,輕微傷勢也可能構成傷害罪,法院會綜合評估所有證據來認定。

Q: 鄰居拿著很久以前的驗傷單來告我,這份證據還有用嗎?

A: 驗傷單的證明力會因時間延遲而減弱。法院會審酌就醫時間與案發時間的密接性。時間越久,越難證明傷勢是由特定事件或行為所致,也容易讓對方傷勢的因果關係產生疑慮。您可以質疑其因果關係的連結性,並要求對方提出其他補強證據,例如是否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這段時間內沒有發生其他可能導致該傷勢的事件。

Q: 鄰居的驗傷單上只寫「壓痛」,沒有看到明顯外傷,這樣能告成我嗎?

A: 如果驗傷診斷書僅記載被害人主觀感受(如「壓痛」、「疼痛」),而無客觀可見的傷勢(如瘀青、紅腫、撕裂傷),其證明力會相對較弱。法院可能認為單憑主觀感受不足以證明客觀傷害結果的發生。此時,對方需要提出更多客觀證據來證明傷害事實的存在,否則較難單獨成立傷害罪。

Q: 如果我真的是自衛反擊造成對方受傷,該怎麼證明?

A: 如果您是因正當防衛而造成對方受傷,可以主張《刑法》上的正當防衛。您需要舉證證明當時有現在不法侵害存在、您的防衛行為是為了排除該侵害、您的防衛行為與侵害之間有相當性,且沒有防衛過當。這可能需要提供現場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證詞、您自己受傷的證據等,以證明您是為了保護自己而被迫反擊,並非主動傷害。

Q: 鄰居糾紛鬧上法院,我該怎麼避免把事情鬧大?

A: 在訴訟過程中,您可以考慮與對方進行調解或和解。調解可以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或在法院審理中聲請調解。如果能達成和解,務必簽訂書面和解書,並明確載明對方「放棄刑事追訴權」(若為告訴乃論之罪),這有助於終結爭議,避免後續不必要的訴訟程序。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