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過失傷害和解攻略:掌握權益與談判技巧

過失傷害和解攻略:掌握權益與談判技巧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侵權行為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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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和解攻略:掌握權益與談判技巧

意外發生總是令人措手不及,若您不幸成為過失傷害的被害人,除了身心承受的痛苦,接下來如何處理賠償、進行和解,更是讓許多人感到徬徨無助。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引導您一步步了解台灣過失傷害案件的和解流程與關鍵要點,幫助您在和解談判中,更有自信地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

一、認識您的權利:過失傷害相關法條解析

在談判和解前,首先要了解法律賦予被害人哪些權利。過失傷害案件的和解,主要依據《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和解契約的規定。

1. 損害賠償的依據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責任總則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律點通說明: 這是所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基礎條文。簡單來說,只要加害人因為他的「過失」(例如開車不專心、超速等)造成您身體或健康的損害,他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這條文確立了您請求賠償的合法基礎。

  • 《民法》第193條第1項:身體健康受損的財產賠償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律點通說明: 這條明確指出,當您的身體或健康受損時,您可以請求的「財產上損害」包含:因受傷而無法工作或工作能力下降所造成的薪資損失(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以及為了治療和恢復健康而增加的必要開支(如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輔具費用等)。這些都是您計算賠償金額的重要依據。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精神慰撫金(非財產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律點通說明: 除了實際的金錢損失,您因受傷所承受的身心痛苦、精神壓力,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這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傷勢嚴重程度、對生活的影響、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加害人的過失程度等所有情況來決定一個合理的金額。

2. 和解契約的效力

  • 《民法》第737條:和解的終局性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律點通說明: 這條文強調和解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當您與對方達成和解並簽署和解書後,您就「拋棄」了和解範圍內的原有請求權,同時取得了和解書上約定的新權利。這意味著,原則上您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事件的同一部分損害再次提出請求,所以簽和解書前務必三思。

3. 和解金額的可能影響:與有過失

  • 《民法》第217條第1項:與有過失原則

律點通說明: 如果您在事故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過程中,自己也有一些可歸責的過失(例如您在車禍中未繫安全帶導致傷勢加重,或未依醫囑治療導致恢復不佳等),加害人可以主張「與有過失」,法院可能會因此減輕對方的賠償責任,甚至免除。這是在和解談判時,對方可能用來協商金額的重要考量點。

二、和解,不只是一紙契約:您該知道的實務眉角

和解契約是一種「不要式契約」,意思是它不一定要書面形式,口頭約定也有效力。但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強烈建議務必簽訂書面和解書。和解的關鍵在於「互相讓步」,目的在於終止或預防爭議的發生。一旦和解成立,就對雙方產生拘束力。

實務案例:這些情況您該注意!

實務上,和解的效力與範圍常是爭議所在,以下分享兩個真實案例,讓您更有概念:

  • 案例一:口頭和解,事後難以反悔

小王騎車被撞受傷,在刑事庭的調解過程中,他與肇事者口頭同意以16萬元達成和解。雖然當時沒有馬上簽署書面文件,但事後小王覺得賠償金額太低,想要反悔並提高金額。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當時有輔導長等人在場見證,且小王在庭上曾自認已談妥金額,有足夠證據證明雙方已達成和解合意,因此駁回小王的反悔請求。這提醒我們,即使是口頭和解,若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存在,也具有法律效力,務必謹慎。

  • 案例二:和解範圍不包含「當時無法預見」的損害

小陳發生車禍,當時診斷為輕微皮肉傷,他與對方很快就簽了和解書,約定「拋棄一切民刑事請求權」。不料,和解數月後,小陳開始感到左膝劇烈疼痛,經檢查才發現是車禍造成的半月狀軟骨嚴重受損,需要進行手術。小陳於是再次向對方請求賠償,對方則以已簽和解書為由拒絕。法院最終判決小陳勝訴,理由是當時小陳無法預見如此嚴重的膝蓋傷勢,和解書中的概括性拋棄條款,並不能包含這些「和解當時無從預知」的重大損害。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傷勢尚未穩定,和解時應特別小心,務必確認和解範圍,或考慮在和解書中註明「不包含未來可能發生的後遺症」等條款。

三、和解談判實戰:為自己爭取最大權益

1. 談判前,務必做足準備!

  • 全面評估您的損害: 收集所有醫療單據、診斷證明、薪資證明、請假證明、看護費用收據、交通費收據、車輛維修估價單等。將這些實際的財產損失一一列出,並計算總金額。
  • 合理估算精神慰撫金: 根據您的傷勢嚴重程度、對日常生活與工作的影響、以及預計的復原時間等,合理估算一個精神慰撫金的請求範圍。您可以參考法院判決的類似案例,但切記,每個案件情況不同,金額會有所差異。
  • 蒐集相關證據: 事故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影像、證人資料、警方筆錄、初判表或鑑定報告等,這些都有助於釐清肇事責任,並強化您的談判立場。
  • 了解對方背景: 包含對方的經濟能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與任意險等,這將影響到實際獲得賠償的可能性。

2. 談判中,掌握溝通技巧!

  • 明確表達您的訴求與依據: 清晰地向對方說明您各項損害的計算方式,以及背後的法律依據,讓對方明白您請求的合理性。
  • 保持理性與耐心: 和解談判往往需要多次溝通,避免情緒化,保持開放態度,讓談判能順利進行。
  • 考慮「與有過失」的影響: 如果您也確實有部分過失,在談判中應將此因素納入考量,適度地在賠償金額上做出讓步,以促成和解。
  • 彈性調整賠償金額與方式: 除了總金額,也可以考慮分期付款、一次性支付,或結合保險理賠等多元方式,增加達成和解的可能性。
  • 善用調解機制: 如果與對方溝通困難,可以透過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由公正的第三方協助溝通,通常有助於雙方達成共識。

3. 簽和解書,這些事項請注意!

  • 務必書面和解: 和解內容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記載,並由雙方親筆簽名確認。和解書應包含賠償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是否拋棄所有民刑事請求權等重要事項。
  • 明確和解範圍: 在和解書中,務必明確約定和解的範圍,例如是否包含所有已知及「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特別是當傷勢尚未穩定時,應更加謹慎。您可以考慮載明「不包含未來可能發生之特定後遺症」等條款,以保護自身權益。
  • 確認當事人真意: 確保和解時雙方當事人意識清楚,並充分理解和解內容,避免日後對方以「意識不清」為由主張和解無效。
  • 履行期限與條件: 如果和解附有條件(例如約定在特定日期前付款),應明確約定未履行條件的後果,例如和解失效或加計遲延利息等。

結論

過失傷害的和解過程,對被害人而言往往是煎熬且複雜的。但請記住,您有權利為自己爭取應有的賠償。透過充分的準備、掌握法律知識與談判技巧,並在關鍵時刻保持謹慎,您就能夠更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讓自己從意外的陰影中走出來。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和解之路上,提供一份實用的指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過失傷害的賠償範圍包含哪些?

A: 主要分為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財產上損害包括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等;非財產上損害則是指精神慰撫金,用於彌補您因傷勢所承受的精神痛苦。

Q: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如何計算?

A: 精神慰撫金沒有固定公式,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傷勢嚴重程度、對日常生活的影響、雙方當事人的身分、經濟能力、加害人的過失程度等所有情況來酌定一個合理的金額。

Q: 如果我在事故中也有一些過失,會影響我的賠償金額嗎?

A: 會的。根據《民法》第217條,若您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例如未遵守交通規則、未及時就醫等),法院可能會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與有過失」原則。這在和解談判時是對方可能提出抗辯的理由。

Q: 和解協議簽了之後,如果對方不依約付款怎麼辦?

A: 如果和解協議明確約定付款期限,但對方逾期未付,您原本的請求權並未因此消滅。您可以保留相關證據,並循法律途徑向法院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內容,或重新主張損害賠償。

Q: 如果我簽了和解書後,才發現有新的、嚴重的後遺症,還可以再請求賠償嗎?

A: 這要看情況。一般而言,和解的效力僅限於和解當時已知或可預見的損害。如果新的傷勢或後遺症是在和解當時無法預見的重大損害,且和解書中沒有明確約定包含這類情況,您仍可能保有請求權。建議在傷勢未穩定前,和解時應特別謹慎,或在和解書中註明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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