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過失傷害和解攻略:被害人家屬必懂的求償權益

過失傷害和解攻略:被害人家屬必懂的求償權益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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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摯愛的家人不幸遭遇過失傷害,那份心痛與無助感,往往讓人不知所措。除了照顧家人,更要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和賠償問題,這無疑是雪上加霜。律點通理解您的煎熬,因此特別整理這份「過失傷害和解攻略」,希望能為您點亮一盞明燈,讓您在為家人爭取權益的路上,更有方向、更具信心。

什麼是過失傷害?您的權益在哪裡?

過失傷害,簡單來說,就是有人因為一時疏忽或不小心,導致您的家人身體或健康受到損害。例如常見的車禍事故,如果對方駕駛不注意而造成您的家人受傷,就可能構成過失傷害。

在法律上,當您的家人因此受傷,您可以為他們主張以下權利:

財產上的損失

這包括所有因為受傷而產生的實際花費,例如:

  • 醫療費用: 看診、住院、手術、藥品等所有醫療相關支出。
  • 看護費用: 如果家人需要人照顧,無論是請專業看護或家人自行照顧(可請求相當費用)。
  • 交通費用: 往返醫院、治療地點的車資。
  • 勞動能力減損: 如果家人因此無法工作或收入減少,這部分的損失也可以請求。

這些都屬於《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規定的「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或「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精神上的痛苦

除了實際花費,家人因受傷所承受的身心痛苦、生活品質下降,這份無形的傷害,也可以請求賠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和解,是解決爭議的智慧選擇

「和解」是一種雙方互相讓步、達成共識的契約,目的是終止或避免爭議。和解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拘束力。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條規定告訴我們,和解簽下去,代表您同意放棄過去的權利,並接受和解書上寫的新權利。所以,和解書的內容非常重要!

刑事責任的考量:告訴乃論

過失傷害在《刑法》上是「告訴乃論」的罪。意思是,如果受傷的家人沒有提出告訴,或是在特定時間內撤回告訴,對方就不會因為過失傷害而有刑事責任。這也是和解時,對方通常會要求您撤回刑事告訴的原因。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避免後悔!從真實案例看和解的眉角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理解和解過程可能遇到的狀況:

案例一:理賠金額的「誤會」與和解的效力

陳先生的家人因車禍受傷,對方保險公司聲稱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上限是20萬元,因此雙方以65萬元達成和解。後來陳先生才發現,對方的保險額度其實有50萬元,感覺自己被騙了,想撤銷和解。

律點通解析: 法院最終駁回了陳先生的請求。法院認為,雖然保險公司的「實際理賠金額」與「一開始核算的願意支付金額」可能不同,但和解書上並未以「保險額度只有20萬元」作為和解的成立前提。這告訴我們,和解時務必將重要的前提條件明確寫入和解書,並主動查證資訊,不能單憑口頭告知,否則事後想主張「被騙」而撤銷和解,門檻非常高。

案例二:簽了和解書,傷勢惡化還能再求償嗎?

王女士的家人車禍受傷後,與對方簽訂了和解書,約定對方賠償一筆金額,並載明「嗣後雙方不得提出告訴,事後所發生之各種情事自行負責」。沒想到,家人傷勢後來惡化,王女士想再向對方求償。

律點通解析: 法院最終也駁回了王女士的請求。法院認為,和解書中已明確約定「事後所發生之各種情事自行負責」,這代表雙方在和解時,已將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包括傷勢變化)納入考量並承擔。這點強調了和解契約的 「終局性」 。除非傷勢惡化程度遠超合理預期,且和解書未提及相關風險,否則一旦簽訂,原則上就難以反悔。因此,在傷勢尚未穩定前,簽訂和解書務必慎重,或考慮將來可能惡化的情況納入和解金額中。

這些案例都提醒我們,和解的簽署是一件嚴肅的事情,務必仔細審閱內容。

和解談判,您可以這樣做!

1. 談判前的充分準備

  • 證據越齊全越好: 診斷證明、醫療收據、看護費用單據、交通費、薪資證明(或勞動能力減損證明)、車損照片、行車記錄器、證人證詞等,都是您爭取賠償的有力依據。
  • 精確評估損失: 將所有實際花費加總,並參考法院判例、家人受傷程度、社會經濟地位等因素,估算一個合理的精神慰撫金,設定一個合理的求償範圍。

2. 談判中的技巧與心法

  • 保持理性: 雖然心痛,但在談判桌上,請盡量保持冷靜,專注於事實和法律。
  • 明確表達: 清晰說明您的求償項目和金額依據,讓對方明白您的立場。
  • 適度彈性: 和解是互相讓步的過程,預留一些談判空間,但也要堅守底線。
  • 善用調解機制: 如果自行談判困難,可以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調解有中立第三方協助,且您在調解中提出的讓步,若調解不成立,未來在訴訟中不會被當作不利證據,讓您可以放心談判。

3. 簽訂和解書的關鍵要點

和解書是保障您權益最重要的文件,務必確認以下幾點:

  • 清楚載明當事人資訊、事故經過。
  • 賠償金額與項目: 總金額多少?包含哪些項目?(例如:醫療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
  • 付款方式與期限: 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何時支付?如果分期,可約定「任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 權利拋棄範圍: 這點最重要! 和解書上應明確載明「雙方就本次事故所生之民事、刑事責任,均拋棄其餘請求權,不得再為任何主張或追訴」。如果只約定賠償金額,卻沒有明確放棄其他權利,未來可能會有爭議。
  • 撤回告訴意旨: 如果有提刑事告訴,和解書上務必寫明您同意撤回刑事告訴。
  • 保險公司參與: 如果有保險公司介入理賠,務必確認和解書內容與保險公司理賠範圍一致。

提醒您:和解書簽下後,原則上就具有終局性,難以反悔。因此,請務必審慎評估。

走出陰霾,知識是您最大的力量

面對過失傷害的和解過程,對被害人家屬來說,無疑是身心俱疲的挑戰。但請相信,充分的法律知識和周全的準備,能讓您在談判中更有底氣,為家人爭取到應有的公道。記住這份攻略的重點:全面蒐證、精確評估、理性談判、審慎簽約。願這份指南能助您和您的家人,早日走出傷痛,重拾平靜的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過失傷害案件中,我可以為家人請求哪些賠償項目?

A: 您可以為家人請求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財產上損害包括醫療費用(如看診、住院、手術)、看護費用(無論是專業看護或家人照顧)、交通費用、以及因受傷導致的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的損失。非財產上損害則是指精神慰撫金,用來賠償家人因身體受傷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和生活品質下降。

Q: 如果和解後家人傷勢惡化,還可以再向對方要求賠償嗎?

A: 這取決於您簽訂的和解書內容。如果和解書中明確記載「事後所發生之各種情事自行負責」或類似條款,表示您已同意承擔未來傷勢變化的風險,原則上就不能再求償。但若傷勢惡化程度遠超合理預期,且和解書未涵蓋此情況,在極端特殊情況下,法律上仍可能存在爭議空間,但舉證和主張的門檻會非常高。因此,建議在傷勢未穩定前,務必審慎評估和解時機。

Q: 在調解過程中,我說出的讓步金額,如果調解不成,會不會對我之後的訴訟不利?

A: 不會。《民事訴訟法》第422條有明確規定,在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的勸導以及當事人所做的陳述或讓步,如果調解最終沒有成立,這些內容在後續的訴訟中,法院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這項規定是為了鼓勵雙方安心在調解中進行談判和讓步,無須擔心日後會成為不利證據。

Q: 和解書上最重要的一點是什麼,我該如何確認?

A: 和解書上最重要的一點是「權利拋棄範圍」。務必確認和解書中是否有明確載明「雙方就本次事故所生之民事、刑事責任,均拋棄其餘請求權,不得再為任何主張或追訴」或類似條款。這代表一旦簽署,您就放棄了就此事件再向對方追究其他民事或刑事責任的權利。如果沒有明確記載,未來可能仍有爭議。請務必仔細閱讀,必要時請專業人士協助審閱。

Q: 如果對方答應和解賠償,但後來卻不依約付款,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未依約履行和解條件,您仍有權利依據原來的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再次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這表示和解協議因對方未履行而可能失效。建議您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和解經法院調解核定或公證),或重新提起訴訟,主張對方未履行和解協議,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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