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失傷害案件中,您或許正經歷身心俱疲的時刻。當加害人被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或是被法院判決「緩刑」時,您可能感到困惑:這是不是代表他們沒事了?我們的權益又該如何保障?「律點通」理解您的擔憂,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過失傷害案件中的緩起訴與緩刑,並告訴您身為被害人家屬,如何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什麼是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因為疏忽、不小心,導致他人身體受傷的犯罪。例如,交通事故中,駕駛人未注意前方狀況而撞傷路人,就可能構成過失傷害。刑法有明確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代表,即使不是故意的,只要因為您的不注意造成他人受傷,就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緩起訴與緩刑,對被害人有什麼影響?
您可能聽過「緩起訴」或「緩刑」,這兩者都是給予加害人自新機會的制度,但兩者發生的階段和決定權單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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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這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決定。當檢察官認為加害人犯罪情節輕微、犯後態度良好,且有悔意時,可以暫時不提起公訴,給予加害人一段觀察期(通常1至3年)。如果加害人在這段期間內沒有再犯,且遵守所有條件,案件就會視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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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這是法院在審判階段的宣告。當法院判決加害人有罪,但刑期在二年以下,且加害人沒有特定前科,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時,會宣告緩刑(通常2至5年)。同樣地,加害人必須在緩刑期間內遵守特定條件,否則緩刑可能被撤銷。
對被害人家屬而言,這兩種制度都意味著加害人可能暫時不會被關,但並不代表他們「無罪」或「沒事」,只是暫緩或免除刑罰的執行。然而,這並不影響您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
加害人申請緩起訴/緩刑,您的權益在哪裡?
在過失傷害案件中,加害人如果想爭取緩起訴或緩刑,最關鍵的因素之一,就是他們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積極賠償損害的態度。這是因為法律在衡量刑責時,會考量加害人的「犯後態度」: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十、犯罪後之態度。」
加害人主動與您協商賠償,通常會被檢察官或法院認定為有悔意,並積極彌補錯誤的表現,這對他們爭取較輕的處分或刑責非常有幫助。因此,身為被害人家屬,您擁有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這也是您與加害人協商的重要籌碼。
不論是緩起訴或緩刑,檢察官或法院都可以附帶條件,其中最常見也對被害人最重要的就是「損害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3款:「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這些賠償條件不僅對加害人是義務,對被害人而言更是重要的保障,因為這些條件都具備 「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意思是如果加害人未依約履行,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追討賠償金。
他們真的會賠償嗎?看看實際案例怎麼說
我們來看看一個實際發生的案例。小明(化名)在一次交通意外中,因為轉彎疏忽撞傷了路人張先生。事故發生後,小明並沒有逃避,而是立刻下車關心張先生傷勢,並主動報警、坦承肇事。在偵查過程中,小明也積極與張先生協商,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小明也實際支付了約定的賠償金。由於小明從一開始就展現了高度的配合與悔意,加上他沒有犯罪前科,檢察官在偵查後,考量他的態度與賠償行為,最終給予他緩起訴處分,並附帶了賠償條件的履行。
另一個案例是李先生(化名),他不小心開車門撞到後方的機車騎士。他當下立即停下查看,並主動向警方說明事發經過。在法院審理期間,李先生也展現誠意,與騎士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法院在判決時,除了考量李先生的過失程度,更重視他犯後主動自首、積極和解賠償的態度,最終也宣告他緩刑二年。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加害人是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是司法機關考量給予緩起訴或緩刑非常重要的因素。
身為被害人家屬,您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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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您的損害賠償權利:您有權利要求加害人賠償因傷害所造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用、交通費、因傷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精神上的痛苦(精神慰撫金)。務必保留所有相關單據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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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評估和解協議:與加害人協商和解時,務必確保賠償金額能完整彌補您的損失。建議將和解內容白紙黑字寫清楚,並要求將和解協議載明於緩起訴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中,這樣它就有了 「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未來加害人若不履行,您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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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未履行條件的應對:如果加害人獲得緩起訴或緩刑後,卻沒有依照協議或處分書上的條件支付賠償金,您也不用擔心!您可以直接持緩起訴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追討應得的賠償。更重要的是,如果加害人未遵守緩起訴或緩刑的賠償條件,檢察官或法院可以撤銷原來的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讓加害人重新面臨起訴或入監服刑的風險。這也是促使加害人履行義務的重要壓力。
結論
面對過失傷害案件,被害人家屬的心情往往複雜且沉重。加害人即便獲得緩起訴或緩刑,也絕不代表您的權益會被犧牲。請記得,您擁有法律賦予的損害賠償權利,而加害人積極彌補的態度,是他們能否獲得輕處分的關鍵。在整個過程中,務必仔細評估和解方案,並確保所有協議都具備法律強制力。掌握這些資訊,您就能更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讓加害人為其過失負責。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加害人獲得「緩起訴」或「緩刑」,對我的案件有什麼不同?
A: 兩者都是司法機關給予加害人自新機會,但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決定,緩刑則是法院在審判後的判決。不論哪種,通常都會附帶要求加害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對您而言,最大的區別在於程序進行到哪個階段,但您的求償權利都受保障。
Q: 既然加害人獲得緩起訴/緩刑,是不是就不用賠錢了?
A: 絕對不是!緩起訴或緩刑通常會將「支付損害賠償」列為附帶條件。這代表加害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支付您應得的賠償金,否則他們的緩起訴或緩刑可能會被撤銷。這些賠償條件具有強制執行力,您可以憑處分書或判決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 我可以向加害人請求哪些損害賠償?
A: 您可以請求的賠償範圍包含醫療費用、交通費用、因傷無法工作導致的薪資損失、看護費,以及因精神痛苦而產生的「精神慰撫金」。務必妥善保管所有相關單據、診斷證明和薪資證明等證據。
Q: 如果加害人簽了和解書,但後來不履行賠償,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和解書已載明於緩起訴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中,您可以直接持這些文件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追討賠償金。如果和解書未載明於司法文書,但雙方有簽立,原則上您仍可依和解契約提起民事訴訟。此外,加害人未依約履行,也可能導致其緩起訴或緩刑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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