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過失傷害被告必看:緩起訴全攻略,避免留下前科!

過失傷害被告必看:緩起訴全攻略,避免留下前科!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事法律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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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是律點通。當您不小心涉入一場過失傷害案件,收到檢察官的傳票,心情想必非常忐忑不安。您可能擔心會不會被判刑、留下前科,甚至影響未來的人生。別擔心!今天這篇文章,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過失傷害」案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機會——緩起訴處分。這項制度能讓您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有機會避免被正式起訴,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

過失傷害是什麼?您為何會成為被告?

在台灣,過失傷害罪是指因為您的疏忽或不小心,導致他人身體或健康受到損害。最常見的例子就是交通事故:可能因為一時分心、未注意路況,或未遵守交通規則,導致與他人發生碰撞,造成對方受傷。

根據《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他人者,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若致人重傷,刑責則更重。這是一個告訴乃論的罪,意思是被害人必須主動提出告訴,案件才會進入偵查程序。檢察官和法院在判斷您是否有「過失」時,會考量您是否違反了應盡的注意義務,以及您的行為與被害人的傷害結果之間是否有直接關聯。

認識緩起訴:您的一線生機

緩起訴處分,簡單來說,就是檢察官在偵查程序結束後,認為您的案件符合特定條件,可以給您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暫時不對您提起公訴。這能避免您進入漫長的審判程序,也能節省寶貴的司法資源。

緩起訴的適用條件

檢察官並非隨意給予緩起訴,這需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的嚴格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條文白話解釋:

  • 罪名限制:您所犯的罪,法定最輕刑期必須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且不能是死刑或無期徒刑。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完全符合這個條件。
  • 檢察官裁量:檢察官會綜合考量您的犯罪動機、手段、犯罪後態度(例如是否積極和解、表達悔意)以及對公共利益的影響,來判斷是否適合給予緩起訴。
  • 緩起訴期間:一旦獲得緩起訴,會設定一個1到3年的期間,您在此期間內必須遵守相關規定。

《刑法》第57條則詳細列出了檢察官在判斷時會考慮的因素,其中「犯罪後之態度」和「犯罪所生之損害」對於過失傷害案件尤其重要,這直接關聯到您是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及賠償。

緩起訴的常見附帶條件

為了確保您真心悔過並彌補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賦予檢察官權力,可以附加一些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條文白話解釋:

  • 對於過失傷害案件,最常見的條件是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以及最重要的支付損害賠償
  • 請注意,支付損害賠償或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是需要您同意的,而且一旦同意並記載於緩起訴處分書,這些賠償金額可以直接作為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也就是說,如果事後您不履行,被害人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緩起訴撤銷的風險

拿到緩起訴不代表就萬無一失了!《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規定了幾種情況,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讓案件重新回到偵查甚至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條文白話解釋:

  • 如果在緩起訴期間內,您又故意再犯了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是在緩起訴前犯的其他罪在期間內被判刑確定。
  • 最常見的是,您沒有遵守或履行緩起訴處分書上所附帶的條件(例如沒有按時支付賠償金)。
  • 一旦被撤銷,您之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例如已付的賠償金)是無法要求返還的。

小撇步:緩起訴跟緩刑差在哪?

緩起訴和緩刑雖然名字很像,但其實是發生在不同階段的法律程序:

  • 緩起訴:發生在偵查階段,由檢察官決定。如果條件履行良好,案件就此終結,您不會有刑事前科(但會有緩起訴的紀錄)。
  • 緩刑:發生在審判階段,由法院判決。這表示您已經被法院判決有罪(例如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因為符合條件,法院給您一個暫時不執行刑罰的機會。緩刑期滿若沒有被撤銷,刑罰宣告才會失效。

兩者都強調「犯後態度」和「對被害人的彌補」是獲得有利結果的關鍵。

實際案例分享:緩起訴的眉眉角角

為了讓您更了解緩起訴在實務上會如何運作,律點通準備了兩個案例故事:

案例一:和解賠償未履行,還能再告嗎?

小明開車不小心撞傷了阿華,造成阿華受傷。檢察官考量小明是初犯且有悔意,決定給予小明緩起訴,但附帶一個條件:小明必須在三個月內向阿華支付6萬元損害賠償。小明也同意了。

結果,小明只付了一次錢,之後就沒再付了。阿華很生氣,想知道自己能不能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小明賠償剩下的損失?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在法律實務上曾引起討論。目前的實務看法是,如果小明和阿華當初確實有「和解」的真意,並將賠償條件附記在緩起訴處分書上,那麼這個協議對雙方都有拘束力。原則上,阿華不能再針對已經和解的損害部分重複提告。

但關鍵在於: 如果小明沒有履行賠償條件,導致緩起訴處分被檢察官撤銷,或者阿華當初同意和解的條件是「小明有確實履行賠償」,那麼阿華還是可以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小明賠償。這告訴我們,和解協議的內容一定要清楚,而且被告必須確實履行承諾,否則緩起訴可能被撤銷,民事賠償的責任也不會消失。

案例二:酒駕緩起訴後,又被追訴過失傷害?

老王因為酒駕不小心撞傷了人。檢察官偵辦後,針對老王的「酒駕」部分給予了緩起訴處分,老王也依約支付了公益金。但後來檢察官又針對老王「過失傷害」的部分提起公訴。老王很疑惑:「我不是已經緩起訴了嗎?為什麼又被起訴?」

律點通解析:

台灣的最高法院曾針對類似案件做出判決。法院認為,檢察官一旦針對某個犯罪事實做出了緩起訴處分,如果沒有法定的撤銷事由(例如老王又故意犯重罪或未履行條件),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件事」再次起訴。這符合「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則。

然而,這個案例的關鍵點在於: 檢察官當初對老王「酒駕」部分給予緩起訴時,可能並未偵查或涵蓋到「過失傷害」的部分。因此,檢察官後來針對「過失傷害」提起公訴,是合法的。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緩起訴的效力只及於處分書上明確記載的犯罪事實和罪名。 如果您涉及的案件可能牽涉到多個罪名(例如酒駕又過失傷害),務必確認緩起訴處分是否涵蓋了所有相關的罪名,以免事後又被追訴。

提高緩起訴機會的實用策略

身為過失傷害案件的被告,您最關心的應該是如何爭取到緩起訴。以下是幾點實用建議:

  1. 積極與被害人和解:這是獲得緩起訴的黃金關鍵。主動聯繫被害人,表達誠摯的歉意,並提出合理的賠償方案(例如醫療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如果能達成和解並簽署和解書,檢察官會認為您有悔意,大大增加給予緩起訴的機會。即使一時無法完全達成和解,展現積極的賠償意願也是非常重要的。
  2. 展現良好犯後態度:在偵查過程中,務必坦承犯行,不推卸責任,並表達真誠的悔意。配合檢察官的調查,主動說明事發經過。
  3. 配合並履行附加條件:如果檢察官提出支付公庫金、提供義務勞務等條件,只要在能力範圍內,都應積極配合並同意履行。
  4. 若符合條件可考慮自首:如果您的案件符合自首的要件(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有偵查權限的機關或公務員坦承犯行),這會是一個有利的因素,檢察官在考量緩起訴時會納入參考。

結論:掌握先機,妥善應對

面對過失傷害案件,了解緩起訴制度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展現誠懇的犯後態度,並確實履行緩起訴的各項條件,將是您爭取有利結果的關鍵。請記住,每一次的應對都至關重要,妥善處理將能讓您早日走出法律困境,回歸正常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過失傷害案件中,如果我無法負擔被害人要求的全額賠償,還有機會獲得緩起訴嗎?

A: 即使無法一次性支付全部賠償,您仍應展現最大的誠意和積極性。可以嘗試與被害人協商分期付款、或提出部分賠償方案,並向檢察官說明您的困難及賠償意願。檢察官在考量是否給予緩起訴時,看重的是您的「犯後態度」和「彌補損害的意願」,而非單純賠償金額的多寡。持續溝通和展現誠意是關鍵。

Q: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我還會有刑事前科紀錄嗎?

A: 緩起訴處分並不會在您的「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上留下刑事前科紀錄。它是一種檢察官的偵查終結處分,代表案件沒有進入法院審判程序。但要注意的是,在檢察署內部會有「緩起訴」的紀錄,未來若再涉案,檢察官在審酌時可能會參考這份紀錄。

Q: 如果被害人堅決不和解,我該怎麼辦才能爭取緩起訴?

A: 即使被害人暫時不願和解,您也應持續展現誠意。可以嘗試透過調解委員會或區公所進行調解,或是將您認為合理的賠償金額提存到法院(這表示您有履行賠償的意願與能力)。同時,在偵查庭上向檢察官表達您的歉意、悔意,並說明您已盡力嘗試和解的努力,這些都會成為檢察官考量的因素。

Q: 緩起訴處分通常會附加哪些常見的條件?

A: 最常見的條件包括: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被害人損害賠償金、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或是提供一定時數的義務勞務。檢察官可能會根據案件情節和您的情況,要求您履行其中一項或多項條件。重要的是,一旦接受這些條件,務必確實履行,否則緩起訴可能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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