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造成傷害?過失傷害被害人必知權益
當無預警的意外發生,導致您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時,除了身體的痛苦,隨之而來的醫療費用、工作損失,以及精神上的煎熬,都可能讓您感到無助。在台灣的法律中,這類非故意造成的傷害通常屬於「過失傷害」。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解析過失傷害的法律基礎,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在受傷後,能夠更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什麼是過失傷害?與故意傷害差在哪?
在法律上,傷害行為根據行為人主觀意圖的不同,可區分為「故意傷害」與「過失傷害」,兩者的法律責任與刑度也有顯著差異,對於被害人來說,了解這些差異至關重要。
故意與過失的關鍵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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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 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傷害,且「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可能發生卻「不違背」其本意而為之。例如,為了報復而刻意毆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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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 指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是「預見」可能發生卻「確信其不會發生」,最終導致他人受傷。常見於交通事故、操作不當等情況。
相關法條解析
過失傷害主要適用《刑法》第284條,而故意傷害則適用《刑法》第277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只要您的傷害是對方因為「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而造成,對方就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換句話說,他不是故意要傷害您,但因為疏忽導致了您的受傷。
過失傷害,我能怎麼求償?
無論是故意或過失傷害,被害人都有權利依照《民法》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這不僅包括實際支出的費用,也包含因傷害帶來的精神痛苦。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法規是您請求民事賠償的基礎。更具體來說,您可以依據以下條文請求賠償: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代表您可以請求的財產上損害賠償包括:
- 醫療費用: 所有因傷就醫產生的費用,如掛號費、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
- 交通費用: 因就醫或處理案件往返的交通費。
- 看護費用: 若傷勢嚴重需要專人照護,可請求看護費用。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 因傷無法工作或工作能力受損所造成的薪資損失。
- 輔具費用: 例如輪椅、拐杖等輔助器材的費用。
此外,身體受傷帶來的痛苦與不便,也能請求精神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用來彌補您因身體傷害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壓力或生活品質的下降。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會由法院依個案情節(如傷勢輕重、治療期間、影響程度、雙方經濟能力等)來酌定。
真實案例解析:當意外發生時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過失傷害與故意傷害在實務上的認定,我們來看兩個改編自真實判決的生活化案例:
案例一:機車超速意外
小林騎機車趕著回家,在市區道路上不小心超速(時速約60公里,但該路段限速40公里)。當他發現前方突然衝出一位行人時,為了閃避而操作失當,導致機車打滑摔倒,不巧撞上了走在路邊的學生小華,造成小華頭部外傷與腦震盪。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小林雖然不是故意要撞小華,但他的「超速行為」明顯違反了交通規則,未能盡到駕駛人應有的注意義務,因此認定他犯了《刑法》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傷害罪。這就是典型的過失傷害,加害人沒有傷害的意圖,但因疏忽導致了傷害結果。
案例二:惡意煞車的後果
某日,阿強與小陳在馬路上發生行車糾紛,阿強為了避免酒駕被抓,竟在明知後方小陳的機車緊隨的情況下,故意緊急煞車。小陳反應不及追撞上去,導致自己與後座乘客都受了傷,而阿強則隨即逃離現場。
法院怎麼判? 雖然這看起來像交通意外,但法院認為阿強「明知」其緊急煞車行為會導致後方車輛追撞並造成傷害,卻仍執意為之,其行為已帶有傷害的「故意」,因此認定阿強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故意傷害罪,而非單純的過失傷害。這說明,即使是交通事故,若行為帶有惡意或可預見的傷害意圖,仍可能被認定為故意。
過失傷害發生了,我該怎麼辦?被害人實用指南
當您不幸成為過失傷害的被害人時,以下的步驟能幫助您更有效地處理後續事宜,維護自身權益:
1. 立即報警與就醫
- 報警: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無論傷勢輕重,都要立即報警,請警方到場處理,製作筆錄、繪製現場圖、拍照存證。這將是日後追究責任的關鍵證據。
- 就醫: 即使當下感覺輕微,也務必立即前往醫院掛急診或看診,請醫師診斷並開立「診斷證明書」和「驗傷單」。務必保存所有醫療單據、藥品明細、檢查報告,這些都是未來請求賠償的重要依據。
2. 證據保全
除了警方製作的資料和醫療單據,您還可以主動收集:
- 現場照片/影片: 包括事故現場、車輛受損情況、您的傷勢等。
- 行車記錄器畫面: 若有,請務必保存。
- 監視器畫面: 留意事故地點周遭是否有監視器,可請警方協助調閱。
- 目擊證人資料: 記下目擊者的姓名、聯絡方式,他們可能提供關鍵證詞。
- 因傷產生的相關費用: 如交通費、輔具費用、看護費用收據等。
3. 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
- 刑事告訴: 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您必須在知道加害人身分後的六個月內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否則將喪失追訴權。
- 民事求償: 您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直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這樣可以免繳裁判費。若不想在刑事庭處理,也可以在刑事判決確定後,另外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賠償。
4. 和解協商
在訴訟過程中,檢察官或法官通常會安排調解或和解。積極參與和解協商是解決爭議的有效途徑。若能達成和解,可避免漫長的訴訟程序。但請務必確認和解內容是否完整保障您的權益,所有約定應以書面形式載明。
重要提醒:過失相抵原則的眉角
在民事求償中,您可能會遇到對方主張「過失相抵」的情況,即對方認為您對傷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部分責任,進而要求減少賠償金額。這適用於《民法》第217條。
但請注意,實務上普遍認為, **「過失相抵」原則僅適用於加害人也是「過失」的情況。如果加害人是「故意」造成您的傷害,即使您自身有部分過失,加害人仍需負擔全部的賠償責任。**這是為了更嚴格地懲罰故意侵權行為,避免鼓勵加害人透過故意行為來脫免責任。
結論:捍衛您的權益,不再孤單
面對過失傷害,身為被害人,您的權益值得被完整保障。從事故發生當下的處理,到後續的證據保全、法律程序,每一步都至關重要。記住,時間是關鍵,越早採取行動,越能為自己爭取到最好的結果。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對過失傷害的處理流程有更清晰的認識,讓您在維護自身權益的路上不再感到迷茫。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期是多久?
A: 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必須在「知悉犯人」後的六個月內,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就不能再提出刑事告訴了,這點非常重要。
Q: 我受傷了,除了醫療費,還能要求哪些賠償?
A: 除了醫療費用,您還可以請求多種民事損害賠償,包括:因就醫或處理案件產生的交通費用、因傷勢需要專人照護的看護費用、因傷無法工作或工作能力受損所造成的薪資損失,以及因身體傷害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壓力,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Q: 如果對方主張我也有部分過失,賠償金會因此減少嗎?
A: 在民事求償中,如果加害人主張您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例如未注意路況),法院可能會依據《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原則,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金額。但請注意,如果加害人是「故意」造成您的傷害,即使您有部分過失,實務上普遍認為仍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加害人仍需負全部賠償責任。
Q: 發生過失傷害後,我該怎麼收集證據?
A: 最重要的證據包括:警方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現場圖、現場照片。此外,務必保存所有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書、驗傷單。若有行車記錄器畫面、事故地點周遭監視器畫面,也應積極保存或請警方調閱。同時,記下目擊證人的聯絡方式,他們的證詞也可能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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