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醫事過失訴訟:傷害罪的過失與故意判斷關鍵

醫事過失訴訟:傷害罪的過失與故意判斷關鍵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醫療法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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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者仁心,為何仍可能捲入「傷害罪」?

醫師生涯,救人無數,是社會信賴的支柱。然而,在醫療場域的複雜性與不可預測性下,即使是出於最良善的意圖,也可能因突發狀況或判斷失誤,不慎導致病患權益受損,甚至面臨《刑法》上「傷害罪」的指控。當您被捲入這類訴訟時,首先要釐清的,就是您的行為究竟是「過失」還是「故意」?這兩者在法律上的定義、構成要件與後果,可謂天壤之別。

本文將以專業律師的角度,為您深入解析過失傷害與故意傷害的關鍵差異,並提供實用的法律應對策略,助您在面對指控時,能夠沉著應對,保障自身權益。

釐清罪責:過失傷害與故意傷害的天壤之別

1. 過失傷害罪:法律如何定義「疏忽」?

「過失傷害」是指行為人因為「不小心」或「疏忽」,導致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這是醫療糾紛中最常見的法律爭議點,因為醫療行為本就充滿風險與不確定性。

我國《刑法》對過失傷害有明確規範: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條文第一項規範的是一般人因過失造成他人傷害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舊法曾針對「從事業務之人」的過失傷害設有較重刑責,但新法已將其併入第一項,不再有獨立的「業務過失」加重刑責規定。然而,若您是醫師,您的專業身分仍會影響法院在判斷「過失」時的「注意義務」標準,因為醫師的專業性要求更高的謹慎程度。

構成要件:

  • 行為人有過失行為: 這是過失傷害的核心,意指您「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對於醫師而言,這通常涉及是否違反醫療常規、專業準則或合理注意義務。
  • 發生傷害結果: 必須有實際的身體或健康受損,不論輕微擦傷或骨折都算。
  • 過失行為與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意指您的過失行為,依經驗法則通常會導致此傷害結果。

2. 故意傷害罪:主觀意圖是關鍵

相較於過失傷害,故意傷害則強調行為人主觀上「有意」或「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這在醫療情境中較為罕見,除非有蓄意攻擊、虐待等行為。

《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

白話解釋: 如果您是明知且有意圖造成傷害(直接故意),或預見可能造成傷害卻不在乎(間接故意),就會構成故意傷害罪。例如,蓄意毆打病患致傷,即屬此類。

過失與故意的核心區別

特性過失傷害故意傷害
主觀意圖無意造成傷害,但因疏忽未盡注意義務有意圖或放任傷害結果發生
注意義務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違反專業或常規不適用,重點在於行為人對結果的預見及意欲
刑責輕重刑度相對較輕(通常為輕傷害)刑度相對較重(可為普通傷害或重傷害)
適用法條《刑法》第284條《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278條 (重傷害)

您的行為是否構成「過失」?法律怎麼看?

法院在判斷醫師是否有「過失」時,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當時的醫療常規、專業準則、倫理規範,以及所有客觀環境。即使病患本身也有部分過失,通常不影響您過失傷害罪的成立,僅可能影響民事賠償的比例或刑事量刑。

什麼是「重傷」?

過失傷害若導致「重傷」,刑責會大幅提高。因此,了解「重傷」的定義至關重要。

《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白話解釋: 這條文列舉了導致重傷的具體情況。在醫療糾紛中,若病患因醫療行為導致器官功能嚴重受損、肢體機能喪失,或造成其他難以治癒的重大健康影響,就可能被認定為重傷。

實務案例:從一般生活情境看過失認定

雖然醫療糾紛有其特殊性,但法律上「過失」的認定原則是相通的。我們以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理解法院如何判斷過失與重傷:

  • 案例一:超速閃避不及的意外 一位機車騎士在市區道路上超速行駛。當他為了閃避突然衝出的行人時,因操控失當滑倒,不慎撞及路旁學生,導致學生頭部受傷。儘管騎士辯稱並非故意,法院仍認定其超速行為已違反注意義務,構成「過失傷害」。法院強調,騎士與學生素不相識,缺乏傷害動機,因此排除故意傷害的可能,但超速本身即是過失。

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沒有惡意,只要行為未盡到「應注意、能注意」的義務,且導致他人受傷,就可能構成過失。醫師在執行醫療業務時,若未依循標準作業流程或專業判斷,導致不良結果,即便無惡意,也可能被認定為過失。

  • 案例二:超車不慎釀重傷 另一位駕駛人為了超車,不慎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機車對撞,導致機車騎士受到如腦部損傷、器官萎縮等嚴重傷害,甚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這名駕駛在警方尚未完全查明肇事者前,主動向警方坦承肇事經過。法院審理後,認定其超速、跨越車道等行為明顯有過失,且被害人傷勢符合《刑法》重傷定義,故構成「過失致重傷罪」。由於駕駛人主動自首,法院依法減輕其刑。

啟示: 這個案例顯示,嚴重過失可能導致「重傷」的高額刑責。然而,事故發生後的態度,如「自首」並積極面對,能為自己爭取減刑機會。這對醫師而言,意味著若真的發生不幸事件,積極配合調查、展現悔意,並嘗試與病患和解,將對案件結果產生正面影響。

面對指控,醫師該如何自保?實務應對策略

若不幸面臨過失傷害的指控,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務應對策略:

1. 冷靜應對,配合調查

事故或爭議發生後,請務必保持冷靜,如實配合警檢機關的調查。切勿慌亂逃避或隱匿事實,這只會讓情況更加不利。

2. 積極展現悔意,尋求和解

在過失傷害案件中,與病患或其家屬達成和解,對於爭取不起訴、緩刑或輕判,有極大的助益。法院在量刑時,會將被告的犯後態度、是否積極彌補損害等因素納入考量。即使最終未能達成完全和解,展現真誠的悔意和溝通意願,也可能為您爭取到有利的結果。

3. 自首的法律效益

如前述案例所示,若您在案件尚未被偵查機關完全發覺前,主動向有偵查權限的機關坦承犯罪,並接受裁判,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的要件,依法可獲得減輕刑期的機會。這代表您主動承擔責任的行為,法律會給予肯定的回應。

4. 爭取緩刑的機會

若您最終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符合其他特定條件,法院可能依《刑法》第74條第1項宣告緩刑。緩刑代表暫時不執行刑罰,給予您改過自新的機會,但仍需遵守緩刑條件。

預防勝於治療:事前風險管控

最好的法律策略,永遠是預防勝於治療。作為醫師,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降低法律風險:

  • 持續精進專業技能: 這是避免過失的核心。不斷學習新知、更新技術,確保您的醫療行為符合最新且最佳的專業標準。
  • 嚴謹遵守醫療常規: 遵循衛福部、醫學會及醫院內部的各項規範與指引,這是判斷有無「注意義務」的重要依據。
  • 詳實記錄醫療過程: 完整的病歷記錄是自我保護的關鍵證據,能證明您已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務必確保病歷記載清晰、完整、即時。
  • 提升醫病溝通品質: 良好的醫病關係能有效減少糾紛。充分告知病患病情、治療選項、風險與預後,取得知情同意,並耐心解答病患疑問,有助於建立信任,降低訴訟風險。

結語

面對「傷害罪」的指控,無論是過失或故意,都可能對醫師的職業生涯與個人生活造成巨大衝擊。理解兩者的法律差異,掌握實務應對策略,並從日常執業中加強風險管理,是每位醫師自我保護的重要課題。希望本文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讓您在面對挑戰時,能更有方向地應對,繼續守護病患健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醫師在執行醫療業務時,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過失」?

A: 法院會綜合考量醫師在執行業務時,是否已盡到該專業領域內應有的「注意義務」。這包括是否遵循了當時的醫療常規、專業準則、倫理規範,以及是否有採取所有合理且必要的預防措施。如果醫師「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導致病患受損,即使沒有惡意,也可能被認定為過失。

Q: 如果病患本身也有過失,還會影響我的刑事責任嗎?

A: 在刑事責任的認定上,即使病患本身也有過失(例如未遵醫囑、隱瞞病史),通常不影響醫師「過失傷害罪」的成立。只要醫師的過失行為與病患的傷害結果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醫師仍需負刑事責任。然而,病患的與有過失可能會影響民事賠償的比例分擔,以及法院在刑事量刑時的考量。

Q: 面對過失傷害的指控,我該如何與病患或家屬溝通和解?

A: 和解是解決過失傷害案件的有效途徑。建議您保持真誠、同理的態度,表達歉意(指對結果的遺憾,而非直接承認過失)。可以透過第三方公正單位(如醫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協助協商,或請律師代為溝通。在和解過程中,應釐清雙方權利義務,並將和解內容白紙黑字寫下,以避免後續爭議。和解的積極程度與結果,是法院量刑的重要參考依據。

Q: 「重傷」的定義對醫師有何特殊意義?

A: 對醫師而言,「重傷」的定義至關重要,因為過失致重傷的刑責遠高於普通過失傷害。這意味著,如果醫療疏失導致病患的視聽、語言、肢體、生殖功能嚴重減損,或造成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的身體健康損害,法律將會施以更嚴厲的懲罰。因此,在執行高風險醫療行為時,醫師更需加倍謹慎,以避免導致重傷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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