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恐嚇罪指控?別慌!律點通帶您看清法律真相
身為恐嚇罪的被告,您此刻可能感到焦慮、困惑,甚至不知所措。被指控犯下刑事案件,確實壓力巨大。但請您先冷靜下來,因為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中,您擁有被「無罪推定」的權利,且檢察官必須負起證明您有罪的責任。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恐嚇罪的法律構成要件、法院如何判斷,並提供您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釐清現況,捍衛自身權益。
恐嚇危害安全罪:您需要知道的法律條文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恐嚇罪最核心的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規是恐嚇罪的基礎。簡單來說,它規範的是一個人如果用威脅要傷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方式,去恐嚇別人,並且真的讓對方「心生畏懼,感到不安」,就可能構成犯罪。
這裡有幾個關鍵點:
- 惡害通知的內容: 必須是針對上述五種法益的加害。如果只是模糊不清、語意不明的氣話,或沒有明確指出將來要施加的惡害,就可能不構成恐嚇。例如,單純說「對你不利」或「不好」等籠統的詞彙,若無其他具體加害意涵,很難被認定為恐嚇。
- 恐嚇行為: 指的是您向對方傳達了將來會施加惡害的訊息。無論您當時是否真的有加害意圖,只要您的行為足以讓對方產生畏懼,就可能符合這一點。
- 致生危害於安全(結果犯): 這點是恐嚇罪的核心,也是實務上最常爭議的地方。它要求被害人必須因為您的恐嚇行為而「心生恐怖,產生不安的感覺」。如果對方根本不害怕,或者沒有因此感到不安,那麼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就不完整。
您的權益保障:無罪推定與檢察官舉證責任
在刑事訴訟中,有兩條重要的法條是您的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認定)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代表,在法院判決您有罪確定之前,您都應被推定為無罪。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有犯罪事實,否則法院不能認定您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舉證責任)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這條明確指出,檢察官必須為他們對您的指控提出證據,並說服法院您確實犯罪。如果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讓法官形成有罪的確信,那麼法院就應該判您無罪。
法院如何判斷「恐嚇」?實務案例給您啟示
恐嚇罪的認定並非單憑被害人一句「我很害怕」就能成立。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客觀因素,進行「主客觀綜合判斷」。以下兩個實務案例,或許能幫助您更了解法院的判斷邏輯:
案例一:小陳的網路留言風波
小陳與女友分手後,情緒激動地在網路上傳送了一些訊息,像是「我喜歡慢慢來」、「我等你答案」、「要死的人」等,還傳送了幾張女友穿著圍裙、水手服的自拍照。前女友因此報警,指控小陳恐嚇她。
法院怎麼說? 法院仔細檢視了所有訊息內容,發現小陳傳送的照片並無不雅,而且他還曾說過「為了你好,我都處理掉了」,並在女友質疑他是否要「放火燒我全家」時,回答「我不會做的」。法院認為,「要死的人」指的可能是小陳自己,而「慢慢的」、「我等你答案」等語意不明,難以認定有加害生命、身體、名譽的意圖。此外,女友在第一次警詢時並未提及這些Line訊息,與後來偵查中的指述不符,其心生畏懼的真實性也因此受到質疑。最終,法院判決小陳無罪。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在判斷恐嚇內容時,會非常重視話語的明確性與具體性,而且會綜合前後文意來判斷,不會斷章取義。同時,被害人是否真的心生畏懼,也需要有其他客觀證據來補強,如果前後說法矛盾,或與常理不符,可能會影響其可信度。
案例二:老王與鄰居的口角
老王因為不滿鄰居在門口錄影蒐證,一時氣憤之下對鄰居說:「我每天拿菜刀對著你太太,我不會相信你不會有精神壓力…」。鄰居因此控告老王恐嚇。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老王提及「菜刀」是使用假設語氣,目的是希望鄰居「易地而處、將心比心」,停止錄影並離開現場,是基於保護家庭的立場,並非真的有恐嚇意圖。此外,鄰居遲至事發近六個月後才提起告訴,這與他聲稱心生畏懼的情狀有所矛盾。最終,法院判決老王無罪。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強調,即使言詞聽起來帶有威脅性,法院仍會審酌全部內容及現場情境,探究話語的真正目的。如果其目的並非加害,而是基於其他正當理由(如勸退、保護),則可能不構成恐嚇。被害人事後反應(例如報案時間)也是判斷其是否心生畏懼的重要依據。
身為被告,您可以怎麼做?
- 保持冷靜,釐清事實: 回想事情的來龍去脈,您說了什麼?對方說了什麼?當時的情境如何?是否有其他人在場?
- 收集有利證據: 任何能證明您言詞並非恐嚇,或對方並未真正心生畏懼的證據,都非常重要。例如:對話紀錄(Line、簡訊、Email)、錄音、錄影、監視器畫面、其他證人證詞、您與對方過去的互動模式、甚至對方事後仍與您互動的證據等。
- 理解舉證責任: 請記住,是檢察官必須證明您有罪,而不是您要證明自己無罪。他們需要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讓法院相信恐嚇罪的所有構成要件都已滿足。
- 針對「致生危害於安全」抗辯: 如果您認為對方並未真正心生畏懼,或者對方的心生畏懼並非您言詞所致,而是另有其他原因,這是您抗辯的重點。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對方在事發後並無異常反應、延遲報案、或仍與您維持正常互動等。
結論:理解法律,沉著應對
面對恐嚇罪的指控,理解法律構成要件至關重要。恐嚇罪並非單純的「說了氣話」或「讓對方不舒服」就會成立,它要求明確的惡害通知,更重要的是,必須實際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危害安全」的結果。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客觀情境、言詞脈絡、被害人反應等因素,不會僅憑單方說詞。請您務必沉著應對,收集有利證據,釐清事實,為自己爭取清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的話語會被認定為「恐嚇」?
A: 恐嚇罪的「惡害通知」必須是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加害,且內容要足夠明確、具體。如果只是模糊不清、語意不明的氣話,或有其他合理解釋,法院會綜合前後文意判斷,不一定構成恐嚇。
Q: 對方說他很害怕,我就一定會被判有罪嗎?
A: 不一定。恐嚇罪是「結果犯」,必須真的「致生危害於安全」,也就是被害人確實心生畏懼、感到不安。但法院不是只聽被害人單方面說詞,會綜合考量客觀因素,例如:您與對方的關係、當時的語氣、前後文脈絡、對方事後反應(有沒有立刻報警?有沒有繼續與您協商?),如果被害人的說詞與客觀事實矛盾,或報案時間拖延太久,可能會影響其可信度。
Q: 如果我只是說氣話,沒有真的要傷害對方,還會構成恐嚇罪嗎?
A: 恐嚇罪不要求行為人真的有加害的意圖,只要客觀上您說的話足以讓對方產生畏懼,且對方確實因此心生不安,就可能構成。但如果您的話語在整體情境下有其他合理的解釋,或者被害人並未真正感到畏懼,這會是您辯護的重點。
Q: 檢察官要怎麼證明我犯了恐嚇罪?
A: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必須對您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他們需要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有「惡害通知」的行為,而且這個行為確實導致被害人「心生畏懼,產生不安」。如果證據不足以讓法院確信您有罪,您應被推定為無罪。
Q: 恐嚇罪的罰則大概是怎樣?
A: 根據《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具體判決會考量案件情節、對被害人影響程度、被告是否有悔意等因素。
Q: 萬一我被起訴了,該怎麼辦?
A: 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靜,不要慌張。仔細回想事發經過,收集所有有利於您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錄音、證人等。在偵查或審判階段,您可以針對檢察官的指控提出抗辯,例如指出對方所言不實、您言詞並非恐嚇、或對方並未心生畏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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