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傳票或警方通知,被指控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想必您現在心情忐忑不安。面對陌生的法律程序,許多疑問可能湧上心頭:這到底是什麼罪?案件會怎麼進行?我該如何保護自己?別擔心,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恐嚇罪的告訴與自訴程序,幫助您理解身處的法律階段,並提供實用的應對指引,讓您不再茫然。
什麼是「恐嚇危害安全罪」?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刑法》上所說的「恐嚇危害安全罪」究竟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305條規定: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這個罪名指的是,如果您被指控對他人說了或做了某些讓對方感到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受到危害的事情,並且因此讓對方產生了不安或恐懼的心理,就可能構成此罪。這裡的「加害」不一定真的動手,只要讓對方感到威脅就可能成立。
案件如何啟動?告訴與自訴的區別
當您被指控恐嚇罪時,案件通常會透過兩種方式啟動:告訴(公訴)或自訴(私人訴訟)。
告訴: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追訴
這是最常見的模式。當被害人向警方報案或直接向檢察署提出「告訴」後,檢察官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的規定,啟動偵查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這表示,一旦檢察官得知有犯罪嫌疑,無論是透過被害人告訴或其他管道,都必須開始調查。恐嚇危害安全罪通常屬於 「非告訴乃論之罪」 ,這意味著一旦案件進入偵查,即使被害人後來想撤告,檢察官仍有權繼續追查,並決定是否起訴您。
自訴: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告
相較於告訴,自訴較為少見。這是指犯罪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審判被告。然而,《刑事訴訟法》對於自訴有嚴格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是「公訴優先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檢察官已經針對同一個案件啟動了偵查,被害人就不能再提起自訴,以免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和判決衝突。但這裡有兩個例外:
- 告訴乃論之罪: 如果涉及的罪名是「告訴乃論之罪」(例如過失傷害),且由被害人直接提起自訴,則不受此限制。但恐嚇危害安全罪通常不是告訴乃論,所以這個例外對恐嚇被告來說較不適用。
- 准許提起自訴: 這是比較新的機制。如果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不起訴,而被害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開始偵查」的認定與「准許提起自訴」的挑戰
您可能會問,檢察官什麼時候才算「開始偵查」?實務上,這不單純指案件分到檢察官手上,而是指檢察官實質上已經開始發動偵查權,進行調查。如果檢察官只是初步看過資料就簽結,沒有實質調查,那麼被害人仍有可能提起自訴。
而 「准許提起自訴」 更是您需要特別留意的環節。即使檢察官偵查後做出不起訴處分,被害人若不服,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向法院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告訴人不服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法院在審查時,會檢視偵查卷證,判斷您的行為是否「足認有犯罪嫌疑」,也就是說,法院會重新評估您的行為是否有很高的可能性會被判有罪。如果法院認為有,就會裁定准許被害人提起自訴。這表示,即使您一度被不起訴,仍有可能在法院的裁定下,再次面臨訴訟。
實務案例解析:程序如何影響你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看看這些程序規定如何影響您的案件。
案例一:檢察官已偵查,被害人不能再自訴
小陳被指控對同事阿華說出威脅性言論,阿華隨即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接案後,啟動了偵查程序,並傳喚小陳說明。後來,檢察官偵查終結,對小陳做出了不起訴處分。阿華不服,想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然而,法院認為,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且檢察官已經實質開始偵查並做出了處分,依據「公訴優先」原則,阿華不得再行自訴。最終,法院判決阿華的自訴不合法,不予受理。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檢察官已經介入偵查,對於恐嚇這種非告訴乃論的罪名,被害人通常就無法再自行提起自訴。
案例二:檢察官不起訴,但法院裁定准許自訴
小李因與人發生爭執,被對方指控恐嚇。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證據不足,對小李做出了不起訴處分。小李本以為事情告一段落,但沒想到被害人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審閱了檢察官的偵查卷證後,發現小李的行為雖然不構成恐嚇罪,但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例如,以言語威脅逼迫對方做不願做的事),且有足夠的犯罪嫌疑。因此,法院裁定准許被害人提起自訴,小李必須再次面對訴訟程序。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檢察官不起訴,案件也可能因為「准許提起自訴」的新機制而重新啟動。法院會仔細審查,判斷是否有足夠證據讓您被起訴。
恐嚇被告的應對指南
面對恐嚇罪的指控,理解程序是第一步,接下來是妥善應對:
- 保持冷靜,理解程序: 收到任何通知(傳票、警詢通知等),先確認發文機關、事由、時間地點。這是您了解案件進展的依據。
- 準備事實經過: 回想事件發生的完整過程,包括時間、地點、人物、對話內容等。這些細節對您的說明至關重要。
- 妥善保管證據: 如果您有任何能證明自己清白或解釋情況的證據(例如通訊紀錄、監視器畫面、證人等),請務必妥善保存。
- 謹慎應對偵查與審判: 在警詢或偵查庭上,您有權利保持緘默,或在充分理解後再回答問題。所有陳述都可能成為證據。
- 了解「非告訴乃論」的意義: 由於恐嚇罪通常是非告訴乃論,這表示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即使您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檢察官或法院仍可能繼續追訴。和解雖然有助於爭取減輕刑責,但並非絕對免除責任。
結論
被指控恐嚇罪,確實令人焦慮,但請記住,這是一個需要冷靜面對的法律程序。從檢察官的「告訴」到被害人的「自訴」,每個階段都有其特定的規則與應對方式。理解《刑法》第305條的構成要件、公訴優先原則、以及最新的「准許提起自訴」機制,將幫助您更清晰地看清前方的道路。妥善準備、理性應對,是您在法律程序中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指控恐嚇,但我覺得自己沒有恐嚇意圖,該怎麼辦?
A: 恐嚇罪的構成,除了行為本身,還需考量行為人是否有使對方產生危害於安全的意圖,以及對方是否確實因此感到不安。您需要整理事件發生的完整經過,包括當時的語氣、上下文、您與對方的關係,以及是否有其他證據(如通訊紀錄、證人)能證明您的真實意圖並非恐嚇。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清晰地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這些情況,有助於釐清事實。
Q: 恐嚇罪會判很重嗎?有沒有可能只是罰錢?
A: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法定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這表示刑度相對較輕,有機會是拘役或罰金,甚至緩刑。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犯案動機、手段、恐嚇內容的嚴重性、對被害人造成的影響、您是否有前科、以及您在訴訟中的態度等因素來判斷。如果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展現悔意,通常有助於爭取較輕的處罰。
Q: 如果檢察官偵查後不起訴我,是不是就代表我完全沒事了?
A: 不一定。雖然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通常意味著您暫時脫離了公訴程序的追訴,但被害人仍有可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的『准許提起自訴』機制,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要求法院重新審查。如果法院審查後認為您的行為確實有足夠的犯罪嫌疑,可能會裁定准許被害人提起自訴,屆時您仍需面對法院的審判程序。因此,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仍需留意是否有後續的聲請自訴程序。
Q: 我收到警方通知要去做筆錄,我需要準備什麼?
A: 前往警局做筆錄前,建議您先回想事件的完整經過,包括時間、地點、人物、對話內容、以及任何可能相關的細節。如果您有任何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例如通訊紀錄、錄音、錄影、或能證明您不在場的證據,請務必妥善保管並考慮提供。在筆錄過程中,您可以要求看清楚筆錄內容,確認無誤後再簽名,若有不清楚或不認同的地方,應當場提出更正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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