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中成員不幸遭遇傷害,身為家屬,除了心疼與擔憂,更可能面臨複雜的法律程序。尤其當傷害事件涉及「告訴乃論」的罪名時,許多疑問隨之而來:我們該在什麼時候提告?提告後如果想和解,撤回告訴會不會有問題?身為「律點通」,我們深知您此刻的焦慮與無助,因此特別為您整理這份指南,希望能幫助您釐清傷害罪告訴乃論的法律要點,掌握保障家人權益的關鍵步驟。
傷害罪是什麼?為什麼是「告訴乃論」?
在台灣的法律中,傷害罪主要分為兩種:
- 普通傷害罪:指行為人故意對他人身體或健康造成損害,例如刻意毆打導致受傷。這規定在《刑法》** 第277條第1項**。
- 過失傷害罪:指行為人因疏忽、不小心而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例如開車不慎撞傷路人。這規定在《刑法》** 第284條前段**。
這兩種傷害罪,都屬於 「告訴乃論」 的範疇。什麼是「告訴乃論」呢?簡單來說,就是必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有權利的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法院才能審理。 如果沒有人提出告訴,原則上國家不會主動介入調查。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尊重被害人的意願,避免國家過度干預較輕微的犯罪。
《刑法》** 第287條前段**明確指出:
《刑法》第287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表示,對於您家人所遭受的傷害,若要追究對方刑事責任,您必須主動提出告訴。
「六個月」的黃金告訴期怎麼算?
既然傷害罪是「告訴乃論」,那麼提出告訴有時間限制嗎?答案是:有,而且非常重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237條第1項**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兩個關鍵點:
- 告訴期間是「六個月」 :從您知道加害人是誰的那一刻起,就開始計算。
- 起算點是「知悉犯人」 :這裡的「知悉犯人」並不是指知道發生了什麼事,而是指您明確知道是誰做了這件事,也就是加害人的身分。如果您一開始不知道是誰傷了您的家人,那麼告訴期間就不會開始計算,直到您知道加害人是誰為止。
告訴期間怎麼算才正確? 《刑事訴訟法》** 第65條**規定,期間的計算要依照《民法》的規定。而《民法》有兩個重要的計算原則:
- 始日不算入原則:
《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這表示,您知道加害人是誰的當天,不算入六個月的期間內,而是從隔天開始計算。
- 末日計算原則:
《民法》第121條第1項、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這代表,如果告訴期間從某個月的2號開始計算,那麼六個月後就是下一個月2號的前一天。例如,如果1月2日是起算日,那麼六個月後就是7月1日。如果遇到最後一個月沒有相對應的日期(例如1月31日開始計算六個月),那麼就以該月的最後一天(例如7月31日)為末日。
實務上,法院對於告訴期間的計算,目前普遍採「始日不算入」的原則,這對被害人是比較有利的,因為實際可使用的告訴期間會稍微多一天。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建議您在知悉加害人身分後,儘早提出告訴,並預留充裕的時間,避免因為計算誤差而錯失時效。
撤回告訴:一個不可逆的決定
在刑事案件中,家屬經常會考慮與對方和解。如果和解成功,是否就可以撤回告訴呢?撤回告訴又有什麼效力呢?
《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這表示,您必須在案件進入第一審法院審理,並且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才能撤回告訴。一旦案件進入第二審上訴程序,就不能再撤回了。
撤回告訴的重大影響:
《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2項**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句話非常重要,它代表著:一旦您撤回了告訴,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件傷害事實再次提出告訴了。 即使之後對方反悔、沒有履行和解協議,您也無法再透過刑事訴訟追究對方的傷害責任。這時,您可能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撤回告訴是一個不可逆的決定,務必在確認對方已完全履行和解條件,或者您已充分考慮所有後果後,再行撤回。此外,撤回告訴的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且無條件的,不能附帶任何前提。
實際情境案例:告訴與撤回的關鍵時刻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規定在實際生活中如何運用,我們來看兩個常見情境:
情境一:告訴期間的關鍵一天
住在台中郊區的張太太,她的獨生子小明在102年11月27日放學途中,被鄰居的轎車不慎擦撞,導致腳部受傷。張太太心急如焚,除了照顧小明,也考慮是否要對鄰居提告傷害。她聽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但不知道到底從哪一天開始算。如果從11月27日當天算起,那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就是5月26日;但如果從隔天11月28日算起,那最後一天就會是5月27日。
張太太在103年5月27日晚上才終於下定決心到警局報案並提出告訴。她很擔心是不是已經過了告訴期間。幸好,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明確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告訴期間的起算日(也就是張太太知悉犯人的11月27日)是不算入六個月內的,而是從隔天,也就是11月28日開始計算。 因此,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是103年5月27日24時。張太太在當天晚上22時16分提出告訴,並沒有逾期,她的告訴是合法的。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告訴期間的「始日不算入」原則,在關鍵時刻能為被害人多爭取到一天時間,但為了保險起見,仍建議您儘早行動,避免爭議。
情境二:附帶條件的撤回告訴可能無效
住在北部的林阿嬤,在一次社區活動中不小心被隔壁的王先生推倒,導致手腕骨折。經過協調,王先生表示願意賠償醫藥費和慰問金,並希望林阿嬤撤回告訴。林阿嬤心軟,便簽了一份「撤回告訴狀」,但她在狀子上寫了「待王先生將賠償金匯入指定帳戶後,始生撤回效力」。
然而,王先生遲遲沒有匯款,林阿嬤的傷勢也一直沒有復原。林阿嬤想繼續追究王先生的刑事責任,但王先生卻說她已經撤回告訴了。這時,法院會怎麼判斷呢?
法院認為,撤回告訴是一種非常嚴謹的法律行為,必須是明確且「無條件」的。 林阿嬤雖然簽了撤回告訴狀,但她附帶了「待王先生匯款後」這個條件。由於王先生並未實際履行匯款,這個條件並沒有成就,所以林阿嬤的撤回告訴,在法律上是沒有發生效力的。 原本的刑事訴訟程序仍然可以繼續進行。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與加害人和解時,千萬不要輕易簽署附帶條件的撤回告訴狀,或者在對方還沒有完全履行賠償前就提交撤回告訴狀。務必確認賠償完全到位,再提出撤回告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給被害人家屬的實用建議
面對傷害事件,身為被害人家屬,您可以這樣做來保障家人的權益:
- 掌握黃金告訴期:一旦確認加害人身分,請務必在六個月內向警方或檢察署提出告訴。時間寶貴,切勿拖延。
- 明確表達提告意願:在製作筆錄或偵查過程中,清晰、堅定地表達您希望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意願,避免任何模棱兩可的陳述。
- 謹慎考慮撤回告訴:撤回告訴是不可逆的。在和解時,請務必確保對方已完全履行賠償承諾,或者在您深思熟慮後,確認無其他疑慮,再提交無條件的撤回告訴狀。最好的做法是,在和解協議中明確約定,待賠償金全數支付後,才提出撤回告訴狀。
- 保存所有證據:包括醫療證明、診斷書、監視器畫面、錄音錄影、對話紀錄、和解協議書、匯款證明等,這些都是未來訴訟或求償的重要依據。
結論
面對親人受傷,您的心力交瘁可想而知。透過這篇文章,我們希望能幫助您對傷害罪「告訴乃論」的相關法律規定有更清晰的認識,特別是告訴期間的計算與撤回告訴的關鍵影響。掌握這些基本知識,能讓您在法律程序中,更有方向與力量,為您的家人爭取應有的正義與權益。請記住,您的行動,是保護家人最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告訴乃論」?傷害罪屬於嗎?
A: 「告訴乃論」是指某些犯罪,必須由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主動提出告訴,國家偵查機關才會介入調查與起訴。如果沒有人提告,原則上國家不會主動追究。《刑法》上的普通傷害罪(故意傷害)和過失傷害罪,都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名。
Q: 傷害罪的告訴期間是怎麼計算的?
A: 傷害罪的告訴期間是六個月,從「知悉犯人」的那一刻起算。「知悉犯人」是指您明確知道加害人是誰。根據民法規定,告訴期間的起算日(知悉犯人當天)不算入六個月內,而是從隔天開始計算。例如,若1月1日知悉,則從1月2日開始算,6個月後為7月1日。
Q: 提告後,如果對方想和解,可以撤回告訴嗎?
A: 可以,但必須在刑事案件的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撤回。一旦進入第二審或更審程序,就不能撤回了。撤回告訴通常是和解協議的一部分,但務必確保和解條件(特別是賠償金)已完全履行,再進行撤回。
Q: 撤回告訴後,以後還能再提告嗎?
A: 不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一旦撤回告訴,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件傷害事實再次提出告訴了。即使加害人之後反悔,沒有履行和解協議,您也無法再以刑事方式追究其傷害責任,可能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撤回告訴是一個不可逆的決定,務必謹慎。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沒收資產能發還嗎?看懂法律眉角與申請攻略
資產被沒收,還有機會拿回來嗎?這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沒收物與追徵財產的發還程序,包括誰有資格申請、時效限制、必備文件與實務案例。無論你是受害者或相關人士,都能了解如何依法保障自身權益,避免錯失申請時機。
犯罪所得被沒收?家屬如何申請發還財產指南
面對親人遭遇犯罪的財產損失,當法院判決沒收犯罪所得時,家屬如何合法追回?本文為家屬被害人詳解沒收資產發還申請程序,從法條依據、申請要件、應備文件到實務流程,幫助您掌握關鍵的「一年時效」與「權利證明」,並解答常見疑問,讓您不再迷惘。
沒收資產怎麼拿回?被害人權益指南
您的財產因犯罪案件被沒收或追徵了嗎?這篇指南將詳細解析台灣刑事訴訟法中,沒收物與追徵財產的發還申請程序。我們將帶您了解黃金一年期限、必備文件、多方爭議處理等關鍵步驟,助您有效率地取回屬於您的合法權益,不再茫然失措。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