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重傷害與普通傷害:家屬必知法律判斷與權益

重傷害與普通傷害:家屬必知法律判斷與權益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事法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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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親友不幸受傷:釐清「重傷害」與「普通傷害」的法律關鍵

親愛的被害人家屬,您們好。我們理解,當摯愛的親友遭受不法侵害,身心承受巨大痛苦時,除了關懷與陪伴,心裡一定也充滿了許多疑問與焦慮。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光是區分「普通傷害」與「重傷害」就可能讓人感到無所適從,更遑論這兩者的認定將直接影響到加害者的刑責,以及您們親友未來求償的依據。

律點通深知您們的困境,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們詳細解析台灣刑法中關於傷害罪的判斷標準,特別是「重傷害」與「普通傷害」的關鍵差異。我們將帶您了解法條定義、法院如何判斷,並提供實務上可以留意的重點,希望能幫助您們在艱難時刻,更好地理解法律,為親友爭取應有的權益。

一、刑法上「重傷」的定義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法律上對於「重傷」的明確定義。這不是單純看傷勢嚴重與否,而是有其具體的判斷標準,明定在《刑法》中。

《刑法》第10條第4項,清楚列出了「重傷」的七種情況:

《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簡單來說,所謂的「重傷」,指的是對身體某個部位的功能造成了「毀敗」(完全喪失)或「嚴重減損」(功能大幅度退化,且難以恢復),甚至是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例如,眼睛失明、聽力喪失、手腳功能嚴重受損,或是造成永久性的重大病變等。判斷是否達到「嚴重減損」,法院會考量被害人經過治療後,功能是否仍無法回復、恢復緩慢或停滯,以及對其日常生活、工作能力是否有顯著影響。

二、傷害罪的兩種主要類型:罰責大不同

在台灣的刑法中,與「傷害」相關的罪名主要有兩種,它們的名稱很相似,但構成要件與刑責卻大相徑庭:

1. 普通傷害罪 與 傷害致重傷罪(《刑法》第277條)

這條法條涵蓋了「普通傷害」和一種特殊的「重傷」情況: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普通傷害罪(第1項):如果加害者只是想讓對方受傷,並沒有要造成嚴重後果的意圖,而實際造成的也是輕微或一般的傷害,例如:皮肉傷、骨折但可完全恢復等,就會成立普通傷害罪。刑責相對較輕。
  • 傷害致重傷罪(第2項):這是一種「加重結果犯」。意思是,加害者當初只有想讓對方「普通受傷」的意圖,但萬萬沒想到,他的行為卻意外地導致被害人受了《刑法》第10條第4項所定義的「重傷」。這時,即便加害者沒有要讓對方重傷的意圖,也會因為這個「重傷結果」而承擔更重的刑責。

2. 重傷害罪(《刑法》第278條)

這條法條的刑責比前述的傷害罪更重,關鍵在於加害者的「意圖」:

《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重傷害罪(第1項):如果加害者從一開始就明確地想要讓對方受重傷,例如:蓄意毀容、砍斷手腳等,即使最終傷勢沒有達到重傷(未遂),只要他有這個意圖並實際動手了,就可能構成重傷害罪。
  • 重傷害未遂犯(第3項):加害者有重傷的故意並著手實行,但重傷結果卻沒有發生。

三、關鍵區別:加害者的「主觀意圖」

看到這裡,您可能已經發現,「重傷害罪」與「傷害致重傷罪」最核心的區別,就在於加害者在施暴當下的「主觀意圖」

罪名加害者施暴時的「主觀意圖」法定刑度(參考)說明
普通傷害罪僅有使人普通受傷的意圖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實際結果也是普通傷害
傷害致重傷罪僅有使人普通受傷的意圖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卻意外導致《刑法》第10條第4項的「重傷」結果
重傷害罪從一開始就有使人受重傷的意圖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無論是否真的造成重傷,只要有此意圖並動手

由於「意圖」是內心的想法,我們無法直接看到。因此,法院在判斷加害者是否有「重傷意圖」時,會綜合考量許多客觀事實,來推斷加害者的真實意圖,例如:

  • 使用的兇器:是徒手、一般棍棒,還是刀械、腐蝕性液體等危險物品?兇器的鋒利程度、殺傷力如何?
  • 攻擊的部位:是攻擊四肢、軀幹等非致命部位,還是頭部、臉部、重要臟器等容易造成重傷或死亡的要害?
  • 攻擊的力道與次數:是輕輕一推,還是猛烈、持續、反覆地攻擊?
  • 衝突的起因與背景:加害者與被害人之間是否有深仇大恨?衝突是否突然爆發?
  • 加害者事後態度:施暴後是否有積極救助、悔意?

四、實際案例解析:從判決看傷害罪的認定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您理解法院如何從客觀事實推斷加害者的主觀意圖。

案例一:西瓜刀砍人致重傷案

小陳與小林在一次口角衝突中,小陳情緒失控,拿起一把鋒利的西瓜刀,朝著手無寸鐵的小林猛力揮砍。小林雖試圖閃躲,但左手仍被砍中多刀,導致其手腕的神經、肌腱嚴重斷裂,左手功能大幅受損,經治療評估後,醫師表示左手功能約減損40%,且無法完全恢復。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定小陳主觀上具有重傷害的不確定故意。為什麼呢?雖然小陳可能沒有明確說出「我要廢掉你的手」,但法院綜合判斷以下事實:

  • 兇器極具殺傷力:西瓜刀刀鋒銳利,非一般鬥毆常用之物。
  • 攻擊部位與力道:小陳在人數佔優勢的情況下,仍持續朝小林左手這種重要肢體揮砍數刀,且小林已無力反擊仍持續攻擊,顯示其下手力道之重。
  • 加害者智識程度:小陳身為成年人,應當知道持刀猛砍他人手部,極可能造成手部功能嚴重受損的結果。

這些客觀事實讓法院認為,小陳即便沒有直接意圖讓小林重傷,但他應該已經預見到他的行為可能導致重傷結果,卻仍然不顧一切地為之,因此構成重傷害罪

案例二:鐵鉤攻擊頭部致重傷案

老張與老李因行車糾紛發生爭執並互相鬥毆。過程中,老李先持鐵鉤攻擊老張,但隨後老張奪下鐵鉤,並在老李已無還手能力的情況下,持續持鐵鉤猛烈攻擊老李的頭部十數次,甚至鐵鉤落地後,老張還撿起來繼續攻擊。最終,老李因頭部重創,導致左眼視力嚴重減損、鼻骨骨折,甚至嗅覺和味覺都永久喪失。

在本案中,法院同樣認定老張主觀上已從原來的普通傷害意圖,提升為重傷害的不確定故意。法院的理由是:

  • 攻擊停止與否:即使衝突起因於互毆,但當老李已經失去反擊能力後,老張仍持續且猛烈地攻擊其頭部要害部位,顯示其意圖已非單純的傷害。
  • 攻擊方式與結果:持續用鐵鉤攻擊頭部,且力道之大連鐵鉤都變形,導致被害人多項感官功能永久喪失,這些都強烈暗示加害者對可能造成的重傷結果有明確預見。

這兩個案例都說明了,法院在判斷「重傷害」或「傷害致重傷」時,並非單純看被害人傷勢有多嚴重,更重要的是,會仔細審視加害者當時的「動機」、「行為模式」、「使用的工具」以及「攻擊的部位與程度」,來推斷他是否有造成重傷的意圖。

五、家屬該怎麼辦?實務操作指南

作為被害人家屬,在面對這類案件時,有幾個重要的實務建議可以幫助您:

  • 證據保全最關鍵
  • 醫療診斷證明與病歷:這是判斷傷勢程度最重要的依據。務必請醫師詳細記載傷勢狀況、治療過程、是否會留下後遺症,以及對身體功能、日常生活能力的影響程度。
  • 傷勢照片/錄影:從受傷當下到治療過程,持續記錄傷勢變化,這能直觀呈現傷害的嚴重性。
  • 現場證據:案發現場照片、錄影、加害者使用的兇器等,都是推斷加害者犯意的關鍵。
  • 證人證詞:如果現場有目擊者,他們的證詞對於釐清案發經過與加害者行為模式至關重要。
  • 積極尋求專業醫療鑑定
  • 對於傷勢是否達到《刑法》第10條第4項所定義的「重傷」,特別是「嚴重減損」或「重大不治、難治」的判斷,法律上高度仰賴專業醫師的鑑定報告。
  • 鑑定報告應盡可能量化功能減損程度,並明確說明預後狀況(是否能恢復、恢復程度如何)。這份報告對法院認定傷勢至關重要。
  • 理解「主觀意圖」的重要性
  • 雖然您無法直接證明加害者的內心想法,但您可以協助檢警或法院蒐集與呈現上述提到的客觀事實(例如:加害者攻擊的部位、使用的兇器、攻擊的力道與次數、是否有持續攻擊等),這些都能幫助法院推斷加害者的主觀意圖,進而影響最終的罪名認定與刑責。

結語:理解法律,為愛的人爭取正義

親愛的被害人家屬,我們知道這是一段漫長且艱辛的過程。但請相信,理解法律是您們為親友爭取正義的第一步。區分「普通傷害」與「重傷害」,不僅關係到加害者的刑責輕重,也直接影響到被害人未來請求民事賠償的基礎。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們帶來一些幫助,讓您們在面對法律程序時不再感到那麼無助。請務必記住,仔細保全證據、積極配合醫療鑑定,並提供所有有利於推斷加害者意圖的客觀事證,這些都將是您們維護親友權益的重要力量。願您們和親友都能早日走出陰霾,迎向康復與希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親友的傷勢是否達到法律上的「重傷」?

A: 判斷是否構成「重傷」,最主要依據《刑法》第10條第4項的具體定義。您需要收集完整的醫療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特別是關於傷勢對身體機能(如視力、聽力、肢體功能等)的「毀敗」或「嚴重減損」程度。法院通常會委託專業醫師進行鑑定,評估傷勢是否屬於「重大不治或難治」。建議您與主治醫師詳細討論傷勢預後,並請醫師在診斷證明中詳盡描述功能受損情況。

Q: 為什麼加害者有沒有「重傷的意圖」這麼重要?

A: 加害者是否有「重傷的意圖」,是區分「傷害致重傷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和「重傷害罪」(《刑法》第278條)的關鍵。如果加害者有重傷的意圖,即使最終傷勢沒有達到重傷,他仍可能構成「重傷害未遂罪」,刑責較重。如果他只有普通傷害的意圖,卻意外造成重傷,則構成「傷害致重傷罪」,刑責也比普通傷害重,但通常會比有重傷故意的情形輕。意圖的認定會直接影響罪名、法定刑度,進而影響法院的判決結果。

Q: 除了醫療報告,還有哪些證據對案件認定有幫助?

A: 除了醫療報告,其他能幫助證明加害者「主觀意圖」的客觀證據都非常重要。這包括:案發現場的照片或錄影(顯示攻擊位置、方式)、加害者使用的兇器(刀械、棍棒、腐蝕液體等)、加害者攻擊的力道、次數及持續時間、被害人受傷的部位(是否為頭部、臉部、重要臟器等要害)、加害者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及衝突背景、以及加害者在施暴前、施暴中、施暴後的態度(例如有無停手、有無施救)。這些都能幫助檢察官和法官更全面地評估案情。

Q: 如果案件進程中,傷勢狀況改變了,會影響罪名認定嗎?

A: 會的,傷勢狀況的變化可能影響罪名的認定。法律上判斷重傷程度,不僅看受傷當下,更會考量經過相當治療後,傷勢的最終恢復狀況。例如,如果一開始看似嚴重的傷勢,經過治療後完全康復且無功能減損,可能就不會被認定為重傷。反之,若初期評估為普通傷害,但後續惡化或出現無法回復的重大後遺症,則可能重新評估為重傷。因此,持續的醫療追蹤和更新的診斷證明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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