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衝突被控傷害?驗傷單非萬能!被告必看法律解析
在職場上,衝突有時難以避免。當您不幸捲入糾紛,甚至被指控傷害,對方提出一份「驗傷診斷書」時,是否讓您感到焦慮與無助?這份薄薄的紙張,在法律上究竟有多大的份量?它會直接證明您有罪嗎?
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剖析驗傷診斷書在台灣傷害罪案件中的法律地位。理解其效力與限制,將是您應對指控、有效捍衛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傷害罪的法律定義:您必須先了解
首先,我們要釐清「傷害罪」在法律上的定義。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傷害罪並非僅指造成流血或骨折等明顯外傷,也包括對他人身體機能或健康的損害。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文說明,只要您對他人實施了造成身體或健康受損的行為,且有傷害的故意,就可能構成傷害罪。驗傷診斷書在此扮演的角色,就是用來證明被害人身體或健康確實受損的客觀事實。
驗傷診斷書在法庭上的「證據能力」
驗傷診斷書是由醫師在法庭外製作的書面文件,原則上屬於「傳聞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傳聞證據原則」,這類證據通常不能直接作為證據。然而,驗傷診斷書之所以能被法院採納,是因其符合一項重要的例外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業務文書例外)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
這條文賦予了驗傷診斷書在大多數情況下的「證據能力」,也就是可以被法庭採納為證據的資格。為什麼呢?
- 特信性: 醫師是專業人士,在執行醫療業務時,通常會基於客觀事實和專業知識進行診斷與記錄。他們與病患之間通常沒有特殊恩怨,其製作目的並非為了訴訟,因此內容具有較高的可信賴性。
- 業務性: 依據《醫師法》第12條和第17條,醫師在執行業務時,本就應製作病歷並應患者要求交付診斷書,這是其例行性醫療業務的一部分。
除非診斷書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例如:製作過程有重大瑕疵、醫師與當事人有特殊利害關係、或內容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否則,法院通常會認定驗傷診斷書具有證據能力。
關鍵區別:「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雖然驗傷診斷書大多具有「證據能力」(可以被採納),但這不代表它具有絕對的「證明力」(證明事實的強度)。這是身為被告的您,最需要理解的關鍵!
驗傷診斷書僅能證明「有傷」的事實,但它不能單獨證明「是您造成的傷」,也不能證明「傷勢與您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最終會綜合所有證據,包括告訴人證詞、證人證詞、監視錄影、現場勘驗等,來判斷是否有罪。
實務案例解析:驗傷單的雙面刃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的實務案例,來看看驗傷單在法庭上如何影響判決:
案例一:當驗傷單成為定罪關鍵
小王與同事阿德在辦公室發生激烈口角,阿德怒氣沖沖地指控小王推了他一把,導致他左臉頰紅腫。阿德當天立即前往醫院就醫,取得了一份明確的顏面挫傷診斷書。公司監視器畫面也顯示,小王確實有朝阿德揮動手臂的動作,雖然沒有直接拍到擊中瞬間,但與阿德的說法吻合。
在法庭上,法院認定阿德的驗傷診斷書具有證據能力,且阿德前後陳述一致,加上監視器畫面的佐證,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最終,法院綜合這些證據,認定小王確實對阿德造成了傷害,判決小王有罪。
案例啟示: 當驗傷單記載的傷勢與告訴人陳述、現場客觀證據(如監視器)能夠相互印證、環環相扣時,其證明力會非常強大,足以支持法院做出有罪判決。
案例二:驗傷單在手,卻無法定罪?
在一次部門聚餐後,同事小陳指控您在爭執中推倒了他,導致膝蓋挫傷,並提出了醫院開立的驗傷診斷書。然而,在警方偵訊和法庭訊問中,小陳對事發經過的描述卻前後矛盾,有時說是被推倒,有時又說是不小心跌倒。現場也沒有其他同事明確看到您推倒小陳,監視器也因角度問題無法清楚呈現。
法院審理後指出,雖然小陳提出了驗傷診斷書,證明他確實有受傷,但驗傷診斷書無法獨立證明傷害行為是由您所為。更重要的是,小陳對受傷情節的描述存在瑕疵且前後不一,缺乏其他可靠的補強證據。最終,法院認為公訴人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您有傷害犯行,判決您無罪。
案例啟示: 驗傷診斷書雖然重要,但它並非唯一的證據。若告訴人的陳述前後矛盾、不可信,或缺乏其他客觀證據(如證人證詞、監視器畫面)來補強驗傷單,即使有驗傷單,法院也可能因證據不足而無法認定您有罪。
面對傷害指控,身為被告的您能怎麼辦?
- 保持冷靜,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若您並未實施傷害行為,或行為有正當理由(如正當防衛),應積極蒐集不在場證明、監視器畫面、通聯記錄、電子郵件、簡訊等,以及尋找能夠作證的同事或證人。這些都能幫助您證明清白或釐清事實。
- 仔細檢視對方的驗傷單:
- 時間點: 對方就醫驗傷的時間點與案發時間是否相隔過久?時間拖延可能導致傷勢的因果關係不明確。
- 傷勢不符: 驗傷單記載的傷勢是否與對方指控的施暴方式或部位不符?例如,對方說您打他臉,但驗傷單卻顯示腳踝受傷。
- 其他原因: 傷勢是否可能由其他原因造成,而非您的行為所致?例如,對方本身有舊傷,或近期曾發生其他意外。
- 注意告訴人的陳述: 仔細聆聽或檢視對方在警詢、偵查或法庭上的陳述。若其說法前後不一、反覆不定,或與客觀事實、其他證據有明顯矛盾,這將是您質疑其證明力的重要切入點。
結語
驗傷診斷書在傷害罪案件中確實是關鍵證據,但它並非絕對的「定罪證明」。身為職場衝突的被告,您應理解其法律效力與限制,並積極檢視案件中的所有證據,尤其是告訴人的陳述與其他補強證據。冷靜分析、積極應對,才能有效捍衛您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對方提出驗傷單,我是否一定會被判有罪?
A: 不一定。驗傷診斷書主要證明對方有受傷的事實,但無法單獨證明傷勢是由您造成,或您有傷害的故意。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包括告訴人的證詞、證人證詞、監視器畫面等。如果告訴人陳述前後矛盾,或傷勢與您被指控的行為不符,驗傷單的證明力就會大打折扣。
Q: 對方驗傷的時間點很重要嗎?
A: 非常重要。如果對方是在案發後很久才去驗傷,這會增加傷勢與您行為之間因果關係判斷的難度。特別是針對外觀不明顯的內傷或慢性傷勢,時間拖延會讓醫院難以確認傷勢是否與該次衝突直接相關,這會削弱驗傷單的證明力。
Q: 我該如何質疑對方驗傷單的證明力?
A: 您可以從幾個角度質疑:1. 驗傷時間點: 是否與案發時間相隔過久?2. 傷勢不符: 驗傷單記載的傷勢是否與對方指控的施暴方式或部位不符?3. 其他原因: 傷勢是否可能由其他原因(如舊傷復發、其他意外)造成?4. 告訴人陳述矛盾: 告訴人對事發經過或傷勢的描述是否前後不一或與客觀事實矛盾?
Q: 如果我認為是對方先動手,我該怎麼辦?
A: 若您認為是對方先動手且您是基於正當防衛,您也應立即就醫驗傷,並保留所有證據(如衣物、現場照片、錄音錄影等),並主動向警方或檢察官說明情況,提出自己的主張。在互毆的情況下,雙方都可能構成傷害罪,且通常無法主張正當防衛,因此更應釐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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