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被告必看:驗傷單的法律攻防戰略
當您不幸面臨傷害罪的指控,尤其當對方提出了「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時,心中肯定充滿疑惑與不安。這份醫療文書在傷害案件中確實關鍵,但它並非絕對的「鐵證」。作為傷害被告,您需要了解驗傷單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有效檢視、甚至挑戰其證明力,才能在訴訟中捍衛自身權益。
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解析驗傷單在傷害罪中的地位,並透過實際案例,教您判斷驗傷單的「強度」,以及身為被告,您可以採取的應對策略。
驗傷單在傷害罪中的關鍵地位
在台灣,《刑法》第277條規範傷害罪,其成立需具備三個核心要素:行為(造成傷害的舉動)、結果(被害人實際受有身體或健康損害,如挫傷、瘀青、骨折等,而非單純主觀疼痛)、故意(主觀上有傷害意圖)。若無實際傷害「結果」,傷害罪便不成立。
然而,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條文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和「證據裁判原則」。意即在法院判您有罪前,您均為無罪。檢察官必須提出充足證據證明您有罪,否則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諭知無罪判決。
那麼,驗傷單如何成為證據呢?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驗傷診斷證明書由醫師依《醫師法》規定製作,屬於「業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可被法庭作為證據)。
但這不代表驗傷單內容就百分百正確。法院會評估其「證明力」(證據的說服力)。影響證明力的關鍵因素包括:就診時間點、傷勢描述的客觀性(是否有明確瘀青、腫脹等)、傷勢與行為的關聯性,以及是否有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等「補強證據」相互印證。
案例解析:驗傷單如何影響判決?
以下兩個實務案例,讓您了解驗傷單在法庭攻防中的重要性:
案例一:驗傷單內容矛盾,法院判決無罪
小陳被控推倒對方。對方提交兩份不同醫院的驗傷單,一份記載頭部撞擊與肩頸挫傷,另一份卻記載手肘和腳踝瘀傷,且肩頸無明顯外傷。對方在法庭上的陳述,也與這兩份驗傷單內容有所出入。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驗傷單前後矛盾且與其陳述不符,對傷害事實證明存疑。依「罪疑唯輕」原則,判決小陳無罪。
給您的啟示:若對方驗傷單內容不一致,或與其陳述矛盾,這是您可以提出質疑的機會!
案例二:僅憑主觀疼痛,恐難構成傷害
阿華在一次肢體衝突後被控傷害。對方驗傷單記載「左手背及右大腿壓痛」,但醫師說明這是基於對方主訴,理學檢查無客觀瘀青、紅腫等外傷。且對方是在事件發生隔天才就醫。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刑事「傷害」需身體或健康受客觀損害,單純「壓痛」或「疑似」傷勢,無客觀外傷佐證,不足以構成傷害。最終,判決阿華無罪。
給您的啟示:若驗傷單僅記載主觀「疼痛」、「不適」而無明確客觀外傷,可主張不足以構成傷害。延遲就醫也會削弱證明力。
傷害被告的實戰策略:如何應對驗傷單?
身為傷害被告,您可以從以下面向檢視與應對對方提出的驗傷單:
- 檢視就診的「時間點」 :對方是否立即就醫?延遲驗傷可能削弱傷勢與您行為的直接關聯性。
- 質疑傷勢的「客觀性」 :驗傷單記載的傷勢是否有明確客觀表徵?若僅憑「主訴疼痛」、「疑似挫傷」而無實際外傷或檢查結果,其證明力會大打折扣。
- 比對陳述的「一致性」 :對方在警方、檢察官、法庭上的陳述,是否與驗傷單的傷勢部位、程度完全吻合?前後矛盾是質疑點。
- 尋找「補強證據」 :您是否有不在場證明?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手機錄音錄影、目擊證人等,皆可證明事件真實情況,或證明傷勢並非您所造成,或程度被誇大。
結論
驗傷診斷證明書在傷害罪案件中確實是重要證據,但其證明力並非絕對。法院會綜合考量驗傷單內容、就診時間、傷勢客觀性、與其他證據吻合度以及告訴人陳述一致性等所有因素,來判斷傷害事實是否成立。
請記住,「無罪推定」是您最基本的權利。身為傷害被告,您應積極檢視對方提出的驗傷單,尋找不合理之處,並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充分理解這些法律原則和實務操作,將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告訴人延遲很久才去驗傷,這份驗傷單還有用嗎?
A: 驗傷單的證明力會因就診時間延遲而減弱。法院會質疑傷勢是否與您指控的行為有直接關聯,因為時間拉長,傷勢可能由其他原因造成。您可以提出這點來質疑其證明力。
Q: 驗傷單上寫「疑似挫傷」或只有「疼痛」,這算傷害嗎?
A: 刑法上的「傷害」通常需要有客觀的身體損傷,例如瘀青、紅腫、撕裂傷或骨折等。如果驗傷單僅憑告訴人主訴的疼痛、壓痛,或記載「疑似」傷勢,但沒有客觀可見的外傷或醫療檢查佐證,法院可能認為證據不足以構成刑法上的傷害,因為這難以排除合理懷疑。
Q: 我沒有動手,但對方有驗傷單,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應積極提出反證,證明您沒有實施傷害行為或沒有造成傷害結果。例如,提供不在場證明、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手機錄音錄影、通聯記錄,或尋找目擊證人為您作證。同時,仔細檢視對方的驗傷單是否有前述的疑點(如就診時間、傷勢客觀性、陳述矛盾),並向法官提出質疑。
Q: 我可以要求法院傳喚醫師作證,釐清驗傷單內容嗎?
A: 可以。如果您對驗傷單的內容有疑義,例如傷勢記載模糊、診斷依據不明確,或者認為醫師診斷與實際情況不符,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傳喚診斷醫師出庭作證,並要求調閱完整的病歷資料。透過醫師的證詞,您可以進一步釐清診斷的過程和依據,藉此質疑驗傷單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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