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糾紛被告指南:搞懂傷害罪「告訴乃論」的時效與撤回
您最近是不是被鄰居提告傷害罪,心裡七上八下,不知道該怎麼辦?面對突如其來的法律糾紛,尤其是牽涉到「傷害罪」這種常見但又複雜的罪名時,許多人會感到迷茫。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來為您解析,當您成為鄰居糾紛中的「傷害罪被告」時,您必須了解的幾個關鍵法律概念:告訴乃論、告訴期間、以及告訴撤回的眉角。
傷害罪的類型與「告訴乃論」的意義
在台灣,傷害罪主要分為兩種:
- 普通傷害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指的是行為人故意對他人身體或健康造成傷害,例如動手打人、推倒致傷等。
- 過失傷害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類傷害並非故意,而是因為疏忽或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而導致他人受傷,例如不小心絆倒鄰居、開車不慎擦撞等。
不論是普通傷害罪還是過失傷害罪,絕大多數情況下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告訴乃論」的意思是,檢察官或法院必須等到受害者(告訴人)主動提出合法告訴後,才能啟動偵查或審判程序。如果受害者沒有提告,或者提告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如:逾期提告,那麼國家公權力就不會介入。這對您來說非常重要,因為這代表了案件是否能繼續下去,主動權在於受害者,且有時間限制。
告訴期間:六個月的黃金期限
既然傷害罪是「告訴乃論」,那麼受害者提告有沒有時間限制呢?答案是肯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而且起算點是受害者「知悉犯人」之時。也就是說,受害者不只要知道自己受傷,還要知道是誰造成他受傷的,才能開始計算這六個月。
至於這六個月的計算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會準用《民法》的計算方式。雖然實務上曾有不同見解,但目前多數法院傾向採「始日不算入」的原則,並注意期間末日是否為假日而順延。
舉例來說,如果您的鄰居小美在2月1日確定被您(犯人)推倒受傷,那麼告訴期間的計算會從2月2日開始算起,到8月1日屆滿。如果8月1日是星期日,則會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
《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生活情境小故事:告訴期間差一天,結果大不同!
想像一下,鄰居陳太太在某天上午被你家的狗不小心咬傷,她在1月1日當天就知道是你家的狗造成她的傷害。如果她遲遲沒有提告,直到7月1日才向警方報案並表示要提告傷害。此時,法院在審理時,就可能會去檢視這個告訴是否已經超過了六個月的法定期間。根據「始日不算入」原則,告訴期間會從1月2日開始計算,直到7月1日屆滿。那麼陳太太在7月1日提出的告訴,就正好趕在期限內,並未逾期,案件就會繼續進行。這說明了日期計算的精確性,往往能左右案件的走向。
告訴撤回:一旦撤回,無法反悔
若您與鄰居達成和解,受害者可能會考慮撤回告訴。這對您來說是個好消息,但請務必了解撤回告訴的嚴謹性。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兩個重要事實:
- 撤回時點:受害者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一旦案件進入第二審或其他更後續的程序,就不能撤回了。
- 撤回效果:告訴一旦合法撤回,就產生「不得再行告訴」的法律效果。這表示受害者不能反悔,即使日後後悔,也無法就同一件事再次對您提告。
當告訴被合法撤回後,法院會做出「不受理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這表示法院不會再審理這個案件,對您來說,就是案件告一段落,不用再擔心訴訟了。
身為被告,您該怎麼辦?
面對鄰居的傷害罪提告,作為被告的您可以這樣做:
- 確認告訴期間:仔細確認對方是何時「知悉犯人」並提出告訴的。如果對方提告時已經超過了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您可以主張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讓案件終結。
- 積極尋求和解:如果傷害事實存在,且您願意負責,與對方協商和解是一個解決問題的好方法。和解可以讓您免於訴訟的勞累,也可能免除刑責。如果達成和解,務必請對方明確且無條件地撤回告訴,並且取得書面的撤回告訴狀等證明,以避免後續爭議。
- 了解撤回的不可逆性:如果對方已經撤回告訴,請您放心,對方不能再針對同一事件再次提告。這對您來說是一個重要的保障。
結論
面對鄰居糾紛引發的傷害罪提告,了解「告訴乃論」的性質、告訴期間的計算,以及告訴撤回的法律效果,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知識。記住,時間是關鍵,和解是策略。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法律狀況,安心面對鄰居糾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鄰居超過六個月才提出傷害罪的告訴,法院還會受理嗎?
A: 不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是六個月,從被害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如果對方逾期才提出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案件就不會繼續審理。
Q: 我跟鄰居已經和解了,對方也表示要撤回告訴,我還需要注意什麼?
A: 您必須確保對方是「無條件」且「書面」撤回告訴。務必取得對方簽署的「撤回告訴狀」或其他書面證明。因為一旦撤回,將產生「不得再行告訴」的效力,對方不能反悔。若口頭承諾或附帶條件的撤回,可能會有爭議。
Q: 「知悉犯人」的時點如何認定?如果對方說不確定是我,告訴期間還會開始算嗎?
A: 「知悉犯人」是指被害人明確知道是誰造成其傷害。如果被害人僅知有受傷,但不知道加害人是誰,則告訴期間不會開始起算。但一旦被害人透過各種線索(例如警方調查、目擊者證詞)明確知悉加害人為您,告訴期間就會開始計算。
Q: 如果我收到傷害罪的傳票,第一步應該怎麼做?
A: 收到傳票時,首先應確認傳票上的案由與出庭時間地點。您可以檢視對方提告的時間是否已經超過六個月。同時,您可以考慮與鄰居溝通,了解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在偵查庭上,應誠實陳述事實,並可表達和解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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