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被撞傷,或是和人發生爭執受傷,除了身體的痛,心裡更擔心法律問題該怎麼辦?面對傷害事件,您可能會感到徬徨無助,特別是關於「告訴」這件事,什麼時候該告?期限多久?告了之後還能反悔嗎?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一一解析,幫助您掌握關鍵,保障自身權益!
傷害罪的秘密:它屬於「告訴乃論」
首先,您要知道,一般我們常聽到的「傷害罪」,例如:
- 普通傷害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例如打人導致擦傷、骨折等。 - 過失傷害罪 (
刑法第284條前段
):指因為不小心、疏忽而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例如開車不慎撞到人導致受傷。
這兩種類型的傷害罪,在法律上都屬於 「告訴乃論之罪」 。這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就是檢察官或法院要啟動追訴程序,必須由受害者(或有告訴權的人)主動提出「告訴」 ,否則就無法進行審判。如果沒有告訴,或是告訴不合法、超過期限,甚至告訴後又撤回,法院就不能再審理這個案件了。
掌握黃金時間:告訴的六個月期限怎麼算?
既然傷害罪是告訴乃論,那什麼時候要提告?有期限嗎?答案是:有!而且時間非常重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兩個重點:
- 期限是「六個月」 :從您知道加害人是誰的那一刻起,只有六個月的時間可以提出告訴。
- 起算點是「知悉犯人」 :不是從傷害發生的那天算起,而是從您明確知道「是誰」傷害您的那天開始算。如果您當下不知道是誰,告訴期間就不會開始計算。
告訴期間的計算方式:始日不算入原則
計算這六個月的期限,可不是簡單地數六個月喔!法律有明確的計算方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期間的計算要依循《民法》的規定,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
《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這就是俗稱的 「始日不算入」原則。意思是,告訴期間的起算日(也就是您知悉犯人的那一天)不計入六個月的期間內,而是從它的「隔天」才開始計算。六個月的終止日,會是與起算日相當日期的前一天。
【生活案例:告訴期間的精準計算】
假設小陳在2023年1月1日被王先生撞傷,並在當天就知悉王先生是加害人。那麼,告訴期間的起算日並非1月1日,而是從1月2日開始計算。因此,小陳最晚必須在2023年7月1日前提出告訴。如果小陳在7月2日才提出,就已經超過六個月的期限了,法院將會不受理。
撤回告訴要三思:一旦撤回就不能反悔!
有些傷害事件,雙方可能會透過和解來解決。當您與加害人達成和解並收到賠償後,加害人通常會要求您撤回刑事告訴。這時候,您務必特別注意!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表示,一旦您合法撤回了傷害罪的告訴,您的告訴權就徹底消失了,以後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事件、同一加害人提出告訴了,就算您後悔也沒辦法。法院會因此做出「不受理」的判決。
附條件撤回的風險
在和解過程中,有時您可能會想:「等對方賠錢了,我才撤回。」甚至簽署一份「附條件」的撤回狀,例如寫明「待被告賠償後,本撤回狀始生效力」。
【生活案例:附條件撤回的效力】
小美被鄰居阿德打傷,雙方談和解。小美簽了一份撤回告訴狀,但法官提醒她:「等你確認阿德把和解金匯進去之後,這份撤回告訴狀才會生效。」結果阿德遲遲沒有給錢,小美想繼續告他。這時候,因為阿德沒有履行和解條件,小美之前簽的「附條件撤回」就不會生效,她仍然可以繼續她的告訴。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撤回告訴是一種很嚴肅的法律行為,必須是明確且沒有任何條件的。如果附帶條件,在條件還沒達成之前,撤回的效力就不會發生。所以,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建議您在確認對方已完全履行和解條件(例如賠償金已入帳)後,再正式且無條件地提出撤回告訴。
被害人必看:實務操作小撇步
身為傷害被害人,掌握以下幾個實用建議,能幫助您更穩妥地應對:
-
盡早行動,明確提告:一旦確定要提告,請務必在六個月內採取行動。到警察局報案或地檢署提告時,請務必明確地表達「我要提出刑事告訴」 ,並確認筆錄上或書狀上都有清楚記載您的提告意願,避免事後被認為只是詢問或調解,而非正式提告而導致逾期。
-
精確計算告訴期間:請記得「始日不算入」原則。如果您是在1月10日知悉犯人,那麼告訴期間是從1月11日開始算,到7月10日屆滿。如果末日是假日,則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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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與撤回,務必確認細節:和解是民事上的約定,撤回告訴是刑事上的行為,兩者雖常同時發生,但法律效力各自獨立。在簽署任何和解協議或撤回告訴狀前,務必再三確認所有條件都已履行,特別是金錢賠償部分,應待實際收到款項後再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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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不可少:無論是否提告,第一時間務必保留所有與傷害事件相關的證據。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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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證明: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傷勢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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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證據:事故現場照片、錄音錄影、監視器畫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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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資料:如果現場有目擊者,記下他們的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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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紀錄:與加害人的對話訊息、通聯記錄等。 這些證據在未來無論是刑事追訴或民事求償,都至關重要。
結語
面對傷害事件,了解法律程序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傷害罪的告訴乃論性質、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及其計算方式,以及撤回告訴的不可逆性,都是您必須牢記的重點。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晰地掌握自身權益,在不幸發生時,能更有方向地應對,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公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傷害了,但還在考慮要不要提告,這樣告訴期間會繼續算嗎?
A: 是的,告訴期間的六個月是從您「知悉犯人」的那一天開始計算,不管您是否在考慮或進行調解,時間都會持續流動。因此,一旦您確定加害人是誰,就應該開始留意這六個月的期限,避免錯過提告的黃金時間。
Q: 我在警局做筆錄時,警察問我要不要告,我說「再看看」,這樣算不算提出告訴?
A: 單純說「再看看」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已提出明確的告訴。告訴必須是您清楚且肯定地向警察或檢察官表達「我要提出刑事告訴」的意願,並在筆錄或書狀中留下明確紀錄。若不確定,建議直接簽署一份告訴狀,或在筆錄中白紙黑字寫明提告意願,以確保告訴合法成立。
Q: 我跟加害人已經達成和解,也簽了和解書,但對方還沒完全賠償,我可以先撤回告訴嗎?
A: 在對方還未完全履行賠償之前,不建議您先撤回告訴。因為一旦撤回,就不能再提告了。如果對方之後反悔不賠償,您將失去刑事追訴的籌碼。最好的做法是,在確認對方已完全履行和解條件(例如賠償金已全數入帳)後,再正式且無條件地向法院或檢察署提交撤回告訴狀。
Q: 如果我已經撤回告訴了,但後來發現對方騙我,我可以重新提告嗎?
A: 非常遺憾,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旦告訴乃論的罪名經合法撤回,就「不得再行告訴」。這表示您已經喪失了對該傷害事件的刑事追訴權。即使您後來發現被騙,也無法再針對同一傷害事件重新提出刑事告訴。因此,撤回告訴前務必再三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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