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傷害罪告訴?別慌!先搞懂「告訴乃論」的關鍵
如果您不幸捲入傷害糾紛,甚至收到了傷害罪的傳票,心裡一定很焦急。在台灣,大部分的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的範疇。這表示,國家是否要追究刑事責任,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的意願。身為被告,了解「告訴時效」和「撤回告訴」的眉角,將是您掌握主動權、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什麼是「傷害罪」與「告訴乃論」?
首先,讓我們釐清傷害罪的基本概念。
根據 《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只要您對他人身體造成了看得見的傷勢(如擦傷、瘀青、骨折),或是造成健康上的損害(如精神創傷、疾病),都可能構成傷害罪。
而 《刑法》第287條前段則明確指出: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這代表,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或其他有權利的人沒有提出告訴,或是告訴不合法、已撤回,檢察官就不能起訴,法院也不能審判。這給了雙方一個和解的空間,也讓被害人有權決定是否要讓國家介入。
告訴乃論的「時效」:六個月的黃金期
既然傷害罪是告訴乃論,那被害人可以在任何時候提告嗎?當然不是!法律對於告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明確指出,被害人必須在「知悉犯人」後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所謂「知悉犯人」,是指被害人清楚知道是誰對他造成了傷害。一旦超過這個期限,被害人就喪失了告訴的權利,即使他想告,法院也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案件就不會進入實體審理了。
時效計算的細節: 在實務上,這六個月的起算日曾有爭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5條準用《民法》第120條第2項的「始日不算入」原則,通常是從知悉犯人日的隔天開始計算。但也有部分法院認為應從知悉犯人的當天開始算。
給被告的建議: 為了保險起見,您可以將時效計算得更嚴格一點,即從被害人知悉犯人當天開始算起六個月。這樣即使有爭議,您也比較不會誤判。如果超過六個月,您可以向法院主張告訴已逾期,爭取不受理判決。
告訴可以「撤回」嗎?小心這件事的不可逆性!
對傷害被告來說,最理想的結果莫過於被害人撤回告訴。但撤回告訴可不是兒戲,它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效果。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意味著:
- 撤回時點限制: 告訴人可以在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一旦進入第二審或更上級的審理,就不能撤回了。
- 不可逆性: 一旦告訴合法撤回,就不能再反悔了! 告訴人不得針對「同一犯罪事實」再次提出告訴。這對被告來說是個好消息,表示案件就此落幕。
關於「附條件撤回」的陷阱: 實務上,許多和解會約定「支付賠償金後撤回告訴」。但請務必注意,除非您將所有和解條件(例如:除了賠償金,還要求對方道歉、不再騷擾等)都白紙黑字明確寫在和解書或調解筆錄上,並讓對方簽字確認,否則口頭約定的條件通常無法被法律認可。若您已履行了書面上的條件,而被害人也已撤回告訴,即使對方聲稱有其他口頭條件未達成,也難以影響已生效的撤回效力。
真實案例:他們怎麼處理傷害糾紛?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規定在實際生活中的應用,我們來看兩個改編自真實判決的故事:
故事一:撤回後無法再告的啟示
小張與老王因停車糾紛起了口角,小張不慎推了老王一把,導致老王擦傷。老王氣不過,向警方提告傷害。但在檢察官偵訊時,老王聽了親友勸說,認為小張態度不錯也願意賠償醫藥費,便當庭表示撤回告訴,並在筆錄上簽了名。沒想到過了一週,老王覺得小張賠償金額不夠,又反悔想再告一次。然而,檢察官和法院都告訴他,由於他之前已經合法撤回告訴,根據法律規定,就不能再針對這件事提出告訴了,案件因此以「不受理」結案。
這個故事提醒我們: 告訴的撤回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一旦完成,其效力是不可逆的。對被告而言,這意味著一旦被害人撤回,案件就能畫下句點。
故事二:口頭約定不算數,和解撤告要寫清楚
林先生與陳小姐因為噪音問題發生衝突,林先生不小心造成陳小姐輕傷,陳小姐便提告傷害。雙方後來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林先生答應支付一筆和解金,陳小姐則表示會撤回告訴。當時,陳小姐口頭上還提出希望林先生能更換電話號碼、甚至搬離住處等要求。林先生支付了和解金後,陳小姐的代理人也依約向法院遞交了撤回告訴狀。然而事後,陳小姐發現林先生並沒有更換電話號碼或搬家,她認為林先生沒有完全履行「所有」條件,所以撤回告訴應該無效。但法院審理後指出,調解筆錄上只清楚載明了金錢賠償與撤回告訴,並沒有提到其他口頭約定的條件。因此,撤回告訴的行為是有效且不可撤銷的。
這個故事強調: 任何和解條件,特別是與撤回告訴相關的條件,都必須白紙黑字寫清楚在和解書或調解筆錄上。口頭約定在法律上很難被採納,以免事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身為傷害被告,您該怎麼做?
- 積極溝通,爭取和解: 和解是解決告訴乃論傷害罪的最佳途徑。透過和解,您不僅能避免漫長的訴訟程序,若被害人撤回告訴,您也就不會有刑事責任。
- 確認撤回,取得證明: 如果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同意撤回告訴,務必確保對方已合法撤回,並取得書面證明,例如撤回告訴狀的副本、調解筆錄或法院的相關通知。
- 履行承諾,避免爭議: 如果和解內容包含特定條件(例如支付賠償金、登報道歉等),請務必確實履行。所有約定都要明確記載在書面文件中,避免日後因口頭約定不清而產生糾紛。
- 證據保全: 無論是和解協商過程、醫療證明、對話紀錄,或是任何與案件相關的文件,都請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結語
面對傷害罪告訴,了解「告訴乃論」的特性、把握「六個月告訴時效」以及「撤回告訴的不可逆性」,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基礎。積極應對,爭取和解,並確保所有法律程序都合法合規,才能讓案件順利落幕,重新掌握生活的主動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聽說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如果對方一直不提告,我會怎麼樣?
A: 傷害罪確實是告訴乃論,這表示被害人必須在特定時間內提出告訴,檢警才能啟動調查和追訴。如果被害人從「知悉犯人」那天起算,超過六個月都沒有提出告訴,那他就喪失了告訴的權利。屆時,即便檢警發現了犯罪事實,也會因為告訴權消滅而無法繼續追訴,法院最終會做出「不受理」的判決,案件就不會進入實體審理了。
Q: 我已經跟對方談好和解,也賠償了醫藥費,但對方就是遲遲不肯撤回告訴,我該怎麼辦?
A: 即使您已經支付了賠償金,撤回告訴仍是告訴人(被害人)的權利。在達成和解時,務必將「撤回告訴」明確列為和解條件之一,並白紙黑字寫在和解書或調解筆錄上。建議在支付賠償金的同時,就讓對方當場簽署撤回告訴狀,或在檢察官/法官面前當庭撤回,並確認筆錄記載。如果對方事後反悔不撤,您可以憑已簽署的和解書證明對方應撤回告訴,甚至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和解書具強制執行效力)。
Q: 傷害發生後,我當時不知道是誰受傷或誰提告,那我會不會錯過時效?
A: 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間是從「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開始計算六個月。這句話的關鍵在於「知悉犯人」。也就是說,您必須明確知道是誰對您造成了傷害,這個六個月的時效才開始起算。如果當時您不知道加害人是誰,或者不知道自己受傷,那麼告訴期間就尚未開始。但一旦您明確知道了,時效就會立刻啟動,務必把握時間。
Q: 如果對方撤回告訴了,是不是我就沒事了,案子就結案了?
A: 是的,如果被害人針對傷害罪合法撤回告訴,那麼案件就會因為欠缺訴追要件,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不受理判決,刑事程序就會終結。這表示您不會因此事再受到刑事追訴。但請注意,撤回告訴是「不可逆」的,一旦撤回,被害人就不能就同一件事再提告了。所以對被告來說,撤回告訴通常是最理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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