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傷害致死與過失致死:被告必懂的法律區別

傷害致死與過失致死:被告必懂的法律區別

律點通
2025-06-23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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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傷害致死指控?先搞懂這兩種罪名!

當您不幸捲入導致他人死亡的事件,並面臨「傷害致死」或「過失致死」的法律指控時,內心的衝擊與不安可想而知。這不僅關乎您的自由,更涉及複雜的法律判斷。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這兩種罪名的核心差異,以及法院在實務上如何認定,幫助您釐清自身處境,掌握應對方向。

傷害致死罪 vs. 過失致死罪:天壤之別的關鍵

這兩種罪名最根本的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意圖」的不同。簡單來說,就是您當下動手時,心裡到底想著什麼?

  • 傷害致死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

這是一種「加重結果犯」。意思是,您一開始的目的是「傷害」對方,並沒有打算要致人於死。然而,您的傷害行為卻導致了對方死亡這個「更嚴重」的結果,而且這個死亡結果在客觀上是「可以預見」的,但您主觀上並「沒有預見」它會發生。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白話來說,您本意只想讓對方受傷,沒想到會鬧出人命,但依一般常理判斷,您的行為確實可能導致死亡。

  • 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

這表示您從頭到尾,對於「傷害」或「死亡」都沒有任何故意。之所以會造成對方死亡,純粹是因為您「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就是「疏忽」或「不小心」。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講,您根本沒有想傷害對方,只是因為一時的疏忽或判斷錯誤,導致了對方死亡。

核心差異總結

罪名基本行為的意圖死亡結果的意圖
傷害致死故意傷害客觀可預見,主觀未預見(若主觀已預見且不違背本意,則為殺人罪)
過失致死無傷害故意無死亡故意,僅因疏忽而發生

法院如何判斷「故意」與「過失」?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仔細檢視所有客觀證據,來推斷您當時的主觀意圖。這並不是您說了算,而是綜合各種情況來判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實務上,法官會考量以下幾點:

  • 攻擊部位:是否攻擊頭部、胸部、腹部等要害?
  • 攻擊次數與力道:是輕微一擊還是反覆猛烈?
  • 使用兇器:是否有使用刀械、棍棒等危險物品?
  • 事發經過與關係:您與被害人之間是否有深仇大恨?事發前有無激烈爭執?
  • 犯後態度:事發後您有沒有立即施救?還是選擇逃逸?

兩則案例,讓您更清楚罪名差異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我們來看兩個真實改編的案例:

案例一:朋友間的推擠,意外釀成悲劇(過失致死)

小謝和老林是好朋友。一天,老林酒後情緒激動,不斷拉扯小謝。小謝為了掙脫,情急之下順手揮了一下,沒想到不小心打到老林的頭部,老林倒地後不幸死亡。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謝的目的是為了擺脫拉扯,並無意傷害老林,但他在揮手時應注意避免碰觸要害,卻疏忽了。因此,小謝的行為被認定為「過失」,判處過失致死罪。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的關鍵在於小謝「沒有傷害的故意」,他的動作是為了自保或擺脫,但因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了無法預料的死亡結果。

案例二:一時氣憤動手,卻付出沉重代價(傷害致死)

阿乙和老許因為口角爭執,老許先拿木棍揮打阿乙。阿乙閃過後,順手奪下木棍,一時氣憤之下,朝老許背部揮了一下,結果不偏不倚打中老許後腦勺,導致老許頭骨破裂死亡。法院審理認為,阿乙當時雖然氣憤,但與老許並無深仇大恨,且只揮打了一下,並無殺人的故意。然而,他使用堅硬的木棍擊打頭部要害,這個行為本身就帶有「傷害」的故意,而且客觀上足以預見可能導致死亡,只是他主觀上沒想到會這麼嚴重。因此,阿乙被判處「傷害致死罪」。

律點通解析:阿乙雖然沒有殺人的意圖,但他「故意」用木棍打人,且打擊部位是頭部要害,這個行為本身已構成傷害。死亡是這個傷害行為所導致的「加重結果」,且這個結果在客觀上是可預見的,因此成立傷害致死。

面對指控,我該怎麼辦?

  1. 釐清主觀意圖是關鍵:您的律師會協助您透過所有證據(如證人證詞、監視器畫面、兇器、攻擊部位、力道、事發經過、犯後態度等),盡力證明您當時的主觀意圖究竟是傷害、過失,還是完全沒有傷害意圖。這是區分罪名的核心。
  2. 法醫鑑定報告至關重要:死亡案件中,法醫的鑑定報告是判斷死亡原因與您行為之間「因果關係」的關鍵。請務必仔細審閱報告內容,必要時可與律師討論是否需要補充鑑定或傳喚法醫說明。
  3. 注意因果關係的判斷:即使您的行為導致了傷害,但如果死亡結果是因其他獨立且異常的因素(例如被害人自身極度嚴重的疾病,且與您的行為無關,或第三方介入)所引起,可能就不會構成傷害致死罪。
  4. 謹慎陳述,切勿輕言:您在警詢、偵查及審判中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請務必在諮詢律師後,謹慎、真實且一致地陳述,避免前後矛盾或不必要的誤解。
  5. 積極配合調查與施救:案發後若能立即施救、報警,並積極配合調查,這不僅是應盡的義務,也可能在法院量刑時被視為有利情狀,展現您的犯後態度。

結論

面對傷害致死或過失致死的指控,理解法律條文與實務認定標準,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這兩種罪名雖都涉及人命傷亡,但其背後的「主觀意圖」差異,將直接影響您的罪名與刑責。請務必勇敢面對,並積極配合法律程序,為自己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傷害致死跟殺人罪有什麼不同?

A: 傷害致死罪是指行為人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但對於死亡結果的發生,主觀上並沒有預見,只是客觀上可以預見。而殺人罪(無論直接或間接故意)則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就有致人於死的故意,或是預見死亡結果發生且不違背其本意。兩者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主觀意圖。

Q: 如果我只是輕輕推了一下,也會構成傷害致死嗎?

A: 不一定。即使是輕微的推擠,如果推擠的對象是年邁、酒醉、平衡感不佳的人,或推擠導致對方撞擊到頭部等要害,且在客觀上一般人能預見可能導致死亡,而您主觀上沒有預見,仍可能構成傷害致死。法院會綜合判斷當時所有情境,包括被害人的狀況、倒地方式、撞擊部位等,來判斷您的行為是否具有「傷害」的故意,以及與死亡結果之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Q: 案發後我立刻施救,這對我的案件有幫助嗎?

A: 是的,立即施救、報警並積極配合調查,這在法律上屬於「犯後態度良好」的表現。雖然這無法改變犯罪事實的認定,但在法院量刑時,通常會被列為有利於您的考量因素,可能會影響最終的刑期輕重,展現您對事件的悔意與負責任的態度。

Q: 我有正當防衛的意圖,但結果卻致人於死,會怎麼判?

A: 如果您是在「誤以為」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進行防衛(即「誤想防衛」),且最終導致他人死亡,法院通常會認為您缺乏殺人的故意,因此不會以殺人罪論處。但法院會進一步檢視您的防衛行為是否有「過失」,例如是否過度使用武力,或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若有過失,您仍可能被判處過失致死罪。如果您的防衛行為符合正當防衛要件,但防衛過當,則可能減輕刑責。

Q: 法醫報告對我的案子有多重要?

A: 法醫報告在致人於死案件中至關重要。它能釐清被害人的確切死因、死亡時間,以及死亡原因與您的行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或間接的「相當因果關係」。法醫報告能提供客觀的醫學證據,幫助法院判斷您的行為是否確實導致了死亡結果,這直接影響到您是否會被判刑,以及罪名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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