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重傷害罪判刑解析:被害人家屬法律權益指南

重傷害罪判刑解析:被害人家屬法律權益指南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事法律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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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被害人家屬,您好。當摯愛的家人遭受重傷害,那份身心俱疲與對未來的不確定感,往往讓人不知所措。在法律的迷宮中,您或許會對加害人將面臨的刑責、判刑輕重等問題感到困惑。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焦慮與無助,因此特別整理這篇部落格文章,希望能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重傷害罪」的相關規定、判刑標準與可能影響判決的因素,讓您對這場漫長的司法過程有更清晰的認識,更能掌握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法律上的「重傷」?

首先,我們要了解法律上所稱的「重傷」,到底指的是什麼?《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明確定義了重傷的範圍: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這條文是判斷是否構成重傷害的基礎。簡單來說,就是指被害人所受的傷勢,已經達到嚴重破壞或大幅減損身體重要器官功能,或造成難以治癒的重大傷害。例如,眼睛失明、耳朵失聰、肢體永久性功能喪失,都可能被認定為重傷。法院會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專業鑑定報告來判斷傷勢是否符合這些標準。

區分重傷害罪:故意或非故意?

在台灣的法律中,重傷害罪主要分為兩種,它們的區別在於加害人「動手時的意圖」:

1. 傷害致重傷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意圖傷害,結果卻造成重傷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表示加害人原本只是想打人、傷人,並沒有一開始就想造成對方重傷,但因為他的行為,卻「不小心」導致被害人受了重傷。法院會判斷加害人是否能夠預見,他動手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後果。

2. 故意重傷害罪(《刑法》第278條):一開始就想造成重傷

《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種情況是加害人從一開始就抱持著要讓對方受重傷的意圖,並實施了這樣的行為。例如,拿著刀子直接往要害攻擊,即使沒有成功造成重傷,只要有這個意圖並已著手,也可能構成重傷害未遂罪。這兩種罪的刑期範圍是不同的,故意重傷害的刑期通常會比傷害致重傷來得重。

法院如何判斷刑期?影響判決的關鍵因素

法院在決定加害人刑期長短時,並非只有一個固定答案,而是會綜合考量許多因素,以求達到「罪刑相當」的公平原則。這些考量因素主要依據《刑法》第57條的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 列出了法官在判刑時會考慮的十大因素,包括犯罪的動機、手段、行為人的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以及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等。這些都會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此外,如果加害人已經著手實施重傷害行為,但因為某些原因(例如被害人及時送醫、加害人被制止等)而沒有真的造成重傷結果,則會被認定為「未遂犯」。根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的刑期通常會比既遂犯來得輕,法院可以酌情減輕其刑。

減刑的極端情況:情堪憫恕(《刑法》第5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這條法條的適用非常嚴格,通常只會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法院才會考慮減輕刑期。必須是加害人犯罪的狀況,在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大眾的同情,而且即使判了法律規定的最低刑期,仍然覺得太重時,才有可能適用。單純的坦承犯行、表達歉意,或是和解,通常不足以構成「情堪憫恕」的減刑理由,這些頂多只能作為量刑時考量的因素,讓刑期在法定範圍內判得輕一點,而不是直接減輕法定刑度。

實際案例情境:了解判決的應用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這些法條在實際案件中如何適用,我們來看幾個改編的案例情境:

案例情境一:口角衝突變重傷,法官判刑嚴謹

假設有位A先生與B先生僅因言語不合,A先生一時衝動拿起身邊的物品攻擊B先生頭部,導致B先生左眼嚴重受損,視力幾乎喪失,且是終身難以恢復的傷害。雖然A先生事後坦承犯行並表達歉意,但因為無法與B先生達成和解賠償,法院在判決時,認為A先生的行為惡性不輕,對B先生造成了無法彌補的重大傷害。即使A先生展現悔意,法院仍認為他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嚴格條件,最終判處了相對較重的刑期。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重傷害罪的結果非常嚴重,即使加害人有悔意,若未能有效彌補被害人的損害,且犯罪情節重大,法院在適用減刑條款上仍會非常謹慎。

案例情境二:為友出頭卻失控,和解爭取減刑機會

另一個情境是,C先生因為朋友被騷擾,憤而與D先生理論,過程中情緒失控,徒手或腳踢D先生的頭臉部,導致D先生的眼睛也受了重傷。法院審理後認為,C先生一開始的意圖是傷害D先生,而非故意要造成重傷,但他的行為確實導致了重傷結果,因此認定他犯的是「傷害致重傷罪」。

值得注意的是,C先生在偵查階段就積極與D先生達成和解,並賠償了損失,D先生也因此撤回了告訴。法院綜合考量,雖然C先生有犯罪紀錄,但他並非紛爭的挑起者,且事後積極彌補,展現悔意,最終法院認為他的犯罪情狀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條件,因此酌情減輕了刑期。

這個案例顯示,雖然動手造成重傷是嚴重的行為,但若有特殊原因(例如非主動挑釁)、且加害人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獲撤告,法院仍有可能在「情堪憫恕」的認定上給予彈性,進而影響最終的刑期。

掌握自身權益:給被害人家屬的建議

面對重傷害案件,身為被害人家屬,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掌握和應對:

  • 務必釐清加害人意圖與傷勢認定:了解加害人是「故意造成重傷」還是「傷害卻導致重傷」,這會影響罪名和刑期。同時,確保醫療診斷證明和鑑定報告能完整呈現被害人傷勢,確認是否符合法律上的「重傷」定義。

  • 積極配合證據保全:受傷當下的照片、醫療紀錄、相關通訊證據、目擊證人證詞等,都是重要的證據。越早保全,越有助於釐清案情。

  • 和解與賠償的影響:若加害人表達和解意願,您可以考慮。雖然和解不一定能直接減輕加害人的法定刑期,但法院在量刑時會將加害人的「犯後態度」和「是否彌補損害」納入考量,這對判決結果會有一定影響。您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和解條件,或要求合理的賠償。

  • 法律諮詢不可少:重傷害罪屬重罪,涉及複雜的法律判斷與攻防,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律師是您在複雜法律程序中的重要盟友。

親愛的被害人家屬,面對重傷害事件,不僅要承受身心上的傷痛,更要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讓您對重傷害罪的法律概念、判刑標準及可能的減刑情況有更清楚的認識。記住,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衛,了解法律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雖然司法程序漫長且煎熬,但請相信,公義終將彰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法律上說的「重傷」?

A: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重傷是指對身體或健康造成嚴重且難以恢復的傷害,例如眼睛失明、聽力喪失、肢體機能毀敗或嚴重減損等。法院會依據醫療證明和鑑定報告來認定。

Q: 加害人是「故意的」還是「不小心的」有什麼差別?

A: 這差別很大!如果加害人一開始就想造成重傷,會構成「故意重傷害罪」(《刑法》第278條),刑期較重。如果他本來只想傷害,卻不幸造成重傷,則是「傷害致重傷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刑期相對較輕。判斷關鍵是加害人當下的「主觀意圖」。

Q: 加害人如果和我和解了,會不會就判很輕?

A: 和解對於加害人的判決有重要影響,但並非絕對。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加害人的「犯後態度」和「是否努力彌補損害」,和解通常會被視為有利於加害人的因素,可能讓他在法定刑度範圍內獲得較輕的判決。但這不代表會直接減輕法律規定的最低刑度(除非符合極為嚴格的「情堪憫恕」條件)。

Q: 什麼情況下,加害人可能獲得減刑?

A: 除了和解與犯後態度良好外,加害人可能獲得減刑的情況包括:如果他只構成「未遂犯」(即已著手但未造成重傷結果),法院可以酌情減刑;或是極少數情況下,如果犯罪情狀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嚴格標準,法院也可能減輕其刑。

Q: 如果加害人之前就有犯罪紀錄,會影響判決嗎?

A: 會的。如果加害人是「累犯」(在一定時間內再次犯罪),根據《刑法》規定,法院通常會加重其刑。但法院也會審酌前案與本案的關聯性,以及加害人對刑罰的感知程度,來決定是否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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