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重傷害罪刑責怎麼辦?家屬必知減刑與緩刑策略

重傷害罪刑責怎麼辦?家屬必知減刑與緩刑策略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事案件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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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人不幸涉入重傷害案件,您心頭的重擔與不安,我們感同身受。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和可能的高額刑期,如何為家人爭取最好的結果,是每個家屬最關心的事。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一步步了解台灣法律對重傷害罪的規範,以及在訴訟過程中,家屬能扮演什麼角色,共同為家人爭取減輕刑責與獲得緩刑的機會。

什麼是重傷害罪?先搞懂關鍵法條!

首先,我們需要釐清在台灣法律中,「重傷害」究竟指的是什麼,以及不同情境下可能適用的法條:

刑法上的「重傷害」如何認定?

在法律上,重傷害並非單純指傷勢嚴重,而是指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所列舉的特定情況,例如:

  •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
  •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或二肢之機能、生殖機能。
  •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簡單來說,這些都是指造成身體機能永久性或長期性、難以恢復的嚴重損害,需要經由專業醫師鑑定確認。

常見的重傷害罪名與刑責

根據行為人主觀意圖的不同,重傷害罪可能適用以下幾種法條:

1. 普通傷害致重傷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2項)

這種情況是行為人原本只有傷害他人的意圖,但沒想到卻意外造成了被害人重傷的結果。舉例來說,只是想打對方一拳,卻不慎讓對方跌倒撞到頭導致癱瘓。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重傷害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

這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就有讓對方受重傷的意圖,並且也真的造成了重傷結果。這類罪名的刑責會比「普通傷害致重傷」更重,因為行為人的惡性更強。

《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有使人受重傷的意圖,但最終沒有成功造成重傷,則可能構成重傷害未遂犯。依據《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減輕幅度由法院依個案情節裁量,實務上常見的減輕幅度可達二分之一。

3. 過失致重傷害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傷害或重傷他人的意圖,而是因為疏忽、不小心,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導致他人受重傷。最常見的就是交通事故中因過失造成他人重傷。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減輕刑責與爭取緩刑的關鍵!

了解法條後,家屬最關心的莫過於如何為家人爭取較輕的刑責,甚至獲得緩刑。以下幾個因素,是法院在量刑時會重點考量的關鍵:

1. 犯後態度與和解賠償:影響量刑的最大籌碼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規定了法院量刑時必須考量的十大因素,其中「犯罪後之態度」影響甚鉅。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以及最重要的「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實際賠償」,是爭取輕判的關鍵。

  • 和解的重要性: 法院非常重視被告彌補被害人損害的努力。即使金額龐大,展現誠意、盡力協商(例如分期付款),都能讓法院對被告的悔意給予正面評價。
  • 真誠悔悟: 在偵查和審理過程中,被告應始終坦承犯行、配合調查,表達真誠的悔意。這有助於法院認定其犯後態度良好。

2. 酌量減輕其刑(《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嚴格但有機會的希望

這是一個較為特殊的減刑條款,法院會非常嚴格審查。必須是「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法院才能酌情減輕刑期。通常這不單指經濟困難或一般悔意,而是指犯罪動機、手段或被害人態度等有特殊情況,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例如共同犯案中,被告參與程度明顯較低,且積極和解等。

3. 自首(《中華民國刑法》第62條):法定的減刑機會

如果被告在犯罪行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之前,主動向檢警機關坦承犯行並接受偵查審判,就符合「自首」的條件,法院可以依法減輕其刑。

4. 爭取緩刑(《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免於入監的機會

緩刑是指暫緩刑罰的執行,讓被告有機會改過自新。要爭取緩刑,通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被宣告的刑期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無前科,或雖有前科但已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法院綜合考量被告的犯罪情節、犯後態度,認為暫不執行刑罰是適當的。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是爭取緩刑的關鍵因素之一。

5. 累犯與釋字第775號解釋:量刑的彈性

如果被告有前科並再次犯案,過去可能被強制加重刑期(稱為「累犯」)。但現在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法院在審酌累犯時,會考量前案與本案的罪質、犯罪手段、動機是否有關聯性。如果無關聯,且加重後可能導致刑罰過苛,法院可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這給予了量刑更大的彈性。

真實案例故事:從判決看希望

透過實際案例,您將能更具體地理解上述法律原則如何被應用:

案例一:積極和解,重傷害獲緩刑

阿明因為一時衝動,在酒後與人發生衝突,徒手推倒勸架的朋友,不料對方後腦勺著地,造成了嚴重的重傷害。原審法院判了較重的刑期,讓阿明的家人心急如焚。然而,在二審審理期間,阿明和家人積極與被害人溝通,展現最大誠意,最終達成民事和解並全數履行完畢,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二審法院考量阿明犯後坦承、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害,認為原審量刑過重,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的刑期,並給予阿明五年緩刑的機會。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積極的和解與賠償,是對法院量刑和爭取緩刑最關鍵的影響因素。

案例二:自首與和解,過失重傷害獲緩刑

小李在騎機車時,因一時疏忽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傷行人,導致對方受重傷害。事故發生後,小李沒有逃逸,而是主動向警方報案並坦承肇事經過,符合「自首」的條件。在後續的訴訟過程中,小李和家人也積極與被害人家屬協商,最終達成民事調解並支付了賠償金。法院審酌小李自首、犯後始終坦承,且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顯示他有悔意並積極彌補損害,因此判處較輕的刑期,並宣告三年緩刑。這個案例證明,自首與積極和解,能大幅提高獲得緩刑的機會。

家屬能做什麼?務實的行動建議

面對重傷害案件,家屬可以採取以下具體行動,協助家人爭取最好的結果:

  • 盡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即使金額龐大,也要展現誠意,透過分期付款或保險理賠等方式,盡力彌補被害人的損害。及早啟動和解程序,效果更佳。
  • 鼓勵家人坦承犯行與展現悔意: 讓被告在偵查及審理階段,始終保持誠實,配合調查,並表達真誠的悔悟。這會被法院視為「犯罪後之態度良好」,有利於量刑。
  • 評估是否符合自首條件: 如果案情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的要件(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坦承),應積極為之,這是法定的減刑機會。
  • 妥善保存證據: 特別是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如交通事故),應妥善保存行車紀錄器、現場照片、診斷證明等,以利釐清責任和傷勢。

結論:給家屬的一點光

重傷害罪的案件確實複雜且刑期較重,但身為家屬,您的支持與努力至關重要。請務必記住,被告的「犯罪後態度」——特別是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展現真誠悔意,以及在符合條件時的自首行為,是影響刑期輕重和能否獲得緩刑的關鍵因素。即使面對困難,也請不要放棄希望,每一個積極的行動,都可能為家人帶來一線曙光。

提醒您,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法律判決會綜合考量所有情節。本文章僅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分享,不應視為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們的經濟能力有限,無法支付高額賠償金,和解還有用嗎?

A: 當然有用!法院在考量和解時,會同時審酌被告的經濟狀況。重要的是展現最大誠意與努力,例如提出分期付款計畫、申請保險理賠,或是在能力範圍內先支付部分款項。即使無法全額支付,只要能證明您有積極彌補損害的意願和行動,對量刑仍會有正面影響。

Q: 我的家人是否有機會獲得緩刑?緩刑需要哪些條件?

A: 您的家人若要獲得緩刑,主要需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被宣告的刑期必須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二是必須是沒有故意犯罪前科,或前科已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犯。最重要的是,法院會綜合考量被告的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特別是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展現悔意),判斷是否「暫不執行」為宜。積極的和解與坦承,將大幅提高爭取緩刑的機會。

Q: 如果我的家人是因過失導致重傷害,相較於故意犯會有什麼不同?

A: 過失致重傷害(《刑法》第284條)與故意重傷害(《刑法》第277條第2項或第278條)最主要的差異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意圖。過失犯的刑責通常會比故意犯輕,因為其主觀惡性較低。但無論是故意或過失,若造成重傷害結果,都屬於重罪。過失案件的重點在於釐清注意義務的違反程度與因果關係,同時積極和解仍是爭取輕判的關鍵。

Q: 我的家人之前有其他案底,這會影響這次重傷害案件的判決嗎?

A: 會的。如果有前科,法院在量刑時會將其納入考量,並可能構成《刑法》第47條的累犯,原則上會加重刑期。不過,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法院現在有裁量權,會考量前案與本案的罪質、關聯性,若加重刑期顯然過苛,法院可以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但無論如何,積極的和解與展現悔意,仍是爭取有利判決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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