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群體衝突怎麼辦?聚眾鬥毆與妨害秩序罪:家屬必讀法律指南

群體衝突怎麼辦?聚眾鬥毆與妨害秩序罪:家屬必讀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6-22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妨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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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涉入群體衝突官司,您該怎麼辦?

當您心愛的家人不幸涉入群體衝突的官司,面對複雜難懂的法律條文,心裡一定充滿了不安與徬徨。這些案件往往牽涉到《刑法》中的「聚眾鬥毆罪」或「妨害秩序罪」,一旦被起訴,將對家人的人生造成深遠影響。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焦慮,將透過這篇文章,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這些法律概念,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在徬徨無助時,能成為家人最堅實的後盾。

搞懂關鍵法條:聚眾鬥毆與妨害秩序

首先,我們要來認識這兩種常在群體衝突案件中出現的罪名:

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罪

這條法律主要針對在公共場所,因為施暴或威脅行為而破壞社會秩序的狀況。它的重點在於「為施強暴脅迫而聚集」的主觀意圖,也就是說,行為人從一開始聚集的目的,就是為了要施暴或威脅。

《刑法》第150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簡單來說,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傷害,只要行為對公共秩序產生了「外溢效應」(例如讓路人感到恐懼不安),就可能構成這條罪。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

這條法律則專門處理因為群體打架,導致有人死亡或受重傷的嚴重後果。它的核心概念是「聚眾」和「在場助勢」。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注意,現行法規已將實際動手打傷人的部分,回歸到《刑法》傷害罪來處理,而第283條只處罰那些「在場助勢」的人。

釐清重要概念:聚眾、助勢與正當防衛

這些法律條文背後,有幾個關鍵概念,理解它們對您的家人非常重要:

「聚眾」:不是隨便幾個人就叫聚眾

法律上所說的「聚眾」,是指參與鬥毆的人數眾多,而且現場有「隨時可以增加不特定人」的狀況。如果只是事先約好特定幾個人去談判或處理事情,即使後來發生衝突,這就不一定符合「聚眾」的定義。

「在場助勢」:單純看熱鬧不算

「在場助勢」並不是指您家人只是剛好在現場、好奇地看了一眼。它指的是,雖然沒有親自動手,但透過咆哮、鼓譟、掩護、提供攻擊器材等行為,對動手的人有精神或心理上的鼓勵或支援,助長了鬥毆的聲勢。如果只是出於好奇心在旁邊觀看,沒有任何激化現場情緒的行為,就不會構成「在場助勢」。

「正當防衛」與「互毆」的天壤之別

這點非常關鍵!

《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果您的家人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抵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且反擊行為沒有「防衛過當」,那就不會被罰。但要特別注意,如果雙方都有意圖傷害對方,互相攻擊,即使對方先動手,也會被認定是「互毆」。一旦構成互毆,雙方都可能被追究傷害責任,就不能再主張正當防衛了。

真實案例,讓您更懂法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看看這些法律概念在現實中是如何運用的:

案例一:路過看熱鬧,結果沒事!

小林開車經過一個巷口,看到一群人在打架。他好奇地停下車,在車裡觀看了一下,但他既不認識打架的人,也沒有下車。後來,他卻被檢察官起訴「聚眾鬥毆在場助勢」。

法院怎麼判?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場打架是特定人之間約好的衝突,現場並沒有那種「隨時會增加不特定人」的「聚眾」狀況。而且小林只是在車內觀看,沒有任何叫囂、鼓動或提供協助的行為,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小林無罪。

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單純的好奇觀看,沒有實際參與或鼓動,是不會構成「在場助勢」的。

案例二:勇敢自衛,獲得清白!

阿華在路上突然遭到一群陌生人的追打。為了保護自己不被傷害,他情急之下出手反擊,導致其中一人受傷。檢察官依傷害罪起訴了阿華。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華的行為是為了抵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屬於《刑法》第23條所規定的「正當防衛」,而且他的反擊行為並未過當。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阿華無罪。

啟示:在危急時刻,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而進行的必要反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務必注意,反擊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以免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或互毆。

當家人遇到官司,您可以怎麼做?

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的責任,您的權利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請您務必記住: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表示,在法院判決有罪之前,您的家人都是被推定為無罪的。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積極證據來證明犯罪事實,而且這些證據要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才能判有罪。如果證據不足或有合理懷疑,法院就應該做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斷,也就是「罪疑唯輕」原則。

實用建議與抗辯策略

面對訴訟,您可以這樣做:

  • 積極蒐集客觀證據: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現場照片、錄音錄影、醫療診斷證明書、驗傷單等,這些都是還原事實真相的關鍵。
  • 仔細釐清家人角色:家人在現場是「首謀」、「實際動手的人」、「在場助勢的人」,還是「單純旁觀者」?這對罪名認定和刑責輕重至關重要。
  • 強調無助勢意圖與行為:如果家人只是路過或好奇觀看,沒有任何鼓動、叫囂等助勢行為,務必向檢警清楚說明,並提供佐證。
  • 主張正當防衛:如果家人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而反擊,務必強調當時所面臨的「現在不法侵害」,以及反擊的「必要性」。

結語

家人涉入群體衝突官司,確實令人心力交瘁。但請您相信,法律會給予無辜者機會。透過理解「聚眾鬥毆罪」與「妨害秩序罪」的關鍵概念,掌握無罪推定原則,並積極蒐集證據、釐清事實,您將能更有信心地陪伴家人面對挑戰。請記住,每一步的努力,都是為家人爭取權益的基石。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一絲光明,讓您在迷霧中找到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人只是在旁邊看熱鬧,會不會被判「在場助勢」?

A: 不會。單純好奇觀看,沒有任何鼓動、叫囂、掩護或提供工具等行為,就不會構成「在場助勢」。法院會看是否有實際助長鬥毆聲勢的行為,例如透過言語或動作激化現場情緒。如果沒有這些積極的參與行為,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助勢。

Q: 如果家人是被迫參與鬥毆,可以怎麼主張?

A: 如果家人是在受到脅迫、恐嚇或生命威脅下,不得不參與鬥毆,可以向檢警或法院主張自己是「被迫」的。這可能涉及《刑法》上的「緊急避難」或「不能抵抗」等狀況。您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例如通訊紀錄、證人證詞或受脅迫的具體情境,來證明當時確實身不由己。

Q: 案件已經進入偵查階段,我們該準備什麼?

A: 首先,請家人盡快回想並詳細記錄事發經過的每一個細節,包括時間、地點、參與人員、發生了什麼事、誰說了什麼做了什麼。其次,積極蒐集任何可能的客觀證據,例如附近的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手機錄影、相關對話紀錄或社群媒體貼文。這些證據對釐清案情至關重要。

Q: 警察說家人涉及「聚眾」,這是什麼意思?

A: 法律上的「聚眾」並非指單純幾個人聚集。它強調參與鬥毆的人數眾多,且現場有「隨時可以增加不特定人」的狀況,形成一種不穩定的群體。如果只是特定幾個人約好去談判或處理事情,即使後來發生衝突,也不一定符合《刑法》第283條「聚眾」的要件。這需要法院根據具體事實來判斷。

Q: 如果家人在鬥毆中受傷,該如何處理?

A: 如果家人在鬥毆中受傷,請務必立即就醫,並請醫院開立詳細的「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這份醫療證明是證明傷害事實的關鍵證據。同時,可以考慮向對方提出傷害告訴,保障家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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