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的民事賠償:共犯被告,你該懂的法律自保術
嗨,如果你正因為一場聚眾鬥毆事件,而擔心自己可能面臨巨額的民事賠償,甚至覺得自己明明沒動手,卻還是被牽連其中,那麼這篇文章就是為你準備的。在聚眾鬥毆案件中,民事賠償的責任分擔,往往比你想像的更複雜。即使你只是在場助勢、幫忙接應,或是被動地捲入,都可能被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需要負擔沉重的連帶賠償責任。
律點通將透過深入淺出的法律分析,帶你了解台灣《民法》如何認定這些責任,並提供實用的自保策略,幫助你釐清自身處境,掌握應對之道。
釐清責任:聚眾鬥毆中的民事賠償迷思
在聚眾鬥毆事件中,民事賠償主要依據我國《民法》的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別以為只有「直接動手」的人才要賠錢,法律認定的範圍其實很廣。
核心條文:《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的影響
這條法規是聚眾鬥毆民事賠償的核心,對共犯被告尤其重要: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民法》第185條第2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簡單來說,當一群人共同實施不法行為,侵害他人權利,造成損害時,所有參與者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什麼是「共同」?它不單指實際動手的人,更涵蓋了廣泛的參與形式:
- 意思聯絡: 不一定要事前有詳細的謀劃,只要大家心裡知道要一起做這件事,或是現場相互認識、默許對方行為,即使沒說出口,也可能被認定有「意思聯絡」。
- 行為分擔: 這更廣泛了,除了直接施加暴力,包括在場助勢、接應、提供工具、教唆、幫助,甚至只是在旁邊看守車輛,只要你的行為讓鬥毆更容易發生或遂行,都可能被視為「行為分擔」。
這意味著,如果你是糾集者、教唆者,或是現場的「啦啦隊」、幫忙看風的人,即使你一根手指都沒碰到對方,仍然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需要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
未成年人的責任:家長也要注意
如果參與鬥毆的成員包含未成年人,而他們在行為時具備辨識能力(通常指14歲以上),那麼該未成年人與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將會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使家長已盡到監督義務,法院仍可能依《民法》第187條第3項酌情命其賠償。
賠償範圍:除了醫藥費,還有這些!
聚眾鬥毆造成的損害賠償,遠不止醫藥費那麼簡單:
- 財產上損害: 包括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因傷導致的薪資損失或勞動能力減損,甚至如果導致死亡,還有殯葬費及扶養費等。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這是賠償被害人因身體、健康受侵害所承受的精神痛苦。金額會由法院綜合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加害程度、受傷程度等因素來核定。
你的「過失」也可能影響賠償金額:與有過失原則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這條規定對你很重要!如果你認為被害人在鬥毆事件中,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例如,他先挑釁、主動攻擊、或者行為過當),你可以向法院主張「與有過失」,請求減輕甚至免除你的賠償金額。法院會審酌被害人的行為是否具有挑釁性、是否主動參與鬥毆等。
實務案例分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的實務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認定責任的。
案例一:只是在場助勢,也要連帶賠償?
小王和阿明因為一點小摩擦,約了在KTV外面「喬事情」。小王找了三五好友壯聲勢,阿明也帶了幾個人。結果一言不合,雙方從口角升級到肢體衝突。在混亂中,小王的幾個朋友雖然沒有直接動手打阿明,但他們在旁邊大聲叫囂、搖旗吶喊,甚至有人幫忙攔住其他人,讓小王的朋友可以專心攻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這些朋友沒有直接動手,但他們的「助勢」行為,讓打架事件更容易發生且加劇,這就構成了《民法》第185條所稱的「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即使沒動手,他們也必須和小王一同對阿明受到的傷害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阿明可以向在場的任何一個人,要求賠償全部的損害。
案例二:糾眾前往,沒動手也要負責?
李先生和陳先生因為金錢糾紛,李先生氣不過,找了幾個朋友,帶了棍棒,一起衝到陳先生家裡「討公道」。過程中,其中一個朋友阿強,並沒有動手打陳先生,他只是在門外幫忙看守車輛和把風。但後來陳先生還是被打傷了。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李先生糾眾持械前往的行為,顯然預見到可能發生鬥毆傷人。而阿強雖然沒有動手,但他「看守車輛」的行為,屬於為整個群體暴力行為提供協助,讓討債行動更容易遂行。因此,阿強也被認定為「幫助人」,與李先生和其他動手的朋友一同負「共同侵權責任」。這個案例再次強調,只要你的行為與整個侵權事件的發生有「因果關係」且具「可預見性」,即使沒有直接動手,也難逃責任。
給共犯被告的實務建議:如何保護自己?
如果你不幸成為聚眾鬥毆事件中的共犯被告,以下是你應該知道的應對策略:
- 釐清自己在事件中的角色: 仔細回想你在整個事件中做了什麼?是否有動手?是否教唆?是否在場助勢?是否提供工具或協助?這些都會影響你的責任認定。
- 積極主張抗辯:
- 無因果關係: 如果你認為你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或者損害結果(例如對方死亡)遠遠超出你當時所能預見的範圍,且與你原先的意圖無關,請務必提出證據說明。
- 與有過失: 如果被害人本身有挑釁、主動攻擊或其他過失行為,請務必向法院提出,這可能可以減輕你的賠償金額。
- 妥善保存證據: 任何能證明你當時在場的行為、意圖、或者被害人過失的證據,如通訊紀錄、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等,都要妥善保存。
- 爭取分擔求償: 如果你因為連帶責任而清償了全部或超過你應分擔部分的賠償金額,你可以依《民法》向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請求他們應分擔的部分。這是一個重要的權利,別讓自己承擔所有責任。
重要提醒:
- 刑事與民事獨立: 即使你刑事案件獲得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民事上仍可能需要負賠償責任。刑事法院與民事法院對事實的認定標準可能不同。
- 訴訟時效: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從你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那天起,兩年內不行使就可能消滅。務必注意時效,避免權利喪失。
結論
身為聚眾鬥毆事件中的共犯被告,你面臨的民事賠償責任不容小覷。從《民法》第185條的「共同侵權」到「連帶責任」,再到「與有過失」的抗辯,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影響你的最終賠償金額。理解這些法律概念,釐清你在事件中的角色,並積極採取對應的策略,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記住,即使你不是主要動手的人,也不代表你完全沒有責任。主動面對,才能降低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沒動手,只是在場助勢,會被判共同侵權嗎?
A: 是的,根據《民法》第185條,即使你沒有直接動手,但若你在場叫囂、助陣、幫忙把風或提供任何形式的協助,讓鬥毆行為更容易發生或遂行,法院可能就會認定你有「意思聯絡」或「行為分擔」,從而被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Q: 如果我們和解了,但只有我出了錢,其他人不認帳怎麼辦?
A: 如果你因連帶責任而支付了全部或超出自己應分擔部分的賠償金額,你並非就此認栽。你可以依《民法》第280條,向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主張「內部求償權」,要求他們償還各自應分擔的賠償份額。建議保留所有支付證明及與對方協商的紀錄,作為未來求償的證據。
Q: 對方有錯在先,我能主張什麼?
A: 你可以向法院主張被害人有「與有過失」。若被害人有挑釁、辱罵、主動攻擊或未盡避免損害的義務等行為,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根據被害人的過失程度,酌情減輕你的賠償金額,甚至在極端情況下完全免除。你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被害人的過失行為。
Q: 如果對方傷得很重,但我認為不是我造成的,怎麼辦?
A: 這涉及到「加重結果的歸責」和「預見可能性」。如果你能證明對方的嚴重傷害或死亡結果,已超出原先共同的犯意聯絡範圍,且並非你當時所能預見(例如,某人臨時起意使用致命武器,而這非你所知或所能預料),你可能無需對該加重結果負共同責任。你需要積極提出證據,釐清自身行為與最終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Q: 刑事判決無罪,民事還會被判賠嗎?
A: 是的,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與民事賠償責任是獨立的。即使你在刑事訴訟中被判無罪或不起訴,民事法院仍可能根據《民法》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獨立認定你是否應負賠償責任。這是因為刑事與民事對於事實的認定標準和證據要求有所不同。因此,即使刑事脫身,民事賠償責任仍需嚴肅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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