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被告:釐清責任,掌握自保之道
身陷聚眾鬥毆案件,無論您是主動參與、一時衝動,甚至只是在場旁觀,都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面對檢警的調查與法院的審理,內心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困境,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刑法》關於聚眾鬥毆的相關規定,幫助您釐清自身責任,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什麼是聚眾鬥毆?了解《刑法》第15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是聚眾鬥毆罪的核心法條。它旨在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寧,避免群體暴力事件對社會造成危害。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這條法律有幾個關鍵要素:
- 地點限制: 必須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例如街道、公園、夜店等。
- 人數要求: 必須「聚集三人以上」。
- 行為樣態: 必須有「施強暴脅迫」的行為,不論是對人或對物,只要造成公眾恐懼不安、妨害公共秩序,就可能成立。
更重要的是,法律會根據您在事件中的參與程度,將行為人分為三種不同的角色,並賦予不同的刑責:
- 首謀: 指的是發起、策劃、召集,並在事件中居於主導或支配地位的人。即使沒有親自動手,也可能被認定為首謀,面臨最重的刑責(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下手實施者: 指直接參與強暴脅迫行為的人,例如動手打人、砸車等。刑責與首謀相同。
- 在場助勢之人: 指雖然沒有直接動手,但在現場鼓動、叫囂、營造人數優勢,助長鬥毆氣焰的人。刑責相對較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如果現場有人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或是鬥毆行為造成公眾或交通往來的危險,刑責都可能再加重二分之一。
聚眾鬥毆致死傷的嚴重後果:277條與283條
聚眾鬥毆的危險性在於,衝突一旦失控,極易造成嚴重的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此時,除了第150條,還可能牽涉到《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甚至第283條的加重結果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新修正的《刑法》第283條,將「致人於死或重傷」認定為一種「客觀處罰條件」。這意味著,即使您只是「在場助勢」而沒有直接動手致人死傷,只要該死傷結果是鬥毆行為所導致,且客觀上可以預見,您仍可能因此被追究責任,面臨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是首謀或下手實施者導致他人死傷,則會依《刑法》第150條與第277條(傷害罪、傷害致死罪或傷害致重傷罪)的規定,從較重的罪名論處,刑責將會大幅提高。
實務案例解析:釐清角色與責任
為了讓您更清楚地了解法律如何適用,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召集者與助勢者的界線
情境故事: 阿華因為與人有爭執,便在通訊軟體上召集了幾位朋友相約談判。到了現場,雖然實際動手的是其他朋友,但阿華不僅是這場約定的發起人,也在現場參與了叫囂助勢。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華不僅是事件的起因,更是這場衝突的「首謀」,因為他主導了事件的發生與進展。即使他同時也有在場助勢的行為,但由於「首謀」的責任更重,所以最終以首謀論處,判處有期徒刑。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說明了,即使您沒有親自動手,只要您在衝突中扮演了「召集」、「策劃」或「支配」的角色,就可能被認定為「首謀」,面臨更重的刑責。而「首謀」與「在場助勢」是不同的責任區分,法院會從重處罰。
案例二:無意傷人,卻仍負致死重責
情境故事: 小李被朋友臨時約去參加一場與陌生人的衝突。他雖然沒有直接對特定人動手,但跟著群眾在現場鼓噪、叫罵,甚至對旁邊的物品踢打助勢。在混亂中,有人因為這場衝突不幸身亡。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李雖然沒有殺人意圖,也沒有直接造成致命傷,但他參與了這場失控的群體鬥毆,且客觀上可以預見鬥毆可能造成嚴重傷亡的結果。因此,他仍被認定為「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的共犯,被判處有期徒刑。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凸顯了聚眾鬥毆的極高風險。即使您只是「在場助勢」,沒有直接動手,但只要鬥毆行為導致了重傷或死亡的結果,且該結果在客觀上可以預見,您仍可能被《刑法》第283條或相關加重結果犯條文追究責任。法庭會考量您參與的程度和對事件的影響。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應對與自保
如果您不幸成為聚眾鬥毆案件的被告,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幾點建議:
- 保持冷靜,切勿與他人串供: 在偵查階段,所有供詞都至關重要。務必如實陳述,避免與其他涉案人串供,這可能導致更嚴重的罪名。
- 審慎處理通訊紀錄: 檢警可能會調閱您的通訊紀錄(如Line、微信對話、電話紀錄)。這些紀錄可能成為認定您是否為「首謀」或「參與者」的關鍵證據。若有相關內容,應審慎評估其法律意義。
- 積極配合調查,釐清事實: 清楚說明您在事件中的實際角色和行為,例如您是否真的動手、是否只是路過、是否試圖勸阻等。任何細節都可能影響您的最終判決。
- 展現悔意,積極和解: 如果您的行為確實造成了傷害,或您被認定有責任,積極向被害人表達歉意,並盡力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將有助於爭取較輕的量刑。這顯示您的犯後態度良好,有助於法官考量。
- 避免再次涉案: 這是最重要的。一旦涉案,請務必遠離任何可能導致類似事件發生的場合或人群,避免讓自己再次陷入法律風險。
結語:法律面前,沒有僥倖
聚眾鬥毆絕非兒戲,它不僅破壞公共秩序,更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悲劇。無論您在事件中扮演何種角色,理解法律的規定與潛在的風險,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讓您在面對法律挑戰時,能夠更從容、更有準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被朋友叫去現場,沒動手也沒叫囂,這樣會被罰嗎?
A: 聚眾鬥毆罪的「在場助勢之人」不限於實際動手或叫囂者。只要您在現場,客觀上營造了人數優勢、助長了鬥毆氣焰,即使沒有直接肢體衝突,也可能被認定為「在場助勢之人」。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在場時間、距離、行為(例如是否有圍觀、阻礙他人離開、或言語鼓勵等)來判斷。因此,建議您應立即離開現場,避免被牽連。
Q: 如果我不是發起人,只是聽從別人指示到場,會被認為是「首謀」嗎?
A: 「首謀」的認定,關鍵在於您是否有「首倡謀議,處於策劃、支配團體犯罪行為之地位」。單純聽從他人指示到場,如果沒有參與策劃、召集,或在現場不具指揮、支配權,通常不會被認定為首謀。您較可能被認定為「下手實施者」(若有動手)或「在場助勢之人」(若僅在場助勢)。法院會檢視您在事件中的實際角色和主導性。
Q: 我沒有帶任何武器,但現場有人使用了武器,我會因此被加重刑責嗎?
A: 《刑法》第150條的加重條件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如果您本身沒有攜帶兇器,但明知現場有他人攜帶並使用兇器,且您仍繼續參與或助勢,則法官在量刑時可能會將此視為不利因素,但通常不會直接將您認定為「攜帶兇器者」。不過,若現場有兇器導致了更嚴重的後果(例如致人死傷),所有參與者,包括您在內,都可能面臨更高的刑責,因為這屬於客觀上可預見的危險結果。
Q: 如果鬥毆過程中對方受了重傷,但我完全沒碰到他,我還會有事嗎?
A: 是的,您仍可能因此面臨嚴重的法律責任。根據《刑法》第283條,即使您只是「在場助勢之人」,若聚眾鬥毆的結果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您仍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因為法律認為,您參與了這樣一個高風險的群體衝突,其所導致的嚴重結果是客觀上可以預見的。法院會考量您是否能預見到這種結果的發生,以及您在現場的行為如何助長了這場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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