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一時衝動代價大:聚眾鬥毆的法律後果與自保之道

一時衝動代價大:聚眾鬥毆的法律後果與自保之道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事法律妨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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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的朋友,你是否曾經因為一時的衝動、義氣相挺,不小心捲入了街頭的衝突?或許你只是在旁觀看,或許你只是一起到了現場,但這些看似微小的行為,在法律上都可能帶來你意想不到的嚴重後果。今天,律點通要來跟大家聊聊「聚眾鬥毆」這件事,讓你清楚了解其中的法律眉角,學會如何保護自己。

街頭衝突,為何會惹上大麻煩?

在台灣,只要一群人聚集在公共場所,做出一些暴力或威脅的行為,即使沒有真正造成嚴重傷害,都可能已經觸犯了法律。這就是《刑法》第150條所規範的「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俗稱的「聚眾鬥毆罪」。法律之所以要嚴格規範這類行為,是因為它不僅會傷害到個人,更會破壞社會的秩序與安寧,讓大家感到害怕。所以,千萬別以為「只是去助陣」、「只是在旁邊看」就沒事!

關鍵法條一: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刑法第150條)

這條法律是處理街頭鬥毆事件最核心的規定。它把參與者的角色分得很清楚,刑責也大不相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第2項:「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只要有三個人以上在大家都能去的地方(例如馬路、夜市、公園)一起動手動腳,或用言語恐嚇威脅,就可能構成這個罪。法官會根據你在裡面扮演的角色來判刑:
  • 首謀: 指的是那個「策劃、主導、發號施令」的人,刑責最重。
  • 下手實施者: 指的是實際動手打人、砸東西的人,刑責跟首謀一樣重。
  • 在場助勢之人: 雖然沒動手,但你在現場喊叫、揮舞、或僅僅是站在那裡壯大聲勢,也算犯罪,但刑責相對較輕。
  • 加重!加重!: 如果你帶了球棒、刀械等武器,或者你的行為導致交通打結、路人恐慌,刑責還會再加重一半!

關鍵法條二:聚眾鬥毆致死或重傷罪 (刑法第283條)

如果鬥毆行為導致有人受傷,甚至死亡,那事情就更嚴重了!

《中華民國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白話解釋: 這條特別針對「在場助勢」的人,如果鬥毆結果導致有人重傷或死亡,即使你只是在旁邊幫腔、站著壯聲勢,沒有動手,也可能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表示,只要你人在現場,就得為可能發生的嚴重後果負責,因為你的存在確實助長了衝突的氣勢。

案例故事:不同的角色,不同的命運

法律條文可能有點硬,我們來看看真實的案例,你就會更清楚了!

故事一:阿哲的「主導」代價 (改編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阿哲因為和人有糾紛,氣不過就在通訊軟體上召集了小弟們,約好在某個停車場跟對方談判。到了現場,阿哲不僅是那個主要發言的人,還指示大家「圍上去」,後來演變成追車、砸車,甚至動手打人。雖然阿哲自己沒有一直動手,但他從頭到尾都是那個發起、策劃、並在現場掌握大局的人。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阿哲就是那個「首謀」,因為他首倡謀議,並且在整個事件中處於「策劃、支配」的地位。即使他後來有動手助勢,但「首謀」的刑責更重,所以直接就以首謀罪來判他有期徒刑7個月。

給你的提醒: 別以為「我只是叫大家來,沒有真正動手」就沒事。只要你扮演了組織、發起、主導的角色,在法律上你就是「首謀」,刑責會比一般參與者重非常多!

故事二:小林的「助陣」驚魂 (改編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888號刑事判決)

小林接到朋友的電話,說要找人去「處理事情」,他雖然覺得不太妙,但還是基於義氣去了現場。到了現場,現場實際的指揮者是另一個叫阿鋒的人,小林沒有參與任何策劃,也沒有動手打人,他只是站在旁邊看,偶爾跟著大夥兒叫囂幾聲。

法院怎麼判? 法院仔細審視了小林的角色,發現他雖然有聯繫人來,但對於實際的強暴脅迫行為並沒有參與策劃或主導。因此,法院認定小林是「在場助勢之人」,判了他有期徒刑3個月。

給你的提醒: 就算你沒有動手,只是「到場助陣」,你的存在本身就足以助長氣焰,讓對方感到威脅,一樣會觸法!最好的做法是,發現不對勁,立刻離開現場,不要留在那裡看熱鬧。

我該怎麼辦?給你的實用建議

如果你不幸捲入這類事件,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 立即離開現場: 當衝突發生或即將發生時,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就是迅速、安全地離開。你的離開可以避免被認定為「在場助勢」。
  • 不要動手、動口助勢: 即使你被激怒或受到挑釁,也要克制自己,不要動手毆打或攻擊他人,也不要跟著叫囂、揮舞,這些都會被認定為「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
  • 切勿攜帶任何武器: 任何可能被認定為「兇器」的物品,無論是球棒、刀械、甚至是辣椒水,都會讓你的刑責加重。
  • 坦承面對,積極處理: 如果你已經被警方傳喚或偵辦,請坦承交代你所知道的事實,並表達悔意。在偵查或審理階段,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對於法官量刑會有很大的幫助。
  • 調整心態,遠離是非: 這次的教訓,希望你能記取。遠離那些容易讓你捲入糾紛的人事物,學習用更理性、合法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例如報警、找長輩或老師協助,而不是私下找人「處理」。

結語

年輕,是充滿衝勁的年紀,但衝動的代價可能比你想像的還要沉重。聚眾鬥毆不僅會讓自己留下前科,影響未來的升學、求職,甚至可能讓自己或家人背負沉重的法律責任。希望這篇文章能讓你對聚眾鬥毆的法律後果有更清楚的認識,學會保護自己,遠離不必要的麻煩,為自己的未來負責!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被朋友叫去現場,沒有動手,也沒有叫囂,只是在旁邊看,這樣也會有事嗎?

A: 是的,即使你沒有動手打人或叫囂,僅僅「在場」且未立即離開,就可能被認定為「在場助勢之人」。法律認為,你的存在客觀上會壯大鬥毆一方的聲勢,讓對方產生畏懼,因此仍有法律責任。最好的做法是,一旦發現現場氣氛不對勁,有鬥毆發生的可能,就應立刻遠離。

Q: 如果鬥毆中,對方也有動手打我,我算不算正當防衛?這樣我就沒事了吧?

A: 在聚眾鬥毆的場合,法院通常會認定雙方都有互相攻擊的意圖,很難單純主張正當防衛。即使對方先動手,但你選擇加入鬥毆,而非選擇報警或離開,你的行為也可能被視為攻擊行為的一部分。因此,你依然會面臨法律責任,並不會因為對方也有錯而自動免責。最終仍需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斷。

Q: 我未滿18歲,被抓到聚眾鬥毆,會不會直接被關進監獄?

A: 未滿18歲的少年犯通常會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由少年法庭處理。少年法庭的處分方式多元,包括保護管束、訓誡、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目的是矯正而非單純處罰。但若情節重大,或少年經評估不適合少年保護處分,少年法庭仍有可能裁定移送檢察官,這時就有可能像成年人一樣被起訴並判刑,甚至入監。所以,年齡不是免責金牌,仍應嚴肅面對。

Q: 我被指控是「首謀」,但我只是提議一下,後面都是別人去聯絡、去打的,這樣也算首謀嗎?

A: 法律上對於「首謀」的認定,不僅僅是看誰先提出建議,更重要的是你是否處於「策劃、支配、主導」整個團體犯罪行為的地位。如果你是那個召集人、居中協調時間地點、在談判中居領導地位、甚至發號施令的人,即使你沒有親自動手,也可能被認定為首謀。這比單純的聯繫行為更為嚴重,刑責也最高。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你的實際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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