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聚眾鬥毆責任釐清:共犯如何自保與抗辯

聚眾鬥毆責任釐清:共犯如何自保與抗辯

律點通
2025-06-22
5分鐘
刑事聚眾鬥毆刑事訴訟
LINE

被捲入群架,收到傳票,心裡肯定很慌張吧?尤其當您不是直接動手的人,卻被指控是「共犯」或「在場助勢」,這種無助感更是難以言喻。在台灣,聚眾鬥毆的法律責任不只針對動手者,連在場助勢者也可能受罰。但別擔心,光是「人在現場」不等於「有罪」!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聚眾鬥毆罪的法律構成要件,並提供實用的自保與抗辯策略,幫助您釐清責任,捍衛自身權益。

釐清法律責任:聚眾鬥毆相關法條解析

在台灣,涉及聚眾鬥毆的案件,主要會用到以下幾條關鍵的《刑法》條文:

《刑法》第150條:公共場所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這條法條在2019年修正後,成為處理街頭鬥毆、群聚滋事的主要依據。它針對的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地方,聚集三人以上實施暴力或威脅行為。

《刑法》第150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這條罪有幾個重要點:

  • 聚集三人以上: 指你們「有意識地」前往同一地點集合,並在聚集時預期可能施暴。
  • 在場助勢: 即使沒動手,但你在場的行為(如吼叫、鼓譟、幫忙掩護或提供工具),對動手的人有精神支持,助長氣勢。
  • 外溢效應: 你的行為已造成公眾或周遭的人感到危害、恐懼不安,或可能波及不特定人事物,對社會秩序產生負面影響。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罪

這條法條適用情境較嚴苛,通常是當聚眾鬥毆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時才會考慮。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它的關鍵在於「聚眾」,實務上指參與鬥毆的人數具有不特定性,且有隨時可能增加的狀況。若僅是特定認識的人事前約好去談判,就不符合此定義。

《刑法》第30條:幫助犯

如果您沒有直接參與鬥毆,但提供了精神或物質協助,且這些行為對實際動手的人有幫助,就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

釐清關鍵概念:光在場不等於有罪

對於共犯被告,「我只是在場,為什麼會被牽連?」是常見疑問。這涉及幾個關鍵概念:

  • 「聚眾」與「聚集」的差別: 「聚眾」(283條)強調不特定性;「聚集」(150條)強調有意識的集合與施暴預期。
  • 「在場助勢」的認定標準: 法院要求有積極的參與行為(如咆哮、鼓譟、掩護、提供器材)。單純好奇觀看或站在現場,通常不構成助勢。
  • 「妨害秩序故意」與「外溢效應」: 您的行為必須已造成公眾或他人感到危害、恐懼不安,或可能波及周邊不特定人。若衝突僅針對特定人且未嚇到路人,可能不構成此罪。

借鏡實務:兩個真實故事看懂法律怎麼判

法律條文抽象,透過真實案例更能理解法院判斷:

故事一:小陳的旁觀之禍

小陳跟朋友去討債,朋友與對方動手。小陳全程在場,但沒有動手,只是在旁邊看著。檢察官起訴他涉嫌《刑法》第150條的「在場助勢」罪。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構成「在場助勢」須有積極助勢行為。小陳僅觀看,無助勢行為,故判決無罪。

提醒: 光是物理上的「在場」,不代表您就構成「在場助勢」。關鍵在於您是否有積極行為去助長施暴者氣焰。

故事二:阿德的談判變調

阿德和幾位朋友因KTV口角,約對方到公共場所談判,並攜帶球棒。現場開始推擠、毆打,路過民眾感到害怕不安並走避。檢察官起訴阿德等人涉犯《刑法》第150條。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阿德等人聚集目的是尋仇,且攜帶兇器。他們在公共場所的衝突行為,已讓路人感到害怕並走避,產生「外溢效應」,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因此,法院改判阿德等人有罪。

提醒: 即使您一開始目的是「談判」,若過程中演變成暴力衝突,且對不特定公眾造成恐懼或危害,就可能構成《刑法》第150條。

如何自保?給共犯被告的實用建議

面對司法程序,保持冷靜並採取正確行動至關重要:

1. 釐清案情,保持緘默

在警詢或偵查庭上,您有權保持緘默。在未了解案情、證據和法律風險前,切勿輕易發言或承認不利事實。

2. 蒐集有利證據

  • 監視器畫面: 最客觀證據,釐清您在現場的實際行為。
  • 證人證詞: 尋找能證明您沒有參與鬥毆或助勢行為的目擊者。
  • 通訊記錄: 保存能證明您前往現場目的並非施暴的對話記錄。

3. 專注抗辯構成要件

針對法律構成要件,您可以思考以下抗辯方向:

  • 無「聚集」施暴意圖: 前往現場僅為談判、勸架或好奇。
  • 無「在場助勢」行為: 僅在場觀看,無積極助勢行為。
  • 無「妨害秩序」的「外溢效應」: 衝突僅針對特定對象,未造成公眾恐懼。

4. 善用刑事訴訟原則

台灣刑事訴訟法有「無罪推定原則」和「檢察官舉證責任」。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您有罪,否則法院應判無罪。

重要提醒: 即使您曾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需其他補強證據才能定罪。

結論:積極面對,捍衛您的權益

被捲入聚眾鬥毆案件令人焦慮,但法律並非只看結果。釐清您在事件中的實際角色、行為意圖,以及這些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是保護自己的關鍵。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並運用正確的抗辯策略,您將能更有效地捍衛自身權益,讓司法還您清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只是在旁邊看熱鬧,會被當成共犯嗎?

A: 不一定。法院會看您是否有「積極助勢」的行為,例如咆哮、鼓譟、提供工具等。單純好奇觀看,沒有任何助長聲勢的行為,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在場助勢。

Q: 如果我只是去「談判」,結果對方先動手,我會被罰嗎?

A: 這要看您「聚集」時的意圖。如果一開始只是想談判,沒有預謀施暴,即使後來發生衝突,也可能不構成《刑法》第150條的「聚集」要件。但若衝突造成「外溢效應」影響公眾,仍有風險。

Q: 我要怎麼證明自己沒有「妨害秩序的故意」?

A: 可以從案發時間、地點、周圍環境、是否波及不特定路人等客觀事實來證明。例如,深夜在人煙稀少的巷弄內,且衝突僅針對特定人,沒有造成路人恐懼走避,就較難認定有妨害秩序的故意。

Q: 警方要我簽名或作筆錄,我該怎麼辦?

A: 您有權保持緘默,不作任何陳述。在不了解案情全貌和法律風險前,建議不要輕易簽署任何文件或承認不利事實。盡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律師會指導您如何應對。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