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聚眾鬥毆被告必看:釐清責任、掌握抗辯關鍵,為自己發聲!

聚眾鬥毆被告必看:釐清責任、掌握抗辯關鍵,為自己發聲!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事辯護妨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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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律點通,精通台灣法律與行銷領域。當您被指控涉及「聚眾鬥毆」案件時,內心的不安與焦慮可想而知。這不僅關乎您的自由,更影響您的未來。別擔心,這篇文章將作為您的法律指南,為您深入解析聚眾鬥毆罪的法律概念、最新實務見解,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釐清責任、掌握抗辯的關鍵。

聚眾鬥毆罪,到底在罰什麼?

在台灣,聚眾鬥毆主要規範在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罪」 。這條法律旨在維護社會秩序,避免多人聚集施暴,造成公眾恐慌或危險。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簡單來說,這條罪有幾個核心要件:

  • 地點: 必須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進出的地方。
  • 人數: 現場聚集三人以上。
  • 行為: 有人實施了「強暴脅迫」(例如動手打人、恐嚇威脅)。
  • 角色區分: 法律會區分「在場助勢的人」和「首謀(主謀)或下手實施的人」,兩者刑責不同。
  • 加重情節: 如果帶著兇器動手,或者因此造成公眾或交通危險,刑責會更重。

除了第150條,聚眾鬥毆案件還可能牽涉到:

  •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如果鬥毆造成他人受傷,即使您不是主謀,也可能同時構成傷害罪。
  •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罪」: 如果鬥毆行為導致有人死亡或受重傷,即使您只是在場助勢,也可能面臨更重的刑責。這屬於「加重結果犯」,法律會判斷您在當時情境下,是否客觀上能預見可能導致死亡或重傷的結果。
  • 《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許多聚眾鬥毆案件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這表示,即使您個人動手不多,只要有共同的犯意聯絡,就可能要對其他共犯的行為負責(「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法律概念解析:釐清您的責任界線

在聚眾鬥毆案件中,有幾個關鍵概念,決定了您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責任輕重:

「聚集」與「犯意」的認定

過去對於「聚集」的解釋曾有爭議。現在的實務見解認為,所謂「聚集」是指三人以上前往同一地點或邀集他人在自己所在地點聚合的「行為」。

而最重要的,是您的「犯意」何時產生。過去認為犯意必須在「聚集時」就已經形成。但最新的實務見解認為,即使最初聚集時沒有打架的打算,但如果在聚集過程中,因為現場的鼓動、情緒激昂,您對即將實施的強暴脅迫行為有所認識或預見,並且沒有選擇離開,而是基於群體意識繼續參與,那麼也可能被認定具備主觀犯意。

「在場助勢」與「單純在場」的區別

這是一個許多被告會感到疑惑的點:「我只是在旁邊看,沒有動手,這樣也會有事嗎?」

答案是:不一定!

法律上所謂的「在場助勢」,是指您在現場雖然沒有直接動手,但透過積極的行為,例如:大聲咆哮、鼓譟、為動手的人掩護、甚至提供攻擊器材等,給予動手的人精神或心理上的鼓勵、激發或支援,因而助長了鬥毆的聲勢。如果您的行為只是出於好奇觀看,或是單純在場而沒有任何激化情緒的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那麼就不構成「在場助勢」。

重要提醒: 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您有「在場助勢」的行為和意圖,不能僅憑您在場就認定。

共同正犯與加重結果犯

在聚眾鬥毆中,即使您只是一個小角色,但若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就可能要對整起事件的結果負責。例如,雖然您沒動手打到被害人,但只要您與其他動手的人有共同的鬥毆意圖,且被害人受傷的結果是當時情境下可以預見的(例如多人圍毆、使用危險物品),那麼您也可能要承擔傷害甚至致死、致重傷的責任。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學經驗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這些法律概念,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我只是在旁邊看熱鬧,真的沒動手,這樣也有罪嗎?

小陳下班經過一處巷口,看到一群人發生衝突,好奇心驅使他停下來觀看。這群人後來真的打了起來,小陳雖然全程在場,但沒有靠近,也沒有出聲。事後,小陳卻被指控涉嫌「在場助勢」的聚眾鬥毆罪。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有多位證人(包括實際動手的人和告訴人的朋友)都證稱小陳只是在旁邊看,沒有咆哮、鼓譟、掩護或提供任何攻擊工具。監視器畫面也支持了這個說法。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裁定小陳無罪。法院明確指出,「在場助勢」需要有積極的行為,如果只是單純在場觀看,沒有激化情緒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就不構成「在場助勢」。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只是單純的旁觀者,務必積極爭取,強調您沒有任何助勢行為。警方或檢察官必須提出您有「助勢」行為的證據,而不是僅憑您在場就認定有罪。

案例二:我跟朋友只是要去「理論」,沒想到最後卻打起來了,這樣算聚眾鬥毆嗎?

阿明因為鄰里糾紛,找了幾個朋友陪他去對方的住家「理論」。他們一開始的確只是想把話說清楚,沒打算動手。然而,在理論過程中,雙方情緒越來越激動,其中阿明的朋友小李突然衝動,打了對方一拳,接著衝突就全面升級了。

檢察官認為阿明等人涉犯聚眾鬥毆罪。但法院在審理後發現,阿明他們最初「聚集」的目的確實是為了理論,而不是為了實施強暴脅迫。雖然現場後來發生了施暴行為,但那屬於突發狀況,並非他們一開始聚集的意圖。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裁定阿明等人無罪。法院認為,聚眾鬥毆罪的「聚集」行為,必須在聚集的當下,行為人就已經對將實施強暴脅迫有所認識。如果只是因為偶然、突發的原因才發生強暴,就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能證明您們最初聚集的目的並非為了鬥毆,而是因突發事件導致衝突,這可能成為您抗辯的有利論點。然而,請注意,最新的實務見解也指出,即使犯意不是在「聚集之初」就形成,若在過程中因鼓動或情緒激昂而形成施暴意圖並參與,仍可能構成犯罪。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為自己辯護?

當您成為聚眾鬥毆案件的被告時,以下這些實際操作建議對您非常重要:

1. 了解警方會蒐集哪些證據:

  • 客觀證據: 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手機通聯記錄、社群媒體對話紀錄(例如LINE、IG訊息)、報案紀錄等。這些是最重要的證據,會被用來證明「聚集」、「強暴脅迫」和「犯意聯絡」。
  • 證人證詞: 現場目擊者、被害人、其他參與者的證詞。請注意,單一證人證詞如果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其證明力會被法院嚴格檢視。
  • 鑑識報告: 兇器、指紋、DNA、傷勢鑑定報告等,用於證明「下手實施」及傷害結果。

2. 掌握您的抗辯策略:

  • 挑戰主觀犯意: 強調您最初聚集的目的並非為了鬥毆,而是在場偶發事件。如果能證明您在衝突發生前就已離開現場,或您在衝突發生後並未參與,而是試圖勸架或脫離,這些都是有利的證據。
  • 區分「在場助勢」與「單純在場」: 這是許多被告的關鍵抗辯點。您必須明確指出自己沒有咆哮、鼓譟、掩護或提供攻擊器材等任何積極助勢行為,僅是旁觀者。
  • 否認共同犯意聯絡: 如果您是偶然路過、被動捲入,或您的行為與其他人的行為沒有共同的傷害或施暴意圖,務必向檢警清楚說明。
  • 質疑證據合法性與證明力: 仔細審查警方蒐證程序是否合法,例如指認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測謊結果是否具備證據能力等。

3.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保持緘默權: 在警方偵訊時,您有權保持緘默,不輕易承認任何不利於自己的事實。在沒有律師陪同下,不建議隨意陳述,以免說錯話造成不利影響。
  • 避免互毆: 即使對方先動手,若您的還擊行為超出「正當防衛」的必要範圍,或您本身也帶有傷害對方的意圖,則很難主張正當防衛,反而可能構成傷害罪。
  • 共同正犯的風險: 聚眾鬥毆案件中,即使您個人行為輕微,也可能因為「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而承擔所有共同正犯的責任,包括致死或致重傷的加重結果。
  • 攜帶兇器: 如果您被查獲攜帶兇器,這將是加重刑責的明確事由。
  • 犯後態度: 犯後是否逃逸、是否坦承犯行、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都可能影響法院對您的量刑。

結語

面對聚眾鬥毆的指控,千萬不要慌張,也不要輕忽。理解相關的法律條文、釐清自己在事件中的角色與責任界線、並妥善準備抗辯策略,是您保護自己的重要步驟。請記住,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明確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以及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這表示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如果您有合理的懷疑存在,或證據不足以證明您有罪,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積極為自己發聲,才能爭取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在場看熱鬧,沒有動手或出聲,會被認為是「在場助勢」嗎?

A: 不一定。法律上對「在場助勢」的認定非常嚴謹,需要您有積極的行為,例如咆哮、鼓譟、掩護動手者或提供攻擊器材等,對現場衝突產生助益效果。如果您的行為僅是出於好奇觀看,且沒有任何激化情緒的主觀意圖或客觀行為,就不能被認定為在場助勢。您需要向警方或檢察官清楚說明您當時的行為,並盡可能提供支持您說法的證據,例如監視器畫面顯示您沒有任何助勢動作。

Q: 我跟朋友只是約出去理論或談判,沒想到現場演變成鬥毆,我會被算「聚眾鬥毆」嗎?

A: 這是一個重要的抗辯點。如果能證明您們最初聚集的目的並非為了施強暴脅迫,而是在過程中因突發狀況才演變成鬥毆,那麼您可能不構成刑法第150條的聚眾鬥毆罪。但請注意,最新的實務見解認為,即使犯意不是在聚集之初就形成,若在聚眾過程中因情緒激化或遭鼓動,您對將實施強暴脅迫有所認識或預見,且未脫離群眾繼續參與,仍可能構成。因此,證明您沒有施暴的預謀,且在衝突發生時未積極參與或已試圖脫離,會是您的抗辯重點。

Q: 如果我在聚眾鬥毆中沒有直接打到人,但同夥有人受傷甚至死亡,我需要負責嗎?

A: 您仍可能需要負責。在聚眾鬥毆案件中,常會適用「共同正犯」原則,這表示即使您個人沒有直接造成傷害,但只要您與其他動手的人有共同的鬥毆意圖(即使是事後形成),且該傷害或死亡的結果在當時情境下是客觀上可以預見的,那麼您就可能要承擔「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尤其在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加重結果犯中,即使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只要客觀上能預見群毆可能導致嚴重結果,仍需對此負責。

Q: 我該如何證明自己與其他參與者之間沒有共同犯意聯絡?

A: 證明缺乏共同犯意聯絡是關鍵。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 1. 通聯記錄: 證明您與其他參與者之間沒有事前約定鬥毆的對話紀錄。 2. 現場行為: 說明您在現場的行為,例如您只是被動捲入、試圖勸架、或在衝突爆發後立即離開等,這些都可證明您沒有參與鬥毆的意圖。 3. 證人證詞: 尋找能證明您行為與其他人無關聯的證人。 4. 個人背景: 說明您與其他參與者關係不深,沒有共同的利益或恩怨,降低共同犯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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