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你可能比想像中更危險!
兄弟啊,你可能覺得聚眾鬥毆只是「一時衝動」、「幫朋友出氣」,或是「在旁邊看熱鬧」。但你知道嗎?在台灣的法律裡,即使你沒有親自動手,只是「在場助勢」或「居中協調」,都可能被冠上「共犯」的罪名,面臨嚴重的刑責。這篇文章,律點通將為你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聚眾鬥毆的規定,特別是你身為「共犯被告」時,可能面臨的刑責、法院如何認定你的角色,以及最重要的是,你該如何保護自己。
聚眾鬥毆,法律怎麼看?
當一群人聚集在公共場所施加暴力或威脅,這可不是小事。台灣《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主要涉及以下幾條:
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這是聚眾鬥毆罪的核心法條,它旨在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寧。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白話文解釋:
- 地點: 只要是在大馬路、夜市、公園、大樓大廳等不特定人能自由進出的地方。
- 人數: 現場至少要聚集三個人以上。
- 行為: 對特定或不特定的人或物,做出暴力行為或威脅。
- 角色分工,刑責不同:
- 首謀: 策劃、主導、指揮的人,判最重,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下手實施: 親自動手打人或砸東西的人,跟首謀一樣,也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場助勢: 沒動手,但在旁邊叫囂、圍觀、推擠、揮舞等助長聲勢的人,刑責較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加重條件: 如果現場有人帶兇器(如刀、棍、球棒)或因此造成交通混亂、公共危險,刑責可能再加重一半!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罪
這條法條是針對聚眾鬥毆事件中,如果有人因此死了或受了重傷,對「在場助勢」的人特別規定的刑責。
《中華民國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文解釋:
這條是修法後新增的規定。如果鬥毆事件造成有人死亡或重傷,即使你只是在場助勢,沒有直接動手,也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表示,在鬥毆現場,即使你只是旁觀者,只要你助長了鬥毆氣勢,對於最終的嚴重後果,你都可能要負上責任。
其他相關法條
- 《刑法》第277條 (傷害罪): 如果鬥毆行為造成他人受傷,除了聚眾鬥毆罪,還可能另外成立傷害罪。如果傷勢嚴重到重傷或死亡,刑責會更重。
- 《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 一般來說,兩人以上共同犯罪會適用共同正犯。但對於《刑法》第150條這種「聚合犯」(本身就預設多人參與的犯罪),法院通常會直接區分「首謀」、「下手實施」和「在場助勢」來論罪,原則上不適用共同正犯的規定。不過,如果涉及傷害致死等加重結果犯,且大家都有傷害的犯意聯絡,就還是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 《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 如果你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不只一條罪(例如,聚眾鬥毆又造成傷害),法院會依據這條規定,從最重的那個罪來判刑。
你的角色,法院怎麼認定?
在聚眾鬥毆事件中,法院會根據你的實際參與程度,來判斷你的法律角色,這直接影響你的刑責輕重。
「首謀」不是只有發起人!
實務上,「首謀」不單指那個「發起號召」的人,更重要的是他有沒有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扮演策劃、指揮、支配的角色。就算你只是居中聯絡時間地點,或是因為你是這件事的「事主」而有召集眾人的動機,都可能被認定為首謀,刑責最重。但如果你只是單純幫忙聯繫,沒有實際指揮或支配行為,則不一定構成首謀。
「下手實施」與「在場助勢」差很大!
- 下手實施: 指的是在現場親自動手,對人或物施加暴力或威脅,例如:實際動手打人、砸車、毀損物品等。
- 在場助勢: 指你雖然沒有直接動手,但你在現場的言語(叫囂、鼓動)、動作(揮舞、推擠、圍觀)等,客觀上助長了鬥毆的氣勢和聲勢。即使你停留時間很短暫、沒有拿兇器,都可能被認定為在場助勢者。
共同正犯?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
《刑法》第150條是一種「聚合犯」,它的本質就是多人參與。因此,除非有特別情況,法院對於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這三種不同程度的參與者,會直接適用150條的不同刑責,而不會再套用共同正犯的規定。然而,如果鬥毆事件導致了例如重傷或死亡的嚴重結果,且多數人都有共同傷害的犯意,那麼對於這個「加重結果」,所有參與者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一起負責。
實務案例解析:看看他們怎麼判
案例一:只是在場,為何責任這麼重?
小陳只是接到朋友阿德的電話,說要去夜店「幫忙」,因為有點衝突需要去談判。小陳到場時,現場已經聚集了快上百人,氣氛劍拔弩張。衝突爆發後,小陳雖然沒有直接攻擊到後來不幸身亡的「薛哥」,但他有在旁邊推擠其他人,並全程圍觀。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小陳雖然不是直接致人於死,但他應邀到場助勢,並在衝突中與夥眾共同出手毆打「非己方」人員,與其他夥眾有聚眾鬥毆的犯意聯絡。在現場人數眾多、情緒激動,甚至有人持械的混亂情況下,導致死亡的結果是客觀上可以預見的。因此,法院認定小陳與其他攻擊者共同對致死結果負責,最終判處有期徒刑7年。
給你的啟示: 這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即使你沒有「直接動手」造成嚴重後果,只要你在場「助勢」,且該嚴重後果是可預見的,你都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承擔超乎想像的嚴重責任。
案例二:我在旁邊看,也會被判刑?
小李只是接到朋友電話,說要去某店裡找人「說清楚」,他沒多想就過去了。到了現場,他看到朋友阿強拿著球棒在砸東西、打人,小李自己沒動手,只是站在旁邊看了一下,甚至沒拿任何東西,很快就溜走了。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小李雖然沒有直接動手,也沒有帶兇器,但他在場時,朋友正在實施暴力行為,他的存在客觀上構成「在場助勢」。雖然他停留時間短暫,法院最終考量其情節輕微,在符合《刑法》第150條第2項加重條件(現場有人攜帶兇器)的情況下,給予了裁量空間,沒有加重其刑,但仍判定其構成「在場助勢罪」,處有期徒刑3月。
給你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場助勢」的認定範圍很廣。即使你沒動手、沒拿兇器、停留時間短暫,只要你在場客觀上助長了鬥毆聲勢,就可能構成犯罪。但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你的實際參與程度,給予彈性裁量。
自保指南:如果你不幸涉入,該怎麼辦?
萬一真的不小心捲入聚眾鬥毆事件,以下幾點是保護自己的關鍵:
- 避免涉入: 最好的方法就是從一開始就遠離任何可能演變成衝突的場合。接到類似邀約,請立刻拒絕或離開現場。
- 保持距離: 如果無法立即離開,請盡量與衝突的核心保持距離,避免任何可能被解釋為「在場助勢」的行為,像是叫囂、圍觀、揮舞或推擠。
- 不攜帶或使用兇器: 絕對不要攜帶或使用任何可能被認定為兇器或危險物品的工具,這會導致更嚴重的刑責,甚至讓在場的其他人也面臨加重處罰。
- 不參與策劃或號召: 避免成為「首謀」,不要主動發起、策劃或號召他人參與鬥毆。
- 配合偵訊,但謹慎陳述: 若不幸被捕,請保持冷靜,行使緘默權,等待律師到場。在律師陪同下,釐清事實,謹慎回答,避免做出任何不利於己的陳述。
- 積極和解與賠償: 在偵查或審判階段,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積極賠償損害,將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度,甚至可能影響法院是否加重其刑的裁量。
- 展現悔意: 在法庭上,坦承犯行、表達悔悟、並展現改過自新的決心,對量刑有正面影響。
結論
聚眾鬥毆的法律責任,遠比你想像的複雜和沉重。不論你是首謀、下手實施者,還是在場助勢者,都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甚至因此改變你的人生。理解法律的界線,學會如何在危險邊緣自保,才是最重要的。別讓一時的衝動或義氣,換來沉重的代價!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被朋友叫去「幫忙」,沒有動手打人,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A: 即使您沒有直接動手,只要您在場透過言語、動作(如叫囂、圍觀、推擠)等方式,助長了鬥毆的聲勢,就可能被認定為《刑法》第150條的「在場助勢」者。若現場有人持兇器或導致公眾危險,刑責還可能加重。所以,即使只是「在場」,也可能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Q: 現場有人帶了刀械或棍棒,但我沒有,我會因為這樣被判更重嗎?
A: 根據《刑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若聚眾鬥毆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即使您本人沒有攜帶或使用,只要您在場助勢,法院仍可能依此加重所有參與者的刑責至二分之一。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參與程度、是否知情等因素,但這確實是一個可能加重刑責的因素。
Q: 如果我只是負責聯絡人到場,自己沒有參與打鬥,會被認定是「首謀」嗎?
A: 「首謀」的認定,不只是看誰發起或號召,更重要的是其在整個犯罪行為中是否具有「策劃、支配」的地位。如果您只是單純聯繫他人到場,而沒有實際指揮或規劃,不一定會被認定為首謀。但若您是事件的「事主」,或居中協調時間、地點,有召集眾人參與強暴的動機和行動,即使沒有親自打鬥,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首謀,面臨更重的刑責(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 鬥毆事件中有人重傷甚至死亡,但我完全沒碰到他,我需要對這個結果負責嗎?
A: 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根據《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您沒有直接動手造成傷亡,但若法院認為在鬥毆現場,人數眾多、情緒激動,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是「客觀上可以預見」的結果(例如現場混亂、有人持械攻擊),那麼您身為在場助勢者,仍可能被認定對該加重結果負有責任,甚至可能與直接攻擊者被認定為共同正犯,面臨更重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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