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處遇計畫,對方沒去上課就沒事嗎?
許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常問:「保護令都下來了,法院要求對方去上課,結果他沒去,這樣他有事嗎?是不是保護令就沒用了?」這份擔心與疑問,律點通都懂。這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您對安全與平靜生活的期盼。今天,我們就來好好聊聊,當家庭暴力加害人被法院要求完成「處遇計畫」,如果他沒有照做,法律上會怎麼認定?這對您又有什麼影響?
什麼是保護令與加害人處遇計畫?
保護令是法院為了保護您的人身安全,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的命令。其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可以要求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這個計畫的目的,不是為了單純的懲罰,而是希望透過專業的認知教育、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或戒癮治療等,幫助加害人改善行為、穩定情緒,從根源減少暴力行為的發生,最終目的是促進家庭和諧與成員安全。
加害人沒完成處遇計畫,會構成犯罪嗎?
如果加害人沒有完成處遇計畫,這確實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然而,法律上要構成犯罪,通常需要證明加害人是 「故意」 不去做。也就是說,他明明知道、也有能力去做,卻惡意不配合。如果他不是故意的,例如生病、臨時有事、甚至沒收到通知,法院在認定上就會非常謹慎,不會輕易判他有罪。這也是為什麼,即使對方沒去上課,案件的結果也可能不如您預期。
實務案例解析:不是沒去就一定有罪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考量許多面向,特別是加害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以及執行機關的通知義務。
案例一:主管機關通知不確實,加害人獲判無罪
陳太太的先生,因為對她施暴,被法院裁定要求去上認知教育輔導課。陳太太滿心期待先生能改變,但後來聽說先生沒去報到,檢察官也因此以違反保護令罪起訴了先生。沒想到,法院最終判先生無罪。
法院的理由是,先生雖然客觀上沒去報到,但他辯稱自己因為工作忙碌,加上要照顧生病的母親,一時疏忽了。更重要的是,負責處遇計畫的機關,在先生沒去報到後,沒有依照「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的規定,在 「一週內」主動再次通知他。法院認為,既然機關沒有盡到積極通知的責任,就不能把這個不利益歸咎到先生身上,很難認定先生是 「故意」 不配合保護令。
案例二:保護令未到期,仍有完成機會
李小姐的丈夫也被要求完成處遇計畫,雖然他只上了幾堂課,就因為出海捕魚時間不固定而中斷。李小姐擔心這樣算不算違反保護令,是不是就無法再追究了?
法院審理後認為,丈夫雖然沒有完成所有時數,但保護令的效期還沒結束。法院強調,判斷有沒有 「完成」 處遇計畫,應該等到保護令的有效期限屆滿時再來認定。如果在保護令有效期限內,加害人仍有補課或完成的可能,或者像疫情這樣的客觀因素影響,法院不會馬上就認定他構成犯罪。這也提醒我們,處遇計畫的目的是輔導矯正,而非單純的懲罰,刑事處罰應作為督促無效時的最後手段。
給您的重要啟示
了解這些法律細節,能幫助您更清楚地看待家庭暴力的處理過程。雖然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執行過程可能複雜,結果也非百分之百如您預期,但重要的是,您已經踏出了保護自己的第一步。掌握這些資訊,讓您在面對未來時,能夠更有力量:
- 不是沒去就一定有罪: 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不代表一定構成犯罪。法院會審慎判斷加害人是否有 「故意」 不配合,以及負責機關是否有盡到通知義務。
- 機關通知很重要: 如果負責執行處遇計畫的機關,沒有確實通知加害人,或者通知沒有合法送達,加害人很可能不會被認定有罪。
- 處遇計畫是輔導而非單純懲罰: 法律的目的是希望加害人能透過輔導改過,因此在認定犯罪時,會給予加害人一定的機會,並要求執行機關積極督促。刑事處罰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一些理解與力量。您的安全與幸福,是我們最關心的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加害人處遇計畫的目的是什麼?
A: 加害人處遇計畫的目的,是希望透過專業的輔導、治療課程,例如認知教育、心理輔導、戒癮治療等,幫助加害人改善情緒控制、行為模式,從根本上減少或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它不只是懲罰,更是一種矯正與預防措施,最終目標是促進家庭的健全與和諧。
Q: 我怎麼知道加害人有沒有去上課或完成處遇計畫?
A: 通常,法院在核發保護令時,會指定執行處遇計畫的機關(例如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其委託的專業機構)。您可以向原核發保護令的法院或該執行機關查詢加害人的執行狀況。雖然基於個資保護,您可能無法得知詳細的課程內容或出席紀錄,但通常可以確認對方是否有依規定報到或完成計畫。
Q: 如果加害人一直說他沒收到通知,該怎麼辦?
A: 加害人聲稱未收到通知,確實是實務上常見的辯解理由。根據規定,處遇計畫的執行機關在加害人未依通知報到時,應在一週內至少再通知加害人一次,並確保通知合法送達。如果執行機關沒有做到這點,法院可能會認為難以認定加害人是故意不配合。您可以留意執行機關是否有確實履行通知義務,這會影響後續法律判斷。
Q: 如果加害人就是不配合,我還能怎麼做?
A: 若加害人明確拒絕或惡意不配合處遇計畫,且執行機關已盡到通知與督促責任,您可以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證據,證明加害人有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包括執行機關的通知紀錄、加害人缺席的原因等,來判斷是否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即使最終未構成犯罪,您也可以考慮聲請延長、變更保護令,或尋求其他法律途徑保護自身安全。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