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許多家庭難以言說的痛。當家中的親人不幸成為家暴受害者,作為家屬的您,除了心疼與不捨,更可能面臨許多法律上的困惑,尤其是在「和解」與「撤回告訴」這個環節。許多人以為簽了和解書就萬事大吉,或是覺得可以「附條件撤告」,但這其中隱藏著許多法律風險。律點通深知您的擔憂,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家暴案件中和解與撤回告訴的眉角,協助您保護摯愛的權益,避免二次傷害。
什麼是「告訴乃論」?家暴案為何特別?
在台灣的法律中,犯罪行為分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簡單來說,「告訴乃論」的罪名,必須由被害人或有權利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啟動偵查程序;如果沒有人提告,或提告後又撤回,案件就無法繼續偵辦。
家庭暴力案件中最常見的「傷害罪」(例如:被打傷、推倒受傷等),就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被害人有權決定是否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然而,家庭暴力案件有其特殊性。我們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就是為了保護家庭成員而存在。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罪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特定犯罪行為,例如傷害、恐嚇等。而家庭成員的定義,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也擴及了配偶、前配偶、同居關係者、親屬等。
其中,有一條文對家暴案件的和解或調解影響深遠: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法院於審理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情事,原則上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或經被害人選定輔助人陪同,或法院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之程序,不在此限。」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提醒我們,家暴案件的和解或調解,必須特別謹慎,因為被害人往往處於弱勢,可能在壓力或脅迫下做出非自願的決定。法律特別要求,必須確保被害人的真實意願,避免加害人利用和解來逃避法律責任。
撤回告訴,真的能後悔嗎?
當被害人決定和解,並考慮撤回刑事告訴時,家屬務必了解這個決定是不可逆的。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句話的意思是,一旦告訴人正式向檢察官或法院表示撤回告訴,這個動作就完成了,而且不能反悔,未來也無法再針對同一事件重新提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一旦告訴合法撤回,法院將會諭知「不受理」的判決,刑事程序就此終結。
更重要的是,撤回告訴不是私下簽個和解書就有效。它是一個法律上的正式行為,必須向偵查機關(檢察官、警察)或法院提出書面聲明,或在開庭時口頭表示並請書記官記錄下來,才具有法律效力。單純在和解書上寫「同意撤回告訴」,如果沒有向司法機關實際提出,是沒有法律效用的。
實務案例解析:別讓「和解」變「後悔」
許多家屬會問,如果和解了、撤告了,但加害人卻不履行和解條件,該怎麼辦?這正是許多人會遇到的困境。
案例故事一:說好的賠償呢?
小美長期遭受丈夫阿強的暴力對待。有一次阿強又對小美施暴,小美決定提告傷害罪。在法院審理期間,阿強表示悔意,並承諾給予小美一筆賠償金,希望小美撤回告訴。小美心軟了,也希望事情能有個了結,便在法庭上當庭表示撤回了對阿強的傷害告訴。然而,事後阿強卻遲遲不履行承諾,賠償金一拖再拖。小美非常後悔,想重新提告,但法院告訴她,因為她已經合法撤回告訴,這個撤回的效力已經發生,就算阿強沒有履行和解條件,她也無法再對同一事件重新提告刑事責任了。她只能另外循民事訴訟途徑,向阿強追討賠償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刑事告訴的撤回,與和解條件是否履行是兩回事。一旦撤回,就不能反悔。和解條件的履行屬於民事範疇,若對方不履約,只能打民事官司。
案例故事二:私下簽約不等於撤告!
另一位被害人小芳,在遭受男友暴力後也提告了傷害罪。後來,男友帶著律師找小芳私下和解,雙方簽了一份詳細的和解書,裡面清楚寫明小芳「同意撤回刑事告訴」。小芳以為這樣就沒事了,結果檢察官還是繼續偵辦案件,甚至將男友起訴。小芳很困惑,明明簽了和解書,為什麼案件還在進行?法院解釋,因為小芳雖然簽了和解書,但她並沒有實際向檢察官或法院提交撤回告訴的書狀,也沒有在開庭時正式口頭表示撤回。所以,這份私下和解書僅是民事契約,不具備撤回刑事告訴的法律效力。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撤回告訴有嚴格的「形式要求」。一定要向司法機關提出正式的書面或口頭表示,並留下紀錄,才能真正產生法律效力。
給家屬的實用建議:如何保護被害人?
作為家屬,您可以從以下幾點來協助被害人,確保其權益:
- 務必審慎評估撤回的後果: 讓被害人清楚了解,一旦撤回刑事告訴,就不能再反悔,也無法再提告。
- 確保和解條件的明確性與履行: 如果決定和解,請務必將賠償金額、支付方式、期限等細節白紙黑字寫清楚。若對方分期付款,建議考慮要求加害人提供擔保,或約定若未依約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以利日後民事求償。
- 確認撤回告訴的範圍: 若案件不只一個罪名(例如:傷害又加上恐嚇),務必明確撤回的是哪一個或哪幾個罪名,避免日後爭議。
- 注意家暴案件的特殊保護: 在和解或調解過程中,請務必確保被害人是在完全自由、沒有任何脅迫的情況下做出決定。如果被害人感到壓力或不安全,應立即拒絕和解,或要求法院提供社工、律師等輔助人陪同。
- 刑事撤回不影響民事求償: 即使撤回刑事告訴,被害人依然可以針對所受的損害(如醫藥費、精神撫慰金等),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結論
家暴案件中的和解與撤回告訴,是影響被害人權益深遠的關鍵環節。作為家屬,您的支持與了解,是被害人走出陰霾的重要力量。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更清楚地認識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風險,特別是「撤回告訴的不可逆性」與「正式撤回的必要性」。請務必提醒被害人,在做出任何決定前,務必深思熟慮,確保自己是在安全且自由的狀態下,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告訴乃論」的罪名?家暴案件中常見嗎?
A: 「告訴乃論」是指犯罪的追訴必須有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的告訴才能啟動。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最常見的「傷害罪」就是典型的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被害人有權決定是否要對加害人提出告訴,或者在一定時間內撤回告訴。
Q: 如果被害人已經撤回刑事告訴,但加害人卻沒有履行和解條件,該怎麼辦?
A: 一旦合法撤回刑事告訴,這個撤回的效力就已經發生,是不可逆的,被害人無法再針對同一事件重新提起刑事告訴。如果加害人沒有履行和解條件,被害人只能循民事途徑,例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履行和解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Q: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感覺受到加害人脅迫,被迫簽下和解書或撤回告訴,這份和解或撤回有效嗎?
A: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特別規定,法院在處理家暴案件的和解或調解時,必須確保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如果被害人是在非自願、受脅迫的情況下簽署和解書或撤回告訴,其真實意願可能受到質疑。在這種情況下,應立即向承辦的檢察官或法官反映,或尋求社工、律師的協助,主張其意思表示有瑕疵,以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Q: 撤回告訴後,被害人可以再對同一個加害人,因為同一件事,再提告嗎?
A: 不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一旦合法撤回告訴,就不能再行告訴。這意味著,被害人不能再針對同一個犯罪事實,對同一個加害人重新提起刑事訴訟。因此,在決定撤回告訴前,務必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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