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您,在傷痛中尋求出口的勇者
當家庭的溫暖被暴力撕裂,您可能正經歷身心的雙重煎熬。在面對施暴者,考慮「和解」與「撤回告訴」時,內心或許充滿了掙扎與不安。這篇文章,律點通將陪伴您,釐清家暴傷害案件中和解撤告的法律眉角,讓您在做出任何決定前,都能充分了解法律效果,不再孤單面對。
什麼是「告訴乃論」?家暴傷害案件的特殊性
在台灣,許多家庭暴力傷害案件,例如常見的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77條第1項),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除非您或其他有權利的人提出告訴,否則檢察官或法院無法主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這也賦予了被害人您,對於是否讓國家介入追訴,擁有一定的決定權。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五條及第二百八十七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當家庭成員間發生暴力行為導致您受傷時,這不僅是傷害罪,更會被認定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家庭暴力罪」,這讓案件處理上會多一層對您的保護,例如可以聲請保護令等等。
「撤回告訴」:一個不可逆的決定
「撤回告訴」是您決定不再追究施暴者刑事責任的法律行為。一旦您合法撤回告訴,案件將會以「不起訴」或「不受理」結案,施暴者將不會因此受到刑事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請務必注意,撤回告訴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決定,因為它具有「不可逆轉」的特性。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代表,一旦您合法撤回告訴,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件事、同一傷害事實重新提出刑事告訴了。
撤回告訴,不能只靠「私下和解書」!
許多人以為,只要跟對方簽了和解書,上面寫著「我同意撤回告訴」,就等於撤告了。但這是錯誤的觀念!
真實案例一:簽了和解書,卻沒真正撤告的窘境
小雅因為先生的暴力行為受傷,對先生提出了傷害告訴。後來,兩人雖然在調解庭上簽了和解書,裡面也提到小雅願意撤回告訴。但小雅以為簽了字就沒事了,並沒有另外向檢察官或法院正式提出「撤回告訴狀」。結果,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雅根本沒有合法撤回告訴,仍然繼續審判,讓小雅感到非常困惑。
律點通提醒您:
根據法院的實務見解,撤回告訴是必須要向司法機關(例如:檢察署或法院)明確表示的行為。光是在和解書上簽字,如果沒有實際將撤回的意願以書面(例如:刑事撤回告訴狀)或在開庭時口頭向法官、檢察官表示,並請書記官清楚記載在筆錄上,那這份和解書並不會自動產生撤回刑事告訴的效力!
撤回告訴後,對方不履約怎麼辦?
您可能會擔心,如果我撤告了,但施暴者卻不履行和解條件,例如不支付賠償金,那我豈不是白白撤告了?
真實案例二:撤告後對方食言,刑事不能再告
阿美因丈夫施暴受傷,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提出傷害告訴。後來,丈夫承諾會給付一筆賠償金,阿美因此撤回了刑事告訴。沒想到,丈夫拿到不起訴處分後,卻遲遲不給錢。阿美氣得想再告丈夫傷害,卻被告知無法再提告了。
律點通提醒您: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刑事告訴的撤回,一旦合法生效,就是單方且無條件的。這表示,即使施暴者事後沒有履行和解協議中的任何條件,您也不能主張撤回告訴無效,更不能要求恢復刑事告訴!和解協議是「民事」上的約定,如果對方不履行,您只能循「民事」途徑,例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賠償,而不能再用刑事手段來追究。
撤回告訴的實務操作重點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如果您考慮和解並撤回告訴,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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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思熟慮,不可逆轉: 撤回告訴是最終決定,一旦合法撤回,就不能再對同一事件提起刑事告訴。務必在撤回前,確保您已獲得足夠的保障,或對方已確實履行和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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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向司法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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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方式: 最保險的方式是撰寫一份「刑事撤回告訴狀」,載明您要撤回的案件案號、股別、被告姓名等資訊,並親自或委託代理人遞交給承辦該案件的檢察署或法院,並保留收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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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方式: 在開庭時,您可以當庭向檢察官或法官明確表示要撤回告訴,並請書記官將您的意思清楚記載在筆錄上。務必確認筆錄內容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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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只簽和解書: 私下簽署的和解書,或在民事調解庭上約定撤回,若未實際向司法機關提出正式表示,均不生刑事撤回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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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條件務必履行或有擔保: 在您正式撤回告訴之前,建議您務必確認施暴者已履行和解條件(例如已支付賠償金),或者至少有足夠的擔保(例如簽發本票、提供擔保品等),以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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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告訴不可分原則」: 如果施暴者不只一人,對其中一人撤回告訴,其效力會及於所有共同施暴者。這表示,您一旦對其中一位施暴者撤告,就無法再對其他共同施暴者提起刑事告訴了。
結論:您的選擇,您來做主
面對家庭暴力,您的每一步都充滿挑戰。和解撤告是一個複雜的決定,它牽涉到您的安全、經濟權益以及未來的平靜生活。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實務風險,讓您在做出任何選擇時,都能更加堅定與有力量。請記住,您的安全與福祉是最重要的。
勇敢做出對您最好的決定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告訴乃論」?家暴傷害案件都是告訴乃論嗎?
A: 「告訴乃論」是指某些犯罪行為,必須經由被害人或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能啟動偵查和追訴程序。傷害罪通常是告訴乃論。在家暴案件中,儘管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但由於其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會被《家庭暴力防治法》認定為「家庭暴力罪」,這表示除了刑事追訴外,還會適用家暴法的相關保護機制,例如聲請保護令等。
Q: 我已經和施暴者簽了和解書,上面寫明我同意撤回告訴,這樣就等於撤告了嗎?
A: 不,光是簽署和解書,即使裡面載明同意撤回告訴,並不等於您已經完成了刑事訴訟法上的「撤回告訴」行為。撤回告訴必須是您本人或合法代理人,以書狀或言詞向承辦您案件的檢察官或法院明確表示,並留下書面或筆錄紀錄,才算合法生效。如果只是私下簽和解書,案件還是會繼續進行。
Q: 如果我撤回告訴後,施暴者不履行和解條件(例如不付賠償金),我還可以再告他嗎?
A: 不行,一旦您合法撤回刑事告訴,就不能再針對同一傷害事實重新提起刑事告訴了。刑事告訴的撤回是單方且無條件的,其效力不會因為對方事後不履行和解條件而失效。如果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您只能循民事途徑,例如憑和解書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賠償或損害賠償。
Q: 如果施暴者不只一人,我只想對其中一個撤回告訴,可以嗎?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乃論之罪,您對其中一位共同施暴者撤回告訴,其效力將會及於所有共同施暴者。這表示,一旦您對其中一人撤告,您就無法再對其他共同施暴者提起刑事告訴了。因此,在有多位施暴者的情況下,撤回告訴前務必審慎評估其全面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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